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庭如何提高調撤率
作者:楊進 發布時間:2011-05-10 瀏覽次數:544
今年以來,上級法院十分重視民商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如省高院要求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必須達到65%,泰州中院則提出了調解撤訴率75%的更高要求,這無疑對基層法院的民事法官產生了無形的壓力。今年1-4月份,筆者所在的姜堰市人民法院張甸人民法庭全體法官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講究調解藝術,發揚“庭前調解與庭審調解相結合,承辦法官與全庭其他同志的共同協作相結合,情理與法理相結合,法院調解與社會調解相結合,法律規定與善良風俗相結合”的“五結合”調解精神,完成了上級法院下達的指標。下面筆者結合人民法庭的工作實際,就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調撤率及應注意的問題略抒已見。
一、抓好訴調對接和訴前調解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化解矛盾的新機制。
㈠建立健全與地方黨委、政府和人大的溝通機制,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配合和監督。
㈡建立健全與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基層民調組織的聯動機制。以定期召開聯席會的形式,互通當前矛盾動態,共同商討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以業務培訓和觀摩庭審的形式,對民調干部進行業務指導,確保民調組織的工作依法開展。
㈢對于訴前的民事糾紛,人民法庭要派員參與調解和指導,經基層民調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法庭幫助把關,在糾紛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由法庭出具民事調解書,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
二、抓好訴訟調解和巡回審判工作,形成調解優先、上下齊心抓調解、以調解促和諧的格局。
㈠以送達促調解
盡量采取由基層民調干部陪同直接向被告送達應訴手續,通過此方法及時掌握被告的想法、了解案情,并及時提出調解方案,力爭在送達過程中將案件調解結案。
㈡以保全促調解
對于原告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促使雙方當事人和解。
為促成此類案件的調解,承辦法官要通過釋明,使原告明白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不等于原告就必贏,或者全贏,所保全的財產在案件未結之前仍屬于被告所有,而調解中適當的讓步,則能使可望變成可及,期待變成現實;就被告而言,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后,不論誰贏誰輸,如果是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對其在銀行的信用會產生影響;如果是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財產,對其生產、生活及在其他客戶中的資信也同樣會產生不利影響。
㈢以輿論促調解
堅持巡回審判,對于涉及家庭矛盾糾紛的案件,盡量到當地就地開庭,同時邀請村組干部、當地群眾參加旁聽,以輿論促調解。
俗話說,當務者迷,旁觀者清。愿意參加旁聽的人員大都是一方的親戚、朋友或者比較關心糾紛的人,讓參加旁聽的人員協助做本方當事人的工作有時會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對于村組是當事人的,承辦法官可主動與所在鄉鎮及相關部門及時聯系,因他們與村組之間可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其說服力是不言而喻的,請他們做工作,對糾紛的處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庭審時承辦法官一定要說理透徹、明了,適用法律法規具體,讓他們從心理上接收法官的意見和建議。
㈣以情感促調解
法官做調解工作不僅要有耐心,而且還要善于利用當事人雙方之間業已存在的感情以及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當事人建立的感情進行調解。如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的業務往來,則說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曾經是相互信任的,相互支持的,承辦法官要通過引導當事人,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市場經濟中出現糾紛是正常的、暫時的,發展和合作才是長期的。另外法官在審理中也可以采取“饑餓調解”、 “假日法庭”、巡回審理到田頭、床頭等方式感動當事人,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三、抓好調解書的自覺履行率,形成當事人自覺履行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機制。
㈠制作民事調解書要注重可行性,確保調解書具有操作性。
㈡建立民事調解書自覺履行臺賬,督促當事人按民事調解書自覺履行。
四、應注意的問題。
㈠調解時機。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且標的額不大,可在開庭前直接調解。開庭過程中,如法庭調查后,雙方對主要事實無爭議,可逕行進行調解。對爭議較大的案件,宜休庭后調解。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在舉證、質證、認證后進行調解。
㈡涉農、涉金融案件的調解。金融部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由于上述當事人的費用支出受到其上級或村民代表的制約,通常情況下,其在調解方案中是不愿承擔訴訟費用的,因此法官要兼顧雙方的利益,統籌考慮訴訟費用的承擔。
㈢減少累訟。同一民商事案件中有時存在多個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先以一個訴投石問路,對此法官在調解時要一攬子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就案辦案,防止當事人累訟。
㈣調解合法。調解中首先要查清當事人的主體是否適格,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調解而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次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請求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要查清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規避法律或雙方是否應受法律的制裁,防止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或以和解逃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