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jiān)督司法權的行使,是公開審判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和形式。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便指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jù)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1]。這里,貝卡利亞不僅強調(diào)公開審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輿論監(jiān)督與公開審判相提并論,使我們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的緊密關系。公開審判是輿論監(jiān)督的前提和條件,而公開審判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輿論來促進審判公正,制約監(jiān)督司法權的正當行使。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底發(fā)布的《關于公開審判的六項規(guī)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將司法審判領域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法律化、制度化,相對而言,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在正確對待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方面的進步。

 

一、公開審判與輿論監(jiān)督相互促進

 

司法與媒體的最終價值都在于追求社會公正。司法通過依靠公眾同意的公共準則--法律來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體則通過激發(fā)公眾內(nèi)心的價值標準-道德來評判是非,批評侵犯者的侵犯行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與媒體能統(tǒng)一于公正這一價值目標,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司法獨立與傳媒自由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

 

傳媒與法院之間在運行程序上具有極強的互動性,傳媒與法院在民主與法治的進程中都有各自漫長的路要走,雙方在各自發(fā)展壯大和成熟的進程中需要相互幫助、相互依賴和相互提挽之處很多。

 

首先,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判決要讓社會公眾知曉,法院要擴大法制宣傳的效果,離不開傳媒公開報道和評論的幫助。法院判決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必然要借助傳媒的社會功能的發(fā)揮。而在信息時代,信息的傳播功能非常重要,法院審判工作離不開信息傳播,更離不開傳媒的法制宣傳和輿論宣傳。把法律規(guī)范變成公眾的信念和普遍遵守的規(guī)則,需要傳播媒介的宣傳、引導和教化。法院審判案件只能對涉案當事人有所影響,而如果借助傳媒傳播、宣傳功能則可以將案件審判的效果幾倍、幾百倍、甚至幾千幾萬倍的擴大,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會彰顯。

 

其次,法院審判工作是傳媒新聞報道和評論的重要新聞線索和內(nèi)容。新聞是新近發(fā)生事實的報道,法院審判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新聞報道的重要內(nèi)容,法制類新聞是整個新聞報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何把法制類新聞報道好是傳媒面臨的重要課題。[2]

 

(二)公開審判與輿論監(jiān)督也有沖突

  

盡管新聞輿論監(jiān)督與公開審判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不過,由于職業(yè)分工、性質(zhì)和規(guī)范不同,新聞報道活動與司法審判活動還是多多少少會存在一定矛盾。

 

1.二者追求公正的基準不同。公開審判和輿論監(jiān)督?jīng)_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道德與法律的恒久沖突,輿論監(jiān)督以道德習慣為基準來追求社會的基本公正;公開審判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則為基準進行司法裁判來追求社會的基本公正。同樣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但各自的起點和基準不同,輿論監(jiān)督追求的是普遍的社會正義,公開審判的是經(jīng)過提煉的法律意義上的社會正義。追求公正的基準不同必然導致矛盾的產(chǎn)生,法律和和道德雖然都是在向一個方向努力,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途徑,這種矛盾和沖突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無法回避的客觀現(xiàn)象[3]

 

2.二者觀念上存在差異。從客觀上分析,輿論傳媒和司法機關有許多觀念上的差異,第一,兩者所處立場和看待問題視角的差異。輿論往往是基于倫理道德的立場對司法活動進行評價,而法院則站在中立的角度,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第二,道德思維和司法思維的差異。輿論監(jiān)督更多的以情感道德思維來看待社會事件,而法院審判所遵循的是司法思維的規(guī)則和模式。第三,感性和理性的差異。司法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克服情緒因素,堅持理性原則。輿論監(jiān)督則更感性的用道德標準看待案件中的人和事。”司法的天然職能在于解決民眾間以及民眾與政府間的糾紛,它依照民眾同意的公共準則--法律來保護權利;而傳媒的力量則在于一旦它認為有誰侵犯了民眾的權利,便通過報道與批評迫使侵犯方自動停止侵犯或引發(fā)正常的機制將侵犯行為納入體制性解決軌道”[4]

 

3.二者工作規(guī)范要求不同。第一,看待事實的準則不同。傳媒以傳播事實為目標,司法則以查明事實真相為目標。但是新聞界所謂的事實是記者親歷現(xiàn)場所見所聞的事情。司法界所言的事實卻是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以確鑿的證據(jù)來證實的事實。第二,對待時效性的態(tài)度不同。時間是新聞的生命,傳媒要求自己的記者在第一時間以最快速度完成稿件。新聞稿類似于文化快餐,今天的報紙讀者會花錢買,到了明天就只是廢紙一張。而司法判決卻不然,正確適用法律的判決可以經(jīng)得起時間的考驗,還可能成為判例,影響今后的司法活動。第三,對于語言的要求不同。傳媒為了吸引讀者眼球,在文章的立意、行文乃至標題的制作上,都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甚至喜歡嘩眾取寵,推波助瀾。而司法講求統(tǒng)一,同樣的案情、相似的情節(jié)在審判上甚至可以比照先前的判例。[5]

 

雖然公開審判和輿論監(jiān)督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但是筆者認為,只要本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這一根本目的,就可以較好地處理二者關系。2010年1月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提出要善待媒體、善用媒體、善管媒體。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兩個《規(guī)定》總體上順應了時代趨勢。當然,是否能夠真正為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和保障,還有待實踐檢驗。筆者相信,公共信息公開、民主法治的時代潮流不可阻擋,通過新聞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應該可以營造公正司法和公正報道的良好社會氛圍。

 

 



[1] 貝卡利亞著:《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頁。

[2] 楊保軍、程虎:《新可媒體監(jiān)督公開審判應注意的間題》,載《新聞與法》1999年第1期。

[3] 左衛(wèi)民:《司法與傳媒學術研討會摘要》,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

[4] 干朝端、楊凱:《公開報道與公平審判的沖突與平衡》,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226期。

[5] 王好立、何海波摘編:《司法與傳媒學術研討會討論摘要》,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