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付款消費”在我國大中城市快餐店、超市購物、美容健身、休閑娛樂、教育培訓等行業非常盛行,正因為這樣,預付款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多。盱眙法院經調研分析預付款消費糾紛產生有以下原因:

 

一是預付款消費設立的門檻低、成本小、缺乏監管。一些商家在推出“預付款消費”時,無需經過工商行政部門批準,也不必提供任何擔保,在運營過程中針對這一消費模式的監管也存在制度漏洞,加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可消費的金額未完經營者卻轉讓或卷款而逃的現象較多。

 

二是虛假宣傳、強制消費、霸王條款等情形時有發生。經營者推出“預付款消費”時,為吸引到更多的消費者,在宣傳時往往存在夸大、虛假等情形,當消費者持卡進店消費時往往會發現與經營者所承諾不符,或是被經營者推銷其他付費項目,產生不自主的隱形消費甚至是“強制消費”,降低了消費者享受服務的愉悅感,當消費者與其理論時,經營者往往以對服務“享有最終解釋權”為由加以抗辯,而此類條款被消費者認為是“霸王條款”。

 

三是糾紛往往存在群體性、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等現象。預付款消費針對的是某一類消費群體,當與經營者產生矛盾時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可能性較大。預付款消費周期較長,涉及的金額較大,而消費者手中的憑證常常只有一張簡單的卡或者收據,一旦遇到經營者欺詐或卷款而逃等行為時,取證較為困難,糾紛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導致維護合法權益的成本較高,不能及時挽回損失。

 

針對以上問題,盱眙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提高準入門檻,完善監管制度。應制定相關法律及規章,實行高標準的準入制度。與政府相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有資質的信用評估機構溝通,定期為消費者提供關于經營者信用的調查報告,為消費者提供判斷的參考依據。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完善監管,加大力度披露不良信用經營者。

 

二是規范合同條款,謹防“霸王條款”。消費者要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并仔細審查條款,盡可能從源頭上消除“霸王條款”。同時,雙方還應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款,在經營者服務質量不能達到保證時,可據此要求經營者退還服務費用。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維權意識。主動與消協等部門協作,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防范此類糾紛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

 

四是消費者在消費中注意收集并保管好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