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困境引發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振希 羅曉亮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1444
【內容摘要】所謂”被精神病”,是指將正常人當成精神病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接受治療。”被精神病”事件頻發,不論是被公權力所傷,還是因私權利被”算計”,既反映出了道德層面的缺失、醫學方面的模糊,也反映出了問題背后的精神衛生立法長期缺位現象。筆者謹從精神病的收治門檻、規范程序、異議糾錯等法律角度淺談對”被精神病”困境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被精神病 強制收治 規范程序 異議糾錯
一、透過”徐武事件”看精神病收治制度之現狀
隨著”飛躍瘋人院”的主角徐武被跨省追回,這一被傳的沸沸揚揚的”被精神病”事件暫時告一段落[1]。然而,結合此前頻頻曝光的”徐林東事件”、”朱金紅事件”、”鄒宜均事件”等個案,由于經濟利益、個人恩怨等各種糾紛,一些單位或家屬故意將正常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變相報復當事人的案件屢見不鮮。
我國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種:一是自愿住院治療,這類病人對自己的疾病有一定的自知力,會主動求醫。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療,即強制收治,部分是由親屬委托醫院收治,部分是流浪精神病人或司法實踐中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由政府部門強制送治。
所謂”被精神病”,是指將正常人當成精神病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接受治療。”被精神病”事件頻發,不論是被公權力所傷,還是因私權利被”算計”,既反映出了道德層面的缺失、醫學方面的模糊,也反映出了問題背后的精神衛生立法長期缺位現象。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尚無針對精神病人收治方面的專門法規,僅有部分省、市率先在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上展開立法探索,如上海市、吉林省、寧波市、杭州市、武漢市、無錫市等均制定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地方性立法[2]。我國《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開始立法,歷時25年至今仍未能出臺,僅有部分法律對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強制收治作出的一些原則性規定。例如《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因為缺乏專門針對精神病人收治、監管的法律,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時沒有一個判定的標準,也毫無程序可言, 很多醫院又唯利是圖,只對付款人或送治人負責,便導致了”被精神病”事件的頻繁發生。
二、應當如何確定強制收治門檻
被強制收治,嚴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和身體健康、國家的法律尊嚴。那么,強制醫療是治療還是懲罰?質疑的聲音頻發。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陳衛東認為,強制醫療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必須由司法機關來決定[3]。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經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但現實情況卻是,大多數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尤其是對其中懷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現有法律并不能夠有效規制。
那么,強制收治的門檻究竟該如何確定?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關于強制收治的全國性規范,僅有衛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發出的《關于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內容如下:”1.臨床癥狀嚴重,對自己和(或)周圍構成危害者;2.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3.嚴重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者;4.伴有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病人應視軀體疾病的情況協調解決收治問題;原則上應視當時的主要疾病決定收治醫院和科室;5.其中對出現嚴重自傷、自殺、拒食或嚴重興奮、沖動傷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屬緊急收治范圍,并應給予特級護理。”其中第2條把”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列入強制治療的范圍是非常荒唐的,”拒絕接受治療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療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絕接受治療,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拒絕接受治療”作為強制住院治療的標準,邏輯非常荒唐,實際是徹底剝奪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后權利。事實上,從曝光的諸多個案來看,”被精神病”者大多是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被第三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
有研究數據顯示,我國精神病患者超過1億人,重性精神病患人數已超過1600萬,這其中包括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人[4]。對于如何確定強制收治的門檻,可參考聯合國1991年通過的《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的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可強制治療:(1)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對他本人或他人造成傷害;(2)精神病嚴重,判斷力受到損害,不接受住院治療可能導致其病情嚴重惡化。當符合以上兩項條件時,由司法機關會同醫療機構、社區居委會等對強制醫療適用的對象進行綜合考評,也是對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精神病人的一種篩選。
