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銀行借款糾紛增多原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孫武正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414
豐縣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近年來,農村信用合作社因依法清收貸款而訴訟的案件增多,2該院今年1至4月共受理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糾紛案件78件,執行案件為46件,訴訟.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56.6%,執行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41.62%。
一、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信貸人員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考察不細,對借款人、保證人的身份審查不嚴。大多數案件,信用合作銀行信貸人員都無法提供涉訴借款人的準確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甚至有的案件在起訴后,才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早已下落不明。有的費盡力氣雖找到了被告人,但被告人自身日常生活已無法保障,對貸款根本無能力償還。
二是貸款手續的辦理不規范。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可以發現一部分案件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證是過期身份證,更有甚者,有的借款人與擔保人竟不相識、部分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簽字竟然不是其本人、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還是案外人。
三是借款人缺乏誠信。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無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農村信用合作銀行無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訴。
四是部分擔保人不清楚保證的法律后果。有的擔保人認為擔保借款僅僅是走個過場,這些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或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等做了擔保人。一旦發生糾紛,便喊冤叫屈,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建議對策
一是加強風險教育。借款前,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擔保人進行風險提示。相關部門要適時進村入戶開展法律宣傳,讓借款人、擔保人充分知曉借款不還的法律后果,幫助借款人、擔保人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減少訴訟案件的發生。
二是加強內部監管。要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特別是負責發放貸款的工作人員,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對借款的所需材料要確認真實可靠,要嚴格、細心地審查借款人的資格和擔保人的能力,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要方便變現處理。
三是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在原告申請訴訟保全后,對惡意逃貸的借款人的財產及時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以保證案件順利執行。
四是強化審判職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批量借款合同糾紛快審、快執。對審理和執行中發現的涉及業務管理方面的疏漏和違規情況及時向銀行及其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促使其整改,幫助其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