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鑒定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11-05-05 瀏覽次數:464
豐縣法院在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情況較前幾年明顯增多,由于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存在拖延訴訟的行為,人為使得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周期增長,為此應當予以足夠重視。
一、成因分析
一是《勞動合同法》設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則,為用人單位設定了嚴格的責任。為逃避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常常在庭審中突然拿出雙方簽字的勞動合同,主張雙方已簽訂或續簽過勞動合同。勞動者則主張雙方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采用偽造簽字,申請進行筆跡鑒定、由于該鑒定涉及案件基本事實的確定,法官需要進行是否鑒定的釋明,一旦鑒定必然使得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周期延長。
二是實踐中很多單位采取簽字領取現金的方式發放工資、獎金,有時勞動者出于保險難以跨地域轉移等考慮要求不交保險而由單位發給保險補助。用人單位往往提供工資袋、收條等主張已經發放相關工資和待遇,而勞動者則主張簽字偽造或者用人單位在寫好的收條空白處單方、私自填寫內容,主張進行相關鑒定。
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常提供單位蓋章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張非法解除,用人單位主張解除關系通知系勞動者偽造,公章是勞動者利用之便私刻或私蓋,此類案件需進行公章鑒定以確定事實。
二、對策建議
一是慎重采取鑒定方式,合理轉移舉證責任。法官應對勞動合同等原件進行認真審核,力圖通過對合同條款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格式、內容是否連貫、公章是否明顯不同等明顯瑕疵的分析,要求提供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原件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做出合理解釋,如不能合理解釋,及時轉移舉證責任。
二是對確需鑒定的,盡快要求當事人提供檢材和比對樣本,調取相關工商部門的備案樣本,盡快安排質證和移送鑒定,減少不必要的時間耽擱,鑒定時間較長的,及時與審判管理辦公室聯系,督促鑒定部門盡快做出鑒定結論,以便及時作出裁判。
三是對于通過綜合分析或鑒定能夠認定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偽造、變造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其責任,提高訴訟欺詐和妨害民事訴訟的成本,樹立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