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濱海法院對“道賠”案件進行總結分析,發現該類案件調解上存在四大障礙,導致判決率上升,調解率下降。

 

一是偽城鎮化現象的普遍存在。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殘疾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執行的是差別很大的城鄉二元標準,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允許農業人口在特定條件按城鎮居民對待。在利益驅動下,許多農民當事人或自己或在代理人的支持幫助下,通過偽造在城務工的就業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冒充農民工,通過偽造租房合同制造在城鎮長期居住生活的假象。對于這類現象,大多數人本著同情弱者的態度,以做好事的認識,積極給予配合支持,突出地表現為村居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基層政府都愿意出具書面證明以助當事人完成城鎮居民的舉證。對此情況,保險公司大多不予認可,對于在城鎮務工的農民,要求他們提供勞動合同,從業資格證、租金支付憑證、出租房房主信息等,特別是對于在家鄉附近的縣城、鄉鎮務工、居住之說,更是堅決否認。對此,法院左右為難,原告認為自己完成了舉證,被告則予以否認,調解無法進行,只能判決。

 

二是保險追償權的過敏反應。為了避免自己賠償后,追償權難以落實的被動,保險公司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均拒絕調解,要求判決,防止在今后追償過程中,給終局責任人“自愿承擔責任”的把柄。

 

三是醫保范圍內外用藥的不同態度。保險公司根據自己規定的《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規定,對于傷者在醫保范圍外的用藥不予賠償,而法律法規沒有該項規定,權利人不予認可,當事人之間產生分歧,造成調解難以開展。

 

四是鑒定費訴訟費的負擔主體。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拒不負擔鑒定費和訴訟費。而賠償權利人則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之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

 

解決上述障礙造成調解困難的對策在于:

 

一是明確固定農業戶口按城鎮居民對待的具體條件,源頭上消除偽城鎮化現象的發生。對于進城務工農民、生活的農民,在城市有固定就業崗位,固定住所的,一律憑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和公安部門登記的租房合同認定其城鎮居民身份。如此不但避免身份確定上的困難,也利于農民工用工的規范和城鎮房屋出租的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消除可能滋生腐敗的領域。對于那些以農村為居所,在城鎮零星打工的農民,應堅持以農民身份進行賠償,真正落實立法目的,維護社會正義。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取消城鄉二元賠償標準,從根本上解決賠償上的偽城鎮化現象。

 

二是司法應進一步明確表態,堅決支持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對于保險公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失的,無論以調解結案,還是判決結案,在保險公司通過訴訟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能因調解和判決而區別對待,特別不能支持責任人“保險牙人自愿賠償,責任人不再賠償”的主張,讓保險公司不擔心調解給追償帶來障礙或困難。

 

三是強化宣傳,消除保險公司錯誤認識。《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規定的免除醫保外用藥賠償責任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依法得不到支持。對醫療費用,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受害人故意或過失擴大損失,責任人就應賠償。醫療保險中的報銷與自費制度是國家基于提高公共醫療保障質量作出的安排,不能與民事賠償制度劃等號。

 

四是主動與保險公司對話溝通,提高對《保險法》的理解和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分別對鑒定費和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作出了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費用,訴訟費則是落實保險金的費用,均應得到保險金支持。當然保險合同對此負擔有特別約定的,從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