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調解組織,是我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各類人民內部矛盾也日益顯現,人民調解在融合人際關系、維系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但是在人民調解法的實施過程中,人民調解工作現在仍存在基層網絡不夠健全、人員素質不高、行政機關指導不力等諸多問題。

 

一、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1、相關部門對于人民調解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但是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認識不到位,認為社會矛盾化解就是法院和公安的職責,這導致對于人民調解在工作部署和督促檢查上力度不夠。

 

2、人民調解隊伍不穩定。部分鄉鎮及村成立的調解委員會往往是為了迎接上面的檢查,應付了事,真正的人民調解工作往往形同虛設。同時,真正在做調解工作的人員往往身兼多職,調解人員的組成隨意性較大。調解隊伍不穩定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3、大調解格局沒有形成。由于新時期的矛盾經費牽涉面廣、復雜性強,法院現在一直把訴前矛盾化解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僅僅依靠法院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需要,調解資源急待整合。

 

4、人民調解的公信力還沒有樹立。人民調解法現在宣傳力度不夠,人們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在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由于有這樣的誤導,本來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處的糾紛都大量涌向了人民法院。這就大大增加了糾紛當事人的訴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從而導致矛盾糾紛錯過了及時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社會化工程,司法行政部門要從維護全社會政治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力度,強化對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檢查考核,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專題調研;扎實細致地做好人民調解案件的登記、報表數字的統計工作,規范整理人民調解卷宗和檔案資料。

 

2、健全組織網絡。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建設是基礎。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擔負著組織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在行政村和社區,逐步實現人民調解員專崗專職。健全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化解疑難復雜糾紛的作用。

 

3、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建議鄉(鎮)成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協調指揮中心,由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辦、計生站、土管所等單位組成。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4、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培訓。省、市、縣司法行政部門要制定統一的培訓計劃,有針對性的對農村基層調解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高調解人員法律政策水平,增強調處重大、疑難復雜民間糾紛的能力。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時要進行指導,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實戰業務技能。

 

5、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于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于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于調處結論的履行。因此要求司法行政部門要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讓廣大公民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成為公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