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前執行難問題的思考
作者:王猛 紀建祖 發布時間:2011-10-27 瀏覽次數:5167
隨著國家法治進程不斷加快,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入,學法、用法的熱情越來越高。可以說法律已深入到群眾生活的各個方面,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我國的老百姓從封建社會的“畏訟”逐漸發展到如今的“唯訟”,加上打官司的成本大幅下降,一旦遇到矛盾糾紛,和解不成就找法院解決。這就導致了人民法院受理各類案件呈逐年激增的態勢。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公民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關卡,但卻未必是實現其合法權益的最終途徑。因義務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或者說無能力履行等情形導致權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實現。“蜀道難難于上青天,執行難難于攀蜀道”。當前,執行難是全國法院系統都存在的問題,是為全社會所共知的事實。作為老百姓實現判決確定的合法利益的最終途徑,若因執行難而導致其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那么在現今社會,一部分申請人在絕望的最后時刻抓住了信訪這顆所謂的救命稻草。法院執行信訪的增加根源于執行難,因此分析執行信訪的增加就必然要對執行難問題進行研究。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需要我們加大對“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力度,認真思考,找出辦法。
可以說為了解決執行難,無論是各級黨委還是人民法院都出臺了許多相關規定措施,但是執行難卻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嚴重踐踏了法律的權威,降低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如果執行難得不到根本遏制,那么執行信訪必將伴之長期存在形成頑疾。
一、“執行難”問題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執行難,難在它是全社會的共同問題卻由法院唱獨角戲;難在制度不健全,機構太簡單;難在力量薄弱、人員偏少、裝備匱乏、資金短缺;難在手段簡單、措施薄弱;難在隊伍不穩定,素質待提高;難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盡善盡美。
(一)“執行難”不僅僅是法院所面臨的問題,更是全社會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從人民法院的職能上看,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應當是運用法律這部國家機器,通過審判來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努力維護與實現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雖然從理論上說,我國的人民法院是“維護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執行難”的問題實際上是全社會普通存在問題的延續,最終匯聚至人民法院,成為立于法院面前的攔路虎。為了能夠有效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執行機構,配備了執行人員、執行裝備,自身并努力地適用專門程序,運用專門的手段來化解這一難題,因為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性質所決定的,人民法院責無旁貸,理所當然的首當其沖。但從現實情況與執行的效果來看,形勢并不容樂觀,如地方保護成了執行的屏障,涉府涉村案件成了難點中的難點,全社會與執行機構的配合與協助總是與法律的要求不相一致,盡管各級黨委政府始終強調重視與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難”問題,但實際仍然是人民法院在唱 “獨角戲”,現實地看,僅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是難以化解執行難這個頑癥的。
(二)執行體制尚有待完善,執行機構尚有待充實擴大,聯動保障機制還顯弱化。盡管人民法院由上至下成立執行局雖然已有數年,從古今中外的法制發展的歷史上來說也還只是一個新生事物,每一個新生事物的產生,是否真正合乎時代的需要社會的需要,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都必須通過實踐的檢驗,才能加以完善,并得到充分的運用。應該說執行機構的成立,合乎時代與社會的需要,也合乎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但從現行的執行機構情況來看,并不能完全能夠充分維護與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與利益。從執行的架構與體制上來說,僅僅依靠法院一家在編人員的15%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為 “執行難”的問題是全社會所共同面臨的問題。
(三)執行手段還顯單一。目前法律支撐的強制措施還顯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懾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書的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健時期,市場經濟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新型的法律關系不斷涌現,法律相對滯后,社會誠信體系缺失。有統計資料表明,生效法律文書中有近六成的當事人不能按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權利人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目前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查封、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的財產;二是變賣、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物;三是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四是對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從執行的實務上第四點幾乎很少觸及,就這幾種強制措施所應采取的手段來看,雖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一定的嚴厲度,但從實際情況上來看,絕大多數被執人在法院尚未強制執行前就已經將名下的財產或轉移或隱匿,以至人民法院根本無法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有的被執行人四處匿藏,下落不明,人民法院無法查找,有的被執行人自身貧困又身有重癥,無法適用強制措施;有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即使窮盡現有的強制措施,最終仍拒不履行。等等這些情況說明,目前現有的強制措施根本不可能完全使這些案件得以充分執行,而人民法院又不可能超出這些強制措施的范圍,實施更嚴厲的手段,否則就會造成執行過力或是違法執行,后果難以自負。
