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筆者了解,近年來,當事人惡意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情況頻繁出現,嚴重影響了送達效率和審判進程,需引起充分重視。當事人惡意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接到電話或短信通知后,直接拒絕領取法律文書或者以各種借口搪塞、拖延;二是當法官助理上門送達時,避而不見或者否認自己當事人身份;三是拒絕簽收法院專遞的郵件,或者故意提供虛假的郵寄地址導致郵件被退件。

 

形成原因:

 

一是有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抗心理嚴重。部分被告往往誤認為一旦簽收法院的法律文書就等于承認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甚至認為法院已經認可原告的訴求,繼而將對原告的不滿轉化為對法院的不信任,于是拒絕配合法院送達。還有一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誤認為案件與自己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故采取放任態度,完全置之不理。

 

二是有的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則公告送達,公告期一般為60日,最長可達6個月。訴訟中,部分當事人就利用公告送達周期長的特點,故意躲避送達,拖延訴訟。達到既造成對方訴累,增加對方訴訟成本,同時也利用時間充分收集證據或轉移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三是送達對象對其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清二楚,明確表示放棄訴訟權利及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這種情況多見于銀行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部分被告認為房產已成為負資產,沒有繼續供款的必要,或是已無力支付按揭款,便聽之任之,不愿意參加訴訟。

 

如果放任當事人惡意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現象繼續發生,不僅會影響審判工作效率,浪費司法資源,也有損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筆者建議: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正確對待民事訴訟。對法律知識淡薄的當事人,一方面要在日常工作中做足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耐心解釋、積極引導,讓其明白,法院送達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引導公民正確對待訴訟,積極應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縮短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間,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對于因當事人惡意逃避、拖延訴訟,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只能適用公告送達。送達的主要目的在于讓受送達人知曉相關訴訟事宜,電話通知受送達人后,受送達人已經知悉訴訟狀態。因此,當受送達人惡意逃避訴訟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時,可將電話錄音留存并縮短公告期,以節約訴訟成本,提高送達及審判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大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的力度。(一)賦予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時查驗有關人員身份證件的權力,以防止當事人否認身份規避訴訟。對于接到電話通知后,拒不前來領取訴訟材料的當事人,可由一個法警和一個法官助理組成送達小組,到當事人的住所地上門送達。(二)擴大代收法律文書的范圍。如受送達人所在單位、同事、朋友、租戶等,符合條件的可以代收訴訟文書。(三)對于受送達人刻意躲避、拒不露面的,可將法律文書張貼在其住所的醒目位置,拍照,并將與受送達人的通話錄音留存,視為送達。(四)民事訴訟法規定,留置送達“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而且留置地點僅限于住所。如基層組織不予配合,送達難度很大。建議通過積極開展“法官進社區”等活動,在社區建立司法聯絡員隊伍,協助法院留置送達等工作的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