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多方關注的廣州某高校一名在校研究生因考試不及格自殺后,其父母將該校告上法庭索賠41.8萬一案,歷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后,近日由廣州中院調解結案,法院最終認定學校在研究生自殺事件中負有一定責任,以校方賠償賀輝父母約12萬元審結了此案。
  2000年9月,賀某就讀廣州某高校的公費研究生,2001年他一門考試成績不及格,學校按規定對他出示了紅牌,他的舉動逐漸反常。同年12月31日早上,賀某精神開始崩潰,與前往勸導的人員糾纏了3個小時后,終于跳樓身亡。
賀某的父母認為該校不合理的教育制度把獨生子賀某推上了絕路,孩子一門考試成績不及格,學校按規定對他出示了紅牌,致使他的舉動逐漸反常,且在危急關頭,學校又沒有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挽救兒子的生命,故索賠經濟、精神損失41.8萬元人民幣。
  去年6月19日下午,此案在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賀某事發當天是否一反常態?第二個焦點是,該校有沒有履行救護義務?天河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之子賀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中院二審認為,原告之子有異常心理狀態,雖然校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沒有采取報警和通知醫生到場等應該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故應負適當責任,判決校方賠償2萬元。原告提起申訴后,廣州中院經過多次聽證及仔細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了調解方案,并多次到校方和原告住處做工作,最終以校方賠償賀輝父母約12萬元審結了此案。
文章出處:轉載自南方都市報
文章作者:吳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