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3年4月20日,吳某與被告某鋼繩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該公司搭棚交由無資質的吳某承建。同年5月4日,焊工顧某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爬至距地5、6米高的棚頂進行焊接。在焊接過程中不慎墜落,造成左股骨骨干骨折(粉碎性),左腕關節脫位,左髖臼裂紋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2004年2月,在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鋼繩公司補償顧某8000元,吳某補償顧某15000元。
    2005年7月,顧某施行左股骨骨干骨折反鎖髓內釘拔除術,共花去醫療費等費用4882.19元。經南通市公安局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認定顧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2005年11月10日,顧某再次起訴至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吳某和鋼繩公司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工資、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4480.19元。
    法院認為,顧某在為吳某承接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受傷,吳某應承擔雇主責任。鋼繩公司在發包工程時未審查承包人的資質,故其對顧某的損傷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依法與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顧某在施工時,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其自身亦存在重大過失。受傷后雙方對第一次手術所產生的損失達成調解,并不影響顧某對二次手術費用等損失主張權利。2005年12月,南通開發區法院判決吳某賠償顧某13163元,鋼繩有限公司賠償顧某4388元,其余損失由顧某自負。





      

 
文章出處: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文章作者:許高峰、錢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