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傷情鑒定期限的不確定性造成傷情鑒定結果不能快速確定,導致人身傷害類案件不能快速審結,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影響準確定罪。因犯罪主體、主觀過錯等方面的不同,部分主體的行為或者部分行為只有對被害人造成重傷才能依據刑法定罪。對照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若在案件審理前不能準確鑒定出被害人的傷情是否構成重傷,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傷害他人的被告人,法院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類似情形在刑法第235條中也有體現,按照該條規定,除非過失行為的結果是致人重傷,否則只能構成民法上的侵害人身權行為。

  (二)影響準確量刑。在部分刑法條文中,根據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微傷、輕傷、重傷,規定分別處以不同檔次的刑罰。以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為例,只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才能處三年以上十年有以下有期徒刑,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才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類似情形在刑法第133條、第236條、第238條第2款、第247條、第260條第2款、第284條等規定中均有體現。

  (三)影響犯罪偵查。在輕傷害案件偵查中,尤其是對存在可能逃匿、身份不明、系異地流動人員等情況的犯罪嫌疑人,如等到被害人病情穩定或病愈后再做鑒定,可能因偵查羈押期限的限制導致犯罪嫌疑人脫離公安機關視線,極大增加偵查成本,同時引起受害人的上訪、申訴,易造成社會不穩定。

  二、原因分析

  (一)傷情變化不確定。由于損傷程度特點不同、受損傷器官不同、身體素質的差異、受傷后治療情況不同等原因,同等傷害對不同個體造成的損害結果差異較大,傷情穩定需要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另外,關節部位較為嚴重的損傷、視力損傷、聽力損傷、毀人容貌及其他損傷,愈后存在不確定性,也可能導致不能馬上做鑒定。

  (二)鑒定技術受限制。牽涉功能障礙的部分傷害,在較短時間可能相對嚴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傷者的治療和鍛煉,有的功能可以恢復,如果要求在短時間出具傷情鑒定,結論可能不準確。從目前醫學鑒定的技術角度看,涉及到有些關節功能情況的鑒定、植物人的傷殘鑒定等需要半年甚至更長時間。

  (三)法律法規相沖突。《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三條規定,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這兩個文件都考慮到了可能無法快速準確做出傷情鑒定結論的情況,但刑事訴訟法對偵查、逮捕、審理等相關期限的規定,可能造成案件判決前部分傷情鑒定無法最終做出。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鑒定操作程序。鑒定部門對關節損傷、毀人容貌、視力損傷、聽力損傷等類型的傷情,根據醫療材料,有可靠證據可以做出輕傷、重傷鑒定的,馬上出具結論。對于不能馬上做出鑒定,但傷情較為嚴重、已有足夠證據構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首先出具輕傷以上分析意見,同時出具必須在病情穩定或者病愈后再行補充鑒定的說明。

  (二)完善法律條文解釋。立法、司法部門可以出臺相關解釋,對傷情鑒定在最終判決前不能做出的,以在判決前所能掌握的事實、證據為準做出臨時傷檢,并以此作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據。同時,對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可以先行就能做出鑒定結論的部分予以民事賠償,對于一時難以確定的傷情,可以待傷情確定后予以再次賠償。

  (三)完善判后法律釋明。對人身傷害類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承辦法官應分別就刑事定罪量刑、附帶民事賠償進行法律釋明,詳細講述定罪量刑過程及賠償額度的計算標準,并特別說明傷情鑒定操作程序,讓當事人理解、支持法院的審判工作,強化服判息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