(四)執行力量薄弱,人員偏少,資金不足,裝備老化,硬件保障難以到位,尚不能適應和保障執行工作的良性運轉。執行工作其實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執行工作的體制,執行工作隊伍,執行方案的制定,執行任務的性質要求,執行人員合理配備,執行裝備的合理配套與保障,執行任務的分解與細化,直至每個執行案件順利完成,哪一個環節都不能出半點差錯,因此決定了執行工作的性質是嚴肅的,任務是艱巨而繁重的。但從當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覺醒,加之訴訟成本的不斷降低,導致近年來在法院受理訴訟案件量不斷增加的同時,執行案件數量相應也在不斷上升。近三年來有關統計數據表明,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立案數的上升幅度,每年都在15%以上,而人民法院由于編制人員的限制,很難再增加執行人員,給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在辦案資金的保障方面,也不容樂觀,由于絕大部分案件一次性執行到位率并不高,導致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有些案件需要多次調查核實取證,有些案件需要異地執行,這些都給人民法院的經費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從現有的裝備質量和數量上來看,裝備大都老化,車輛性能差且數量不足,根本不能適應執行工作快速便捷的要求。執行工作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也是一項高風險的工作,執行人員風險系數與緊張度可以與任何政法機關相較比,但執行人員并不具有其他政法機關的優厚與保障待遇。
(五)執行工作隊伍還不太穩定,執行人員的素質還有待于提高。此問題的存在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法院內部的桎梏,也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梗阻。總之這一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難一言以畢之。執行案件決大多數都來自于本地區,難免遇有親朋說情,堅持原則與不堅持原則都要得罪人,加之執行案件的數量逐年飆升,在這樣情況下,難免產生畏難情緒,也難免產生這樣或那樣的想法。為了追求結案率,由于審執的分離,有些案件在審理階段,尚不能廣泛而深入過細地做當事人之間矛盾化解的工作,將問題的最終解決寄托于執行,有些執行人員社會經驗不足,工作簡單粗糙,或執行不力或執行過力,尚不能完全運用法律把握和駕馭執行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問題。有極個別的執行人員法律素養不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不強,還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不敢承擔風險,不愿擔當責任的現象。
(六)片面注重調撤率的提升導致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實質化解。應該說注重調撤率的確有助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更容易將一些并非十分尖銳對立的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無論對于當事人還是法院以至社會都是有益之舉。在當前和諧成為全社會主題的今天,法院以提高調撤率作為一種回應,為構建和諧社會所做出的努力值得稱贊。但是將調撤率的高低作為衡量法官業績的重要一項,難免導致許多法官為了提升業績而刻意去為了提高調撤率而進行調解。“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因此而轉變為“能調則調,能撤則撤,調撤結合,案結事了”。如此則導致許多矛盾無法通過訴訟得到有效解決,甚至一些當事人被誤導而被迫接受調解內容。從表象看來案件結束了,實際上矛盾糾紛未從根本解決,此類案件無法如調解書所確定的內容得到及時有效履行,有一大部分調解案件進入到執行階段,對本就困難重重的執行工作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七)浮夸成績造成老百姓對執行工作的不理解。執行難是全社會所共知的事實,但是為了數據上好看些,人為地去虛造假成績,對真實成績無限放大導致社會對執行難問題陷入疑惑。為什么一方面全社會都在談論執行難,但法院審管部門所公布的成績卻是每年執行結案率高達九成以上?標的額到位率更有高達100%的現象發生。不實的數據造成老百姓的不理解,為什么如此高的結案率之下竟還有大量案件未能執結?因此也容易導致執行信訪問題的發生。
執行有如上七難,法院的執行工作怎能一帆風順?有如上七難,信訪壓力如何化解?解決執行難需要調動全社會所有積極的,可利用的因素,來共同參與。只有建立一支由全社會普遍參與,依托借助黨委、人大、政府、公安、媒體等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有機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與執行工作隊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必須要制定出一整套,真正切合執行工作實際的,更具有更強威懾力的強制措施,如集中執行、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公告執行、懸賞執行、財產審計、財產調查等等,增加執行案件標的的到位率,增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威懾力,以保證最大限度地維護與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在各項保障上狠下功夫,在機構設置上,人員的配置上,資金的落實上,裝備與技術的保障上,各級黨委政府、人大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均要給予必要的政策傾斜,優先解決執行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以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加強執行隊伍的管理與教育,建立切實可行的獎勵與處罰措施,樹立執行人員對執行工作的自豪感,責任感,盡可能地減少執行人員的后顧之憂,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優質的服務環境。
