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間高利貸案件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馬立國 發布時間:2011-05-06 瀏覽次數:977
民間閑散資金大量剩余,加之放貸逐高利的趨利思想的刺激,高消費思想觀念的社會性彌漫以及正規金融借貸的高門檻、繁手續的對比,使得我國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活動日益頻繁活躍。2008年以來,亭湖法院共審理民間高利貸案件1200件,占整個民事案件的20 %。對此,亭湖法院專門組織調研,分析此類案件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民間高利貸的特點:
一、借貸主體多元化,債權債務關系糾結復雜,債權人從自然人個體到集團化不一,有甚者,則系著擔保公司外衣行放貸之實,以貸養貸不在少數。
二、案涉金額越來越巨大,低者幾萬高者上百萬不等。
三、借據形式統一化、標簽化,職業放貸人已不再在借條上簡單地寫明本金、利息,而是技術性地要求欠款人寫“因做生意需要向某某借多少錢”和還款時間從而規避掉“明知債務人用于非法用途而出借的不受保護”。
四、債務多有保證人提供人保或有大宗財產予以物保。
五、借貸計利的隱蔽性,不標明利息或計算利息的方式,而往往是通過直接扣除利息的形式給付借款或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立據將本金與利息合并作為借款總額,從而無法查清利息與本金比例。
六、較多債務人下落不明,借款事實清查難度增大。
民間高利貸活動頻繁的成因: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收入的提高,社會閑置資金的大量增加,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大量的資金來源。同時另一個大的社會背景則是,貧富差距的加大。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資金需求量大增,而現行金融體制存在的業務種類少、網點不足、手續繁瑣和行業不正之風等弊端,使絕大多數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自然人等難以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充量及時的貸款,而民間高利貸在放貸效率高、手續簡易等方面優勢自然就為急于籌得足夠的資金的人另辟了一條路。
三、是社會觀念的變化。經過十多年改革開放的發展,人們的經營、生活觀念已發生很大變化,逐利、生利、放貸生財成為社會觀念中活躍的一流。為高利息所誘惑,放貸者隊伍壯大,另一方面,受“超前消費”“分期付款”等觀念影響,人們的債務觀念淡化,導致放貸借債頻繁化。
四、放貸人職業化,書面法律知識有一定掌握,法制意識卻不夠,通過鉆法律之空,以謀巨額利息。
民間高利貸的危害性:
一、高利貸對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極大破壞性,加大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其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削弱了通過信貸調節金融政策的杠桿作用。
二、高利貸加重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導致企業和個人資金使用進入高成本、超成本的惡性循環。
三、高利貸易引發債務糾紛,滋生很多違法行為,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放高利貸的人在暴力催收時,有時會發生傷害、拘禁等違法行為,借款人有時也會被逼走上犯罪的道路;放高利貸者為擴大放貸規模,有時還以種種辦法吸收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一步沖擊了國家的經濟秩序;缺乏對借款對象的有效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監督,一些人利用借款從事非法行為,例如民間高借貸為追求高利潤,有時還為賭博提供資金支持,而賭博又助長高利貸的蔓延;民間高借貸還容易誘發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刑事案件,不利于社會穩定。
四、高利貸影響了司法形象。放貸人由于其資金、經驗、勢力的優勢,使借貸人在證據上處于劣勢。借貸人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不能證明高利貸的存在,法院也因為多種原因,無法查明高利貸的存在。從訴訟結果看,法院不僅無法給予借貸人最后的司法救濟,反而要對借貸人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借貸人以及部分社會公眾并不能體會法院的難處,責怪法院未能查明事實,保護了放貸人的非法利益。這種現象的大量發生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效率的形象。
五、高利貸敗壞了社會風氣,助長了社會不正當消費。高利貸在破壞了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的同時,也破壞了民間互助、合理追求利益的善良風氣,助長了貪婪、無知的社會風氣。有甚者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勾結,黑白糾結,助長不良社會風氣和政治風氣。
對策建議:
一、健全相關法律,規范借貸行為。我國現在對高利貸還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而現實中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法律不夠健全,使得高利民間借貸活動鉆了法律之空。應當強化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尤其是關于利息保護范疇的合理化規定的問題,科學合理地明確“高利”的標準。此外對于涉嫌案件,需強化放貸方的舉證責任。
二、加強部門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對涉嫌高利借貸情況嚴重的有關人員及事件應當及時防范,形成數據共享網絡,例如尤其是對有多件大額涉嫌案件的當事人的關注,對重大或大額涉嫌案件可以采取先移交公安部門排查,確定為一般民間借貸案件后再轉交司法部門審理。另外對因高利貸引發的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尋釁滋事等刑事案件要依法公開判決,震懾其他放高利貸的人。
三、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法律意識。教育公民依法借貸,要告戒借貸人回避高利貸,如遭受高利貸,要敢于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再三強調非法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大力培育金融市場,加快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研究、總結現行民間金融中值得肯定的部分內容,使小企業、個人的融資渠道不斷拓寬,減少高利貸發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