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康復院跌地猝死的法律和道德思考
作者:孫重光 楊柯櫳 發布時間:2011-10-27 瀏覽次數:427
2010年9月29日晚20時許,無錫市某康復院走廊內傳來一陣呼救聲,一位張姓老人在走廊過道內倒于地上,不幸猝死身亡。事發后,老人的幾個子女將康復院告上法庭,要求該院賠償各項損失13萬余元。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為:2005年許,張姓老人的子女為便于照看老人,將老人轉入路途較近的無錫市某康復院生活,5個子女分擔支付老人每月1200元的住院費用。2010年9月29日晚上20時左右,老人在康復院走廊行走時跌地,康復院工作人員立即報警。經120急救中心現場檢查,確認老人跌地猝死身亡。
老人的家屬認為,康復院在過道內未設置扶手,存在安全隱患,且康復院沒有盡到充分的看護義務,是造成老人跌地的主要原因,故院方應承擔事故責任。康復院辯稱,雖然對康復院過道無扶手無異議,但其經營資質是經民政部門審核后才取得的,故其服務設施應該是合格的,且在數月前,老人曾因雙腿一直不好,老爛腳,行動不便,康復院曾向其子女提出退養,因其子女無人肯接老人回家居住,又與院方簽訂了“如果老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跌倒傷亡與康復醫院無關”的承諾書,康復院才繼續接收老人休養。老人跌地后康復院亦及時采取了必要的報警救治措施,后被診斷為猝死,其死亡與走廊內有無扶手等無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康復院系專為老年人提供托養、護理、康復等服務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自老人入住康復院,康復院亦向老人及其子女收取相應的費用,雙方構成養老服務合同關系。康復院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專業機構,在履行服務中應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康復院在走廊內未按規定安裝扶手,雖不是造成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康復院以其具有經過審核的經營資質為由證明其在設施上已盡到全部安全措施和注意義務的辯稱與法律不符,故康復院在履行養老服務合同過程中是存在瑕疵的。鑒于事發時康復院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對老人盡了一定的救治和報警義務,以及老人的死亡系猝死等具體情況,康復院應對老人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康復院承擔20%的賠付義務。
編后余思:
本案如何判決既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參照法律規定處理,又要結合考慮國家設立或批準其他所有制形式在設立養老機構時提供的優惠政策。故在確定賠償比例時也要充分注意養老機構的設立、經營是國家為了社會穩定、老有所依而一貫政策扶持的,對該類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應當作出適度的保護,以鼓勵該類機構能為社會穩定而繼續良序發展。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框架內,由法官根據社會公德和價值取向適當分比例的賠償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