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路以外地方行駛致人損傷如何處理?
作者:朱洋 吳江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423
在案件審理中,接觸的交通事故案子不在少數,近日開庭,聽聞一人在建筑工地干活,被工地內行駛的渣土車撞傷,但交警部門接警后不予處理,要求其報由當地派出所處理。由此引發兩個問題:一、本案渣土車在工地內撞傷工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二、是否區分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款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法律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而“公路”主要是指:連接城市之間、城鄉之間、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但不包括田間或農村自然形成的小道。按此規定,渣土車在工地內撞傷工人就不屬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
據此,部分人認為賠償應以一般民事侵權處理、不區分交強險賠償范圍,根據法律規定既然不屬于交通事故,就不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但參照辦理應當只是對傷員進行救助及對現場進必要的勘驗,固定侵權的證據,只能作為侵權的證明材料及責任分擔的依據。據此判決,適用法律也得當,因為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77條參照辦理的規定有異議的基礎上,再援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有欠妥當。
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盡管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材料證明事故事實,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賠償時應當區分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筆者認為現行條件下,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雖然顯得我國的交強險賠償范圍過于寬泛,看起來亦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名不副實。但在我國其他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況下,將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納入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更有利于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