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地存在即是合理”,這句話在中國這樣一個中庸社會很有立足之地。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無論其是能動司法的序幕改革,還是司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銜接之作,既然如火如荼地活躍起來了,必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指導性案例,簡單地說,即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嚴格程序,上升為具有某種法律約束力的,廣大法官審判類似案件提供借鑒和指導的案例。案例指導制度在國外法學界并不陌生,但在其前加上“中國”二字則些許生疏,其從被提出到被熱議,再到被司法化也就數年光載。盡管如此,得益于于相關部門和廣大學術界的力推和力薦,中國案例指導制度作為一種司法制度催化地成長起來。

 

一、基層法院面臨的現實困境

 

中國的司法制度在前進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變化。中國案例指導制度是改革創新的結果,是舶來的自主研發品,是順應國情發展的產物。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基層人民法院站在司法審執第一線,面對的案件類型多且雜,因此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導制度對于其審判工作的有效開展有著重要意義。在嘗試讓此制度提供借鑒和指導之前,必須正視基層法院暫時缺乏本制度生存土壤的現實困境:

  

(一)理論基礎的缺乏。我國法院系統特別是基層法院系統法官主體構成比較復雜,絕大部分基層法官是社會招工和軍隊轉干而來。經過多年的審執磨練,大部分基層法官都擁有了豐富的審執經驗,但理論的相對缺乏仍是我們難以否認的事實。近年來,大部分法院統招法官(助理)都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且學歷本科以上,此舉會稍微緩解目前的實務派獨占的局面,但新招人員的成長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少則數年的業務磨練。在承認廣大軍轉干法官優秀審執能力的前提下,也必須看到其理論基礎的欠缺和對新知識的相對抵觸態度。作為試圖擠入司法制度并欲占據一席之地的新生事物,中國案例指導制度對于廣大審執一線的法官群體而言是全新的,確切地說,是陌生的。中國案例指導制度從提出之日起,便是精英文學和大眾司法的代表,基層法官甚少了解。一項制度的推廣和運用,缺乏了基礎力量的支撐是很難取得突破的。

 

(二)時間成本的缺乏。案多人少,是廣大基層法院面臨的難題。為此,大部分基層法院系統內部都分為審執業務部門和綜合類部門,審執業務部門主要負責審判執行工作,綜合類部門(主要包括辦公室、政治處等)主要負責上級精神的上傳下達和文字工作。業務類部門面臨嚴峻的審執形勢,在績效指標的強大壓力下,對文字工作方面的任務和理論方面的學習有著強烈的抵觸感;換而言之,中國案例指導制度或許能在基層法院系統推廣和踐行得大有成效,但也僅限于綜合類部門內部,很難越審執業務部門雷池一步。綜述,業務部門面臨案多人少和績效指標強壓的雙重壓力,很難抽出足夠時間去研究中國案例指導制度這個新生事物,很難去適應一個新生事物瞬間成為司法制度的突然。

 

(三)“法重效應”的困惑。法重效應,系法的適用性問題,即發生法條與指導案例裁判沖突時,如何選擇和援引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里云“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是各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援引”,故官方對于“法重效應”并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不少法學精英主張窮盡原則,即只有在實體法和程序法窮盡之時,方可援引指導案例,讓案例指導制度成為一個必要的補充,讓其起到補全法律漏洞的作用。誠然,這不失為一種兩全其美的解決方式,,既維護了指導案例的權威地位,也解決了法重效應的困惑。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進展神速,并得到了社會各界(包括基層法院)的一致好評,基層法院把案例指導制度年鑒上的指導案例奉為圭臬。中國社會是一個宣傳社會,異軍突起的新生事物成長之前少不了宣傳,壯大之后更少不了宣傳,故當基層法院把指導案例奉為“圭臬”的時候,會在媒體的監督下組織廣大干警學習、再學習,畢竟沒有宣傳工具的支持是很難產生轟動效應的。當指導案例和廣義上的法律沖突時,按照窮盡原則處理沖突事宜尚可,但同為圭臬的它們出現沖突時按照法律處理無疑會減弱指導性案例的“圭臬”地位,也起到了推翻類似一批裁判的后果。

 

(四)制作能力的欠缺。堅持“誰辦理,誰制作”,是指導性案例制作的通例,但我國地方法官并不具備發現、制作指導性案例的能力,技術性條件難以達到,當然,基層法院編纂能力的硬傷并非不可治愈,詳見下文論述;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官的案例進行編纂制作,由于不是經辦人難以把握案件事實和裁判思路,難脫主體不適格之嫌。因此,指導性案例的編纂應當由各級法院分級編纂本部門的案例,再逐級上報法院遴選。

 

二、基層法院可探索性地前行

 

面對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趨勢和潮流,基層人民法院在看到自身缺乏此制度快速生長土壤的同時,需要順應形勢,順應潮流,守好責、定好位、站好崗,努力地去創新自我、優化自我,進而更好地完成審執任務,更好地為轄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和努力:

 

