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緒論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在引鑒國外陪審制度的基礎上融入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創制而成,目的在于與人民一同分享司法權利和維護司法公正。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普遍存在”陪而不審”現象,這是我國司法制度面臨的一大尷尬。法律功能結構論[1]闡釋法律制度均為元素復合體,其功能的發揮離不開元素的實質架構。在元素所屬系統的功能受限時,優化元素所取得效果更為明顯。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元素;人民陪審員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構成元素,同時也是司法制度的子元素。”陪而不審”的根源實質上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但司法制度的改良只能漸進式地完善,”牽一發而動全身”,故欲改變司法制度的固有屬性來解決”陪而不審”問題顯得有些無力。本文試圖探究”陪而不審”現象的原因,并針對改良優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構成元素提出對策,以期標治”陪而不審”問題。

 

二、發散審視-- “陪而不審”的主要成因

 

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制度運行失真并出現”陪而不審”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博弈失衡的結果。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子集,存在于司法制度之中。我國的司法制度具有社會主義特性,帶有強政治色彩;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出于對國家權力行使的警惕而設立,初衷是民享司法權并維護公正。這說明二者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沖突和矛盾,國家權力的強勢地位使得人民陪審員制度只能被異類運行,虛化成為必然。

 

(二)平臺弱權的結果。在我國現行的法院權力機構中,作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基礎平臺的合議庭處于嚴重弱勢地位。雖然法律賦予了合議庭獨立審判的司法職能,但院長、庭長審批制度使得合議庭處于”下級”地位,陪審員作為合議庭的組成成員自在”下級”,最終導致”陪而不審、合而不用”的局面。

 

(三)被動”從眾”的結果。《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不應當少于三分之一,并且陪審員不能擔當審判長。”只要有一個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即符合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法官一陪審員”模式最為普遍,單從數量結構構造而言人民陪審員便處于弱勢。審判長和審判員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很容易達成一致意見,人民陪審員也囿于從眾心理極易同意其一致意見(即使堅持自己意見也只能”按多數人的意見辦理”,故堅持也徒勞)。

 

(四)先天不足的結果。不可否認,人民陪審員的綜合素質在不斷提高,《決定》也嚴格了選拔程序,但仍難適應案件多變且復雜的現實。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新案件層出不窮,案件的審理越來越復雜。大部分人民陪審員都屬于”法外人員”[2](指沒有任何法律知識基礎的人員)對相關法律不甚了解,難以提出自己獨立的法律適用意見。

 

(五)”王國獨立”的結果。我國的法院行政化問題比較突出,法院內部干部按照行政級別排序,法院系統內部形成了一個”獨立王國”。很多法官養成了”唯上不唯下”的處事觀念,常常以居高臨下的姿態俯視人民陪審員;僵化的法律思維模式,加之固有的職業習慣,使得有的法官不重視陪審員,不屑陪審員的發言和意見,更不會去采納,將陪審員身上散發的社會意見棄之門外。

 

(六)賞罰缺失的結果。一個機制要得以良好運行,必須要有明確的賞罰制度。雖然《決定》對人民陪審員的獎懲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對于成績顯著的應給予獎勵,但缺乏如何獎勵、獎勵標準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幾乎沒有實施過獎勵措施;從處罰的角度看,除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外,最重也是唯一的處罰便是免除職務,對于那些夠不上免除職務又工作不認真的人民陪審員沒有任何處罰措施。賞罰機制的缺失導致陪審員缺乏壓力和動力,”陪而不審”便不足為奇了。

 

三、理性升華--”陪而不審”的治標之舉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是司法監督的有力保障,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因而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司法功能,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做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議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避免”陪而不審”現象的長期存在。在司法大環境暫時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解決”陪而不審”問題,且考慮實效性,只能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內部元素進行優化改良。出于類別清晰的考慮,筆者將涉及實質架構人民陪審員的關聯元素的舉措單獨羅列,并提出如下建議:

 

(一)優化人民陪審員的架構關聯元素。人民陪審員是司法制度的子元素,也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運行元素。解決”陪而不審”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司法功能,,從人民陪審員的架構關聯元素探究,可以從下方面著手:

 

1.健全遴選制度。《決定》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對陪審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相距甚遠,很多”法外人員”充數于陪審員行列。筆者建議人民陪審員的遴選應當強調精英化,各級人大在選舉陪審員的時候,優先將那些文化素質高、具有一點法律知識基礎的公民,特別是一些行業專家、學者充實到人民陪審員的隊伍中。審判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讓那些沒有法律知識基礎的人員來參與審判很難發揮陪審員制度的應有作用;反之,讓一些專家學者參與到庭審工作來,其能夠針對事實認定提出自己的理性觀點,與法官的知識結構形成互補,促進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2.加強選后培訓。加大培訓力度,提高陪審水平。以培養人民陪審員的基本法律意識為目標,把鼓勵自學和集中培訓相結合,提高陪審員法律專業知識水平和適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培訓方式應以觀摩、點評為主要模式,以增強培訓的針對性與實用性。

 

3.延長悉案時間。在實踐中,人民陪審員一般只有在參與庭審的時候才能對案件進行一定了解,導致其在庭審合議的時候很難形成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因此,筆者建議在庭審之前盡量提前一段時間(比如一周)給人民陪審員提供案情情況,使其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資料、了解案情、形成觀點。

 

(二)改良其他元素。解決”陪而不審”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整個系統的規劃和安排。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強認知教育。這里指加強廣大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陪審員的認知教育。加強思想教育,努力增強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陪審員的認同度;組織定期與不定期學習教育,端正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認識,使得廣大法官認識到這種制度的政治民主價值和司法監督價值,打破”獨立王國” [3]的界限。

 

2.細化獎懲制度。毋庸置疑,人民陪審員制度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賞罰分明,讓百姓切實感受到陪審員制度的存在。國家、法院、人民陪審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經營者”,百姓作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消費者”,最關心制度在審判中能否有實效,最關心自己的消費是否得當和有價值。因此,應當健全和細化獎勵制度,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同時細化懲罰制度也