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證將成常態化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05-24 瀏覽次數:974
“傳證人石峰出庭。”
“證人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我叫石峰,今年30歲,是蘇州市虎丘區東渚鎮派出所民警,住東渚鎮。”
這是2011年5月21日上午,虎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朱明販賣毒品一案的庭審現場。在庭審過程中,就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公訴人向法庭建議辦案民警出庭作證,合議庭經評議后批準。于是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我辦案差不多八年了,出庭作證還是頭一回。”閉庭后,石峰如此感慨。
為什么會有警察出庭作證,這還得從頭說起。
“警察出庭作證實施意見”的緣起
隨著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建設的實施,2010年7月1日《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正式施行,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暴露出來的證據方面的種種不足或問題,在蘇州市虎丘區公、檢、法聯席會議上多次引起了熱議。針對刑事訴訟中證據合法性的異議,是否排除、如何排除,雖然在兩高三部的二個規定中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務中因操作性不夠具體而難以保障。會議認為,除了通過聯席會議解決一些程序性的問題外,應通過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對當前突出的證據合法性、異議排除等問題進行規范,以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于是《警察出庭作證實施意見》應運而生。
2011年4月6日,虎丘區人民法院聯合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分局正式出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實施意見》,這在蘇州市司法系統內尚屬首次。
“警察出庭作證實施意見”對包括人民警察出庭作庭的情形、出庭作證的通知形式、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公訴機關提出警察出庭的程序、警察不能出庭的處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該實施意見的出臺,將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排除非法證據,增強人民警察、檢察員、審判員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訴訟意識和責任意識,對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有無刑訊逼供?有無自首、坦白情節?沒有人比辦案的警察更清楚了,盡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實踐中,辦案民警出庭作證的情況卻很少,幾乎沒有。當需要警察作證的時候,公安局通常是出具“情況說明”,而不會出庭。實際上,辦案民警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法官的詢問,最能直接展現偵查過程的真實情況,刑訊逼供、自首、坦白等可以立馬調查清楚。
在本案中,經過法庭調查,公安機關于2010年12月7日21時30分,以涉嫌吸毒傳喚被告人朱明到派出所接受詢問,次日早晨5時30分,被告人朱明在接受詢問時,主動交代了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被告人朱明系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為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但其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販賣毒品的罪行,屬于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對被告人朱明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上繳國庫。
警察作為偵查活動的主體,對于證明目擊犯罪的情況,對于被告人投案的情況,以及對于偵查中收集物證、獲得口供的過程和方法,有著其他證人無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
“警察出庭作證在抑制警察非法取證行為,提高證人出庭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方面都將發揮巨大作用!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才出臺‘警察出庭作證實施意見’,這標志著警察出庭作證將成為制度化、常態化。”虎丘區法院刑庭李全福庭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