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本院調解結案陳某訴姜某離婚糾紛,調解書主文中載明一條協議“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某套房屋及室內裝潢歸被告姜某所有,被告姜某自愿將該房屋贈與其子姜某某。”后因被告姜某不愿協助姜某某辦理過戶手續,姜某某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對法院能否受理該項申請,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受理強制執行申請,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另根據民法通則解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現在姜某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以行為表明撤銷了房屋的贈與,故贈與關系不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受理強制執行申請,但是非因贈與關系已撤銷,而是贈與關系有效,但姜某某對該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申請人資格。根據合同法第188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見贈與合同雖然是可撤銷合同,但是法律另有相關的禁止撤銷規定,本案情況當屬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及“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法院調解書至少具有與公證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本案贈與關系屬于不可撤銷情形。筆者認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贈與合同具有不可撤銷的禁止性效力。雖然本案贈與合同有效,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姜某某不是法院作出調解書該案的當事人,所以不具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資格。當然,姜某某可以另行起訴姜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調解書可作為其享受該房屋所有權憑證。

 

第三種意見認為,贈與關系有效的理由同第二種意見,但是法院可以受理強制執行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可見調解書主文內容具有強制執行力。姜某某作為調解書載明的有名權利人,應當具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中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內容,從而實現其權利的主體資格。第二種意見囿于非本案當事人不能依據該調解書的觀點是不合理的。根據最高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么,在調解中當事人自愿確認某人對自己享有權利,并寫入法院調解書,具有形成“以給付為內容”并同意接受法院“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法律效果。

 

本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為何需要法院來裁判?無非是因為法院具有國家公權力賦予的強制力、公信力。值得思考的是,在審判視野下,在調解情形下單方自愿確認某人對自己享有權利與缺席審判時,依據一方提供的債權憑證進行判決賦予其債權強制執行力有著一定的相通。也許有人說缺席判決是缺席一方放棄法院給予參加訴訟的權利而承擔的不利后果。那么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承認或確定自己承擔義務,案外人享有權利,并由法院法律文書有名載明的內容,可以認為是一種對自己所欠債務的抗辯權利的放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對自己的權利自愿處分,自愿承擔經法院確定的義務,案外有名權利人應該有權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在法院確認債務,在調解書中載明具有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情況屬于調解案件的特有現象,應當予以肯定并合理規范,有利于減少訴爭、減輕當事人訴累,安定社會生活秩序。有人提出離婚案件中,對債權債務處理項目下確定夫或妻一方欠某某人多少元,由夫或妻承擔的內容,某某人難道可以依據該離婚調解書直接申請執行嗎?筆者認為可以,如果他拿到了法院的該份離婚調解書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不過需要證明自己的有名主體資格,最好一起提供債權原始憑證。假如擔心某某人依據該筆債權的原始憑證,再次提出債權請求的情況,那么該當事人拿出已經依據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的憑證自然可以進行抗辯。也許還有擔心在法院確定自己負擔債務,就有被債權人直接強制執行的危險,有誰還敢在離婚案件中說清債務,在其他案件中述說債務?筆者認為,欠債當還屬天經地義,確認自己所負擔債務都不敢陳述,何來履行債務的誠信?這正反映了誠信社會建設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我們這樣做事情有助于誠信風氣的增長。此外有異議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執行環節去執行異議等程序解決。筆者認為肯定法院調解書中非當事人之有名權利人有執行申請人資格是合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