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緩刑后拒絕履行民事調解賠償義務應如何應對
作者:朱廣偉 吳磊 發布時間:2011-05-16 瀏覽次數:434
執行難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大問題,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執行更是執行難題里面最棘手的。筆者在實踐中發現,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主動積極與被害人簽訂賠償協議,從而成為獲得緩刑的依據。然而,部分緩刑被告人卻并不履行已簽訂的賠償調解協議,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執行或者是根本無力執行。這種情況出現后,引發被害人對法院的強烈不滿,從而產生上訪、鬧訪問題,給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帶來極大損害,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一、判處緩刑后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是部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調解過程中,抓住被告人急于擺脫被判處刑事實刑的心理,采取主動出擊的策略,要求過高的賠償數額。
二是部分被告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但為了獲得緩刑,在不考慮自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簽訂賠償協議,在被判處緩刑后卻無力履行;部分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也以簽訂有利于被害人的調解協議為手段換取緩刑的適用,并借機暗自轉移財產,抗拒執行。
三是調解協議的內容缺乏約束性和可執行性。刑事被告人獲得緩刑后,即使其不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的義務,也不會被撤銷緩刑,這個法律漏洞導致在刑事被告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有恃無恐,缺乏刑罰懲治性措施。
二、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引導被害人在調解中提出適度賠償要求。首先理解被害人一方提出的各種訴訟要求,但應告知其若賠償要求過高會超出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激起被告人的抗拒,會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造成困難,反而不利于被害人一方權益的維護。耐心細致地做工作,促使被害人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被告人財產履行能力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
二是加大對附帶民事訴訟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處罰和制裁力度。對查明的有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拒不協助執行等行為的,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按照《刑法》規定從重處罰。
三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中增加擔保人或附加條件。可在協議中約定一方提供擔保,若是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準許。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為規避被告人以獲得緩刑為目的進行惡意調解,可在調解書中增加附加條件,如逾期加付違約金,分期付款協議如不能按期履行,可申請執行全部款項。
四是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在《最高法院關于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增加約束性條款,對于緩刑人員逃避執行進行懲戒,情節輕者可采取加倍罰款、社會曝光等手段,情節重者可延長緩刑考驗期,特別嚴重的可視為緩刑期內又犯新罪,予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