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國家樓市調控政策的不斷實施,我市涉及房產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廣陵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及房產糾紛增勢迅猛,這不僅嚴重擾亂房產市場的經營秩序,也使得大量房產案件批量性涌入法院,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并存在群體性涉訴信訪隱患。

 

一、糾紛特點

 

房產類糾紛主要呈現五個特點:一是糾紛類型多樣。房屋買賣類糾紛有普通商品房買賣、商鋪買賣、小產權房買賣、安置房買賣,房地產開發類合同有商品房銷售代理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等;二是賣方主觀違約多。因房價節節攀升,在利益驅使下,社會誠信缺失,賣方故意毀約;三是合同約定條款無法實現。主要是商鋪買賣中,開發商過于樂觀商鋪發展前景,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承諾業主一定的回報利潤,但受客觀形勢、市場行情等因素影響,最終導致承諾無法兌現;四是因銀行信貸規模收縮、貸款渠道受阻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五是群體性涉房糾紛增多。這主要在商鋪買賣及房屋拆遷中,同類糾紛涉及幾十戶甚至上百戶當事人。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城鄉人口流動變化大,住房是人們首要考慮的生活資料,房產交易頻繁;房地產的不可移動性和增值性,啟發了部分人的逐利性思維;一些原來處于城郊農村、地點偏僻、價格較低的房地產隨之迅速增值,導致交易雙方在較短的時間內就出現利益失衡,部分人唯利是圖;

 

2、一些被拆遷農戶,在拆遷房屋交易過程中,因文化素質和道德水準不高,導致交易手續不完備,內容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引起較多的不必要的糾紛;

 

3、部分中介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對買賣雙方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遺漏共有權人,出現交易一方或雙方無權處分等不應該出現的情形,更有甚者,欺騙交易雙方,從中套取巨額差價等非法利益,擾亂房產交易秩序。

 

三、應對措施

 

1、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管理,尤其嚴格對二手房市場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加大對違法中介行為的處罰力度,減少因中介環節把關不嚴導致的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等情況的發生;

 

2、從保護交易安全、倡導誠信行為為基點,盡量減少對以正常買賣為目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認定,盡力避免對惡意訴訟請求的支持,樹立誠信、有序的房產交易秩序;

 

3、完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的內容,傳統的拆遷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往往只列戶主一人,且只有戶主有權簽訂協議,而在安置房屋取得產權登記前,可以證明房屋權屬并進行交易的法律文件主要就是拆遷安置協議。交易時往往忽視交易標的物拆遷安置房屋的共有權人,導致合同遺漏主體,影響合同效力;

 

4、各地小城鎮建設如火如荼,作為小城鎮居民首要的生活資料和重要財產的房產,其交易不可避免,且日益頻繁,國家應加強對包括小產權房在內的農村集鎮房屋交易的立法調研和制度完善,面對實際,找到解決我國農村人口小城鎮化這一歷史性課題的鑰匙;

5、加強對農村人口之間住宅房交易的管理,督促符合條件的交易雙方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避免天長日久,手續不清,毀約、纏訟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