減少執行信訪只需解決執行難,也唯有解決執行難一條出路。只有執行難問題真正得到有效解決,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保護與實現,法院執行信訪才能真正減少。作為執行戰線的先鋒軍,法院務必攜手社會各界共同營造良好的執行氛圍,使執行工作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有力支持,而不致淪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絆腳石。
二、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新思路
近年來,各級人民都十分重視解決“執行難”問題。接連開展包括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在內的諸多活動,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但是,通過前面的分析,因“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復雜,牽扯利益面廣等諸多問題,因此解決起來絕非易事。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各類型矛盾糾紛日益爆發,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執行難”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才能保證實現兩個率先,才能更好的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盡快實現全方位的公民誠信體系的搭建。執行中,人難找,財難查,案難辦問題十分突出。作為被執行人,其負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法律義務的責任,但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一些“老賴”則選擇逃避執行等方式來規避執行,成為導致“執行難”問題的突出因素。為此,我們建議國家盡快實現全方位的公民誠信體系的搭建工作。將不履行法定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內容進行考評,以此在其個人消費、貸款、經商、開辦工廠等諸多方面進行限制。通過誠信體系來督促其重視法律義務,自覺履行,此舉也必將為緩解“執行難”提供有力支持。
(二)切實完善執行聯動機制,使其有效服務執行工作。盡管執行聯動機制的建設進過了多年的發展,但是在執行工作現實中仍然存在較大阻力。仍然存在一些部門懈怠協助執行,怠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甚至人為設置阻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例如對于被執行人司法強制拘留問題上,法院與拘留所方面問題突出,司法拘留作為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最嚴厲的制裁,往往因拘留所以各種理由不配合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而導致執行案件難以開展。一些政府部門因利益上的問題互相推諉扯皮,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等等,已經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阻力。
(三)充實一線執行力量。我院位處蘇北,法院干警力量嚴重不足,這是現實問題。在執行方面,執行力量的不足已經對切實解決“執行難”造成了影響。擴充一線執行力量應當提到議事日程,人員編制問題不解決,則“執行難”問題很難有所突破。案件辦理在于人,人力不足不僅僅影響現有執行人員的士氣,也使得日益嚴峻的“執行難”問題雪上加霜。
(四)完善執行物資裝備。執行局物資裝備匱乏,缺乏應有的裝備問題突出。以我院為例,執行物資裝備的匱乏體現在方方面面。錄音錄像設備僅能按組保障,同行是3-4人擁有一臺,常常出現有的承辦人無設備可用問題。導致一些重要執行資料無法得到有效的影像資料保存。錄音設備全局僅有一支錄音筆,不便于音頻資料的搜集。
(五)審執齊抓,共同解決“執行難”。杜絕“各人自掃門前雪”的現象。審理部門應重視案件審理質效,避免為了片面提高調解率而調解結案,減少因此而給執行工作帶來壓力。案件審理注重當庭履行,減少判決進入執行階段的數量。只有審執齊抓,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數量。案件數量減少了,則“執行難”必然能夠得到緩解。
三、依靠黨委、政府與社會各界支持
解決“執行難”離不開黨委、政府的關心,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因為,尋求解決“執行難”之道必須切實依靠黨委、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以此為前提,來尋求解決之道。
(一)涉村涉府類案件需要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執行中涉村涉府類案件長期未結不僅僅造成了“執行難”,影響了法院形象,也使得政府形象受損,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在現實中,涉村涉府類案件的執行難度大,效果差,主要是地方仍然存在保護主義。為此,黨委、政府應當在解決此類型案件上給予法院執行工作幫助和支持。
(二)執行工作需要黨委、政府協調各方資源予以配合。執行工作很多都需要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在這里,黨委、政府從中協調各方資源,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則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特別是對于強制執行的案件來說,有黨委、政府協調其他部門資源,整合各方力量來推進強制執行的開展,則人民法院“執行難”的阻力會大大減少。
(三)輿論的正面宣傳十分重要。當前,造成“執行難”問題的因素還有輿論方面的問題。誠然,的的確確自身存在很多問題,但是輿論不能夠正面宣傳法院執行工作,受到誘導而使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產生抵觸也一定程度上導致“執行難”困難重重。社會各界應當理性看待當前執行工作,給予執行工作更大的關心、理解、幫助和支持。理性就當前執行工作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想法,而不是片面夸大負面影響,給執行工作帶來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