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法院反映外來民工權益受侵害并提出對策
作者:程學華 發布時間:2011-05-13 瀏覽次數:468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蘇州市金閶區吸引了20多萬外來民工。外來民工作為一個龐大的邊緣群體,處于相對弱勢地位,關心他們的生存發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迫切任務。金閶區法院2010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比上年增加32.87%,大多涉及外來民工,且不少是群體性糾紛,有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外來民工達上百人之多。對此,金閶區法院從本院審理案件中對外來民工受侵害狀況進行調研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一)超時勞動普遍化,欠薪時有發生。
企業的逐利性決定了若無規范的勞動管理和完善的監察制度,企業很少會自覺嚴格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在金閶法院受理的涉民工勞資糾紛案中,拖欠工資現象十分突出。在審理中發現,許多用工單位都未按月給付外來民工工資,有的單位是每3個月或者每半年支付工資,部分單位還通過實物抵扣、收取押金罰款等方式變相克扣工資。在這些糾紛案中,幾乎都存在加班工資難以兌現的問題。尤其是年初歲末,外來民工為追討工資到法院或政府機關來訪來訴更多,往往成群結伙,情緒激昂,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
(二)勞動合同淡漠化,維權意識欠缺。
經分析,來訪來訴民工反映的勞動爭議糾紛雖然形式多樣,但究其原因,大多是雙方當事人缺乏勞動合同意識所造成的,可以說這是近年來勞動爭議糾紛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從來訪來訴外來民工反映的情況看,外來民工和用工單位之間大多沒有辦理正規的用工手續,很少有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個體戶和中小私營企業中更為嚴重,尤其是需要人數多而工期時間短的建筑及裝修行業。有的企業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為了應付檢查。由于雙方在勞動報酬等方面的承諾都是口頭上說說,一旦發生糾紛,外來民工舉證普遍困難,甚至有的連拖欠報酬的憑據也無法提交法院,給法院處理此類案件帶來較大難度。
(三)社保漏保比例高,權益難以保障。
為切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權益,蘇州市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均須參加養老、醫療等險種。但現實狀況不容樂觀,大多數外來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用工單位普遍認為參保會增加用工成本,而外來民工則因為不能立即受益也不愿投保,寧愿省投保錢帶回家。有的用人單位或雇主出于成本考慮只為外來民工辦理了部分保險或用商業保險中的意外傷害險種替代工傷保險,更有單位僅購買了個別工人的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時就讓傷者以已購買保險工人的名義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支付醫療費用,使外來民工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外來民工的工作環境往往較為危險惡劣,工傷時有發生,但由于用人單位或雇主沒有購買相應保險,迫使外來民工在受傷后還要為醫療費用等問題與單位交涉甚至申請仲裁和起訴。
(四)社會認同程度低,易發社會問題。
外來務工人員為了生存背井離鄉來到蘇州求發展,為蘇州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有一些人對他們持排斥態度,這種“經濟吸納”而“社會拒入”的雙重態度,使外來務工人員心理歸屬缺位,無法更好地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無論怎么辛苦,我們都是二等公民”,一些外來務工人員頗有感觸地道出了心中的忿悶。有的人因此產生了強烈的不平衡心理和失落感,最后鋌而走險走上了賣淫、偷盜、搶劫等違法犯罪道路。據統計,金閶區法院去年判處的數百名刑事犯罪被告人中,81%是外來人員,90%集中在侵財型案件中。
二、原因分析
(一)外來民工文化層次和技術水平較低
外來務工人員一般文化層次較低,小學和初中文化水平的占絕大多數,導致了外來務工人員接受能力差。大部分人沒有經過職業教育和培訓,缺乏勞動技能,導致外來務工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尤其是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非常缺乏。當出現權益受損情況往往不知所措,部分人甚至不知自己權益受損。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訴至法院后,往往處于審判中的弱勢地位。在涉外地民工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經常存在當事人難尋、舉證不力等情況,而維權過程中該群體也更易采取極端方式,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二)部分用工企業法制意識淡薄惡意逃避責任
部分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利用法律不完善的方面,打法律“擦邊球”,侵害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部分企業并未遵照執行,或者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以逃避責任。新《公司法》極大地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部分公司的經濟實力較弱,部分不法股東在公司遭遇勞動者工傷、死亡或者大額的經濟賠償時,選擇注銷、轉移資金等手段惡意利用責任的有限性逃避責任。
(三)外來民工未能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保障
外地民工就業權利保障不足,“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用工單位僅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外來民工工資支付標準,工資水平普遍偏低,其勞動收入與同崗位的城鎮職工相差近一倍。而且很多企業為了趕工,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或長時間加班,但只有很少甚至沒有加班報酬。用人單位為降低生產成本,追求最大利潤,往往不為外來務工人員辦理各種保險,加之有些保險需從工人工資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險金而使得工人無意參保,致使其失去工作、生病、因公負傷的時候得不到相應的保障,生存壓力較大。因學費太貴上不起和找不到學校接收。許多外來民工只好把孩子送入收費相對便宜的民工子弟學校去念書,部分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較差,教學水平極差。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對外來民工的勞動保障工作。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加大對外來民工侵權事件查處力度,對不按規定與農民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責任其糾正。加強對從事相關行業企業資質的管理督察力度,對沒有行業資質的,要堅決清除出市場,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堅決督促整改。完善外來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為外來民工提供有效社會保障,降低勞動傷害對外來民工的不利影響。
二是加強對外來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議地方政府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安全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工作,制定和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和補貼措施,促其熟練掌握提供服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效控制外來民工勞動傷害的發生。
三是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加大普法力度。擴大普法工作的受眾面,以發放宣傳資料、舉辦法律知識講座、開展義務法律咨詢等形式多樣的活動開展外來民工法律知識普及工作,尤其重點加強對涉及外來民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工作,提高外來民工的法治意識。
四是積極發揮工會組織的維權作用。外來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及時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外來民工作為獨立的個體力量分散,且用工單位和外來民工之間缺乏一個進行有效溝通的制度平臺。建議充分發揮用工單位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利益的群眾組織的積極作用,外來民工可通過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并由工會組織幫助、指導、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維護外來民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