(一)堅持慎思篤行。1.案例指導制度在我國系一新生事物,在匹配制度尚未健全的時候,其是否能夠真正起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是否能夠實現同案同判,是否能夠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是否能夠有效地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慎思的問題,需要我們以實踐進行檢驗。2.正確對待指導性案例的適用和“批復”的關系。由于我國司法的社會主義特性,下級法院的請示和上級法院的批復存在著某種默契。基層人民法院在面臨疑難、復雜案件的時候往往寄希望于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這種請示-批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堅持了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上訴案件的改判率。在案例指導制度躍躍推廣的今天,應當正確處理二者關系,當法律適用窮盡,最高人民法院的在期年鑒上的指導性案例裁判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指導性案例為準,畢竟指導性案例被確以了司法指導性。3.緩行緩踐。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具有探趨性,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時候必須堅持緩行緩踐原則:首先,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銜接是一個過程。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系最高人民法院站在全國國情層面考慮和分析的,然而我國各地的民風、案件情況、司法情況等都相差甚大,這都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普遍性和特殊性很難做到旋即的有機統一。各基層法院在適用指導案例的時候一定要綜合分析本地實際司法狀況、適用的必要性、適用的可能性等等,不能盲從,更不能按部就班;其次,理論的研究學習是一個過程。馬克思哲學理論告訴我們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拿來主義”在中國特色主義背景下是行不通的;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發行案例指導年鑒之前已經做了嚴格的理論論證和實踐檢驗,但是各基層法院在適用的時候不能簡單的“拿來主義”,必須認真學習研究案例指導制度相關理論知識,包括該制度的本身理論內容和在當地的適用性論證;再次,彌縫理論型人才的斷層是一個過程。正如前述,我國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都出現了嚴重的人才斷層,目前的狀況是不缺乏實務型法官,缺乏大批實務理論兼備型的法律人才。雖然近幾年來,法院輸入了不少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新鮮血液,但其要從理論型過渡到實務理論兼備型還需要至少近十年的光景。換而言之,目前大部分基層法院法官還并不具備指導性案例的理論駕馭能力,需要新生代理論知識和實務代經驗的有機結合方可生成一個運行的環境。

 

(二)立足本職工作。踐行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要求與基層人民法院站崗定位守責并不存在根本沖突,但面對現在如此嚴峻的審執形勢,必須正確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才能更好地服務大局。或許有人會反駁曰“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導制度的根本目的便是緩解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二者并不存在絲毫矛盾”。正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指導性案例年鑒上的案例的形成是這樣一個過程:從自覺特殊到加工普遍,再回到特殊適用,即從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這樣的一個形成過程符合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統一原理,無可厚非,但是由于我國國情復雜,東西差異、南北差異,故基層法院在適用指導性案例之前必須有一個加工細化的過程,絕對不能“拿來主義”,這就意味著必須有專門的人員配備進行調研獻策、適用建議等。在法院人員配額一定的情況下,勻出一部分人員分身他工不可避免地會減少正常的審執業務人力支出。基層人民法院在人員定額的情況下,不應舍本逐末,不能為了理論而“理論”,必須把握住本職工作這個大前提,可從以下方面入手:1.優化管理。管理是影響效率的第一因素,日常管理制度的健全是必要保證,如考核獎懲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會議制度,考勤制度等對提高機關工作效率都有一定作用;2.繁簡分流。現在大部分法院都實行立案系統隨機分案制度(利大于弊),該制度在保證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存在滯后性。隨機分案制度分案的標準是根據各承辦法官手中案件的數量進行定額分配,不可避免地會打擊法官的辦案積極性;各庭法官的辦案能力不可避免地會有一定差距,當然大部分案件不需要擇人選辦,但對于案情復雜的案件而言,則應當由辦案能力較強的法官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因此,在堅持隨機分案的同時,輔以程序變更,實行繁簡分流,盡量節約單個案件的司法成本投入;3.實踐速裁。實踐速裁主要包括速裁匹配制度、創設大調解確認制度、推廣快速執行機制、建立弱勢群體專人審理制度等,這些制度對于及時處理糾紛、降低當事人訴累、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有著重要意義。

 

(三)實行專委專管。基層法院作為司法政策和司法精神的一線踐行者,在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浪潮中當有所為。但是指導性案例的適用與適用法條(司法解釋)有所不同,其專業性程度較高,必須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編纂、適用和借鑒:1.嚴格成員構成。案例指導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嚴格遴選,應由實務理論復合型法官擔任主任委員,也可以吸納社會法律人(律師除外)擔任委員;主任委員實行任期制,定期改選;2.建立案例遴選制度。案例遴選制度,即基層法院在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選取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例,依照嚴格程序制作成指導性案例的活動。基層法院是基層案例編纂的第一作者,系適格作者,來自基層的指導性案例的前期編纂工作必然是由基層法院完成。由于這些案例均應具有代表性的特點,因此遴選、編纂都要求相對較高的專業性,由案例指導委員會承擔遴選、編纂專責。案例的遴選由承辦人自薦,專委會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再按照最高院的相關要求進行編纂,最后上報中級人民法院;3.建立案例援引制度。指導性案例的援引相對復雜,必須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精神要求,堅持窮盡援引原則。當承辦法官發現案件無法可依時,由其上報案例指導委員會,由專委會負責選擇相對應的案例進行借鑒援引;4.建立定期審查制度。基層法院對自己編纂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定期審查,案例應當隨著成文法的修改或廢止而相應地變更或廢止。

 

總的來說,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探索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如何援引、如何指導的相關規定也是不甚明確的。基層人民法院在踐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司法精神之時,應當保持應有的清醒,從轄區案件實際出發,不盲從,不跟風,慎思篤行,立足本職,專委專管,努力讓案例指導制度成為打破案多人少局面的利劍,進而更好地服務司法,服務人民,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