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普及,在豐富與便捷人民生活的同時,也使網絡犯罪有了一定的空間。近年來,網絡犯罪呈隱蔽性、智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在偵破、審理這類案件時,電子證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電子證據即指在計算機或者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如BBS留言、網絡聊天記錄、EDI電子郵件、軟件使用界面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因此,當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意見基本一致,但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將電子證據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因此,理論界更多爭執的是電子證據的歸類。

 

筆者認為,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進入訴訟領域值得關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形式沒有哪一種能夠完全把電子證據包容進去,電子數據證據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性,我們有必要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進入訴訟領域,以便能更加準確、科學地界定案件的事實。

 

一、電子證據的審查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要使得證據材料轉變為定案的證據,必須經由司法人員依據一定標準進行審查判斷。

 

筆者認為,對于電子證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審查判斷:

 

(一)收集電子證據的主體需要審查。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 款、第37條明確規定,證據的收集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而其他主體都不是證據收集的合法主體。尤其對于電子證據,根據《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以及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因此,合法的電子證據收集主體目前僅限于國家授權的專門執法機關,也就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部門,未經國家授權的任何其他部門、團體或個人都不是電子證據收集的合法主體。同時,鑒于電子證據智能性的本質要求,審查電子證據是還必需考查收集人員本身對計算機信息技術的掌握能力,不致于在收集過程中對證據造成人為的損害和疏失。

 

(二)收集電子證據的過程需要審查。收集證據,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89-122條對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鑒定,扣押書證、物證等都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在電子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可以參照執行。另外,由于電子證據易被篡改、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難以固定,為了提高其證明效力,在收集電子證據時,可以邀請具有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士或者公證部門對收集的全過程進行見證或公證。法官在采信該類證據時,應當注意對于那些通過非法軟件以及非核證軟件所獲取的電子證據不予采納。在最后認定時,并有必要借助計算機專家對電子證據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是否正確等提出權威意見,從而為司法人員全面審查證據提供有力的幫助和科學依據。

 

(三)審查電子證據關聯性??陀^性是證據材料能成為證據的最本質的要求。因而,首先要對電子數據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查:即證據應該是在案發過程中形成、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是伴隨著案件事實而產生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符合案件事實的真相,是對象行為的本意和自然地表現。電子數據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僅取決于其記載是否屬實,還得審查其記載的案件信息的客觀真實的物質表現形式,因為如實記載并不能保證它的物質表現形式被真實地收集。電子數據能證實是客觀真實記載后,還必須審查其與案件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任何證據都必須與案件具有關聯,其所反映的內容必須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才具有證明效力,否則,即使其內容是客觀真是的,也會因其不具有關聯性而失去證據意義。在審查電子證據時,必須緊緊抓住電子證據所反映的信息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必然聯系,認真分析對比,綜合印證,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四)審查電子證據依托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往往以磁盤、光碟等光電材料為載體,并借助于一定的多媒體設備才能顯示出來。鑒于此,對電子數據所依托的技術器材設備的性能和可靠性審查就很有必要了。要保證通過電子偵查手段獲取的電子數據的高質量,就必須適用具有較高靈敏度、高分辨率以及高清晰度的專用電子設備,否則獲取的電子證據將可能失真、模糊或者不完好的,會大大降低其證明力和可靠性。因此,必須審查這些設備的性能、提取時是否正常運作、有無人為破壞或者感染病毒等,要做好這項工作,可以邀請具有專門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士進行。

 

二、電子證據的判斷方法

 

鑒于電子證據因其容易被篡改,為準確界定案件事實,通常對電子證據可以采取以下判斷方法:

 

(一)庭審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法庭質證是審查證據必須遵守的法定訴訟程序,也是審查證據的重要方法。對電子證據也是如此。除了法律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出于保護手段秘密性等原因除外,在法庭審理階段,應當盡可能地將相關的電子證據在法庭上借助多媒體設備利用信息技術出示、播音或播放,認真聽取提供人對證據情況的介紹,并征詢控辯雙方的意見,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斷。不宜當庭出示的上述電子證據也應當在庭審中釋明原因。

 

(二)技術檢查。比起普通證據,電子證據往往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因而對其審查判斷也就必然需要具有一定計算機網絡專業知識的人員運用相關的信息技術對電子證據中技術因素進行檢查。主要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以及先進的科技設備對獲得的電子證據的設備和形成過程進行檢查驗證。如檢驗電子介質的分辨率;記錄載體與運行設備的性能;電子數據生成的日期與原始提取記錄是否吻合等。

 

(三)科學鑒定。電子數據是以電磁或光子信號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種各樣的存儲介質上,因而被輕易地改動或刪除,而這單憑普通人的感官感覺無法辯明真偽,這必須要由具有專門鑒定人員利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知識對電子證據進行鑒定。因為電子證據基本是以全方位的全息資料形式呈現,能夠反映出案件發生全程或部分動態過程,作案人無論有多高的偽造和偽裝手段,終不能面面俱到,往往難逃過利用科技設備所做的鑒定。如鑒定某一時段(刻)互聯網上某網頁的真偽,可以利用網絡截屏來鑒別;鑒別錄像資料中畫面有無利用錄像編輯機重新編輯,就可以通過高能分辨儀予以鑒核;看錄音磁帶是否屬于原始生成還是剪輯合成,可以利用音素分辨儀進行鑒定等。

 

(四)對比印證。任何證據的真實性,都不是靠自己證明自己,而是要依賴于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對于運用電子偵查手段獲取的錄音、錄像、網頁截屏、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審查檢驗其其是否科學可靠,同樣也應當把它同其他經過核實的證據進行對照。經過對照能夠互相印證,并能排除合理懷疑的,由此得出的結論往往是可靠的。否則若存在矛盾。則需要找出矛盾之所在,再對全案證據進行認真梳理審核后方能作出審查判斷結論作出最后的評斷。

 

(五)模擬驗證。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往往是稍縱即逝,失去了就無法再次得到。在司法實踐中,也對電子證據很難固定。而有些電子證據卻對定案起著決定性作用。鑒于此,我們可以模擬場景和掌握的案發時的條件,進行檢測,促使電子證據“再現”,從而有效地認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