三、強制收治程序應當如何規范
我國法律雖然對什么癥狀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對什么人可以實施送治行為,該遵循什么程序沒有相應的規范。而在西方國家,對于精神病強制醫療都有相關規定。例如197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宣布強制入院或治療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5]。該判例的總體效果是給強制入院、治療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此判例一經出臺,各州紛紛被迫修改法律。因此,美國各州關于強制入院的法律雖然不一而足,但仍包含著大致相同的框架。例如,只有在表現出對他人或者對自己具有危險的行為時才允許對個人進行拘束,該拘束只能出于評估病情的目的,而且一般不超過72小時。如果要繼續拘束,則必須得到法院的命令。
在法國,強制性住院則被分為行政性強制住院和醫療性強制住院兩種[6]。行政性強制是行政機關根據接診醫院以外的有合法資質的精神病專家開出的規范意見書,決定對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錯亂者實施強制醫療。如果情況緊急,而且精神病人是眾所周知的,可不必有精神病專家的意見書,但此種情況下的強制在48小時后即告失效,除非行政機關在24小時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強制醫療的裁決。而醫療型強制住院則由患者的家屬或是為精神病人利益而作為的人提出,醫院院長根據第三人的請求作出決定。決定必須附具兩份意見一致的醫生證明,第一份證明必須是院外醫生作出。為了避免出現不適當強制住院的情況,法國司法機構對強制住院給予了監督。各省還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病醫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屬代表組織的成員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員會,負責審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狀況。
但在我國,除了司法實踐中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后,由行政機關強制送治外,親屬委托醫院收治的則存在嚴重的不規范性。精神病醫院往往憑家屬的描述或醫生的簡單診斷便對”疑似精神病者”進行強制治療。實施強制醫療針對的是特殊的精神病人群體,而非正常人。為了避免精神病強制收治被濫用,應當規定對精神病者或疑似精神病者進行強制收治時,必須有兩家以上具有合法資質的醫院出具的意見書,并提交司法機關審查宣告后方可進行。
四、完善異議糾錯機制
“被精神病”事件發生的另一根源是異議糾錯機制的缺乏,住院的決定權被醫院或送治人占據。應當建立有效的異議審查機制,使住院精神病人可以提出異議,或委托律師提出異議,由獨立的第三方作出是否住院的裁決,將可以糾正錯誤收治行為。
由于涉及基本人權,因此司法在強制入院程序中應當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德國首先區分了醫療性入院和處置性入院。對大多數醫療性干預,要求必須有病患本人的同意,即使這一要求可能限制病人得到充分治療的機會也在所不惜。只有在可能會給本人或者他人造成危險時,才可以強制處置。程序一般始于相關監護人的申請,然后是醫療評估,最后由法官或法庭簽署命令。即使被裁定強制入院,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都設置有司法申訴程序。比如在法國,被判強制入院的病患本人、家人或者代表病患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大審法院申請立即釋放[7]。
聯合國大會《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第18條明確規定:”患者有權選擇和指定一名律師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訴或上訴。若患者本人無法取得此種服務,應向其提供一名律師,并在其無力支付的范圍內予以免費。”事實上,我國已有的制度框架已經為落實住院精神病人的訴權提供了一套可供使用的制度工具。我國民法、刑法等有關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規定,在被法院宣告就某事無行為能力之前,當事人的意思自決受法律保護。具體而言,住院病人自己委托律師,而又有律師或其他成年公民愿意接受委托的,醫院不能否認其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因為這不僅是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尋求司法救濟的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這是有效及時糾正”被精神病”錯誤的最簡單路徑。
此外,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未經法定程序,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強制他人住院治療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公安機關錯誤決定強制住院治療的,對被強制人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送治人惡意提供虛假病史或病情陳述,導致被送治人錯誤收治治療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參見《”精神病收治”不得偏離法治軌道》,載于2011年5月5日《人民日報》
[2]有些地方的探索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地方立法,而是由政府及相關部門就實踐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3] 參見關仕新,《如何破解有關精神病的刑事司法困局》,載于2011年4月20日《檢察日報》
[4] 參見陳澤偉,《我國精神病患者超1億,1600萬重癥患者監護不力》,載于2010年5月29日新華網
[5] 參見魏曉娜,《精神病強制醫療司法應及時介入》,載于2010年9月16日《法制日報》
[6] 參見謝昱航,《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何時補上》,載于2010年10月12日《中國青年報》
[7]參見魏曉娜,《精神病強制醫療司法應及時介入》,載于2010年9月16日《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