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由于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養護不到位,最終賠償業主53730元。 
  2002年原告秦某購買了啟東市某小區的一套底層的商品房,同年與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2003年6月,秦某花費數萬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因秦某長期在外工作,裝修后該房一直無人居住。2005年12月,原告回到家中,發現家中污水屯積,四處彌漫著惡臭,剛買的家具全部浸泡在污水中,氣憤不已的秦某當即查明了家中的污水來自于底樓被堵塞的窨井口。后秦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對公用設施的養護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10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窨井屬于公用設施,物業公司對該設施疏于管理,致使窨井口處的排水管被堵塞,造成了秦某的損失,后經鑒定評估,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賠償秦某人民幣53730元。




      

 
文章出處:啟東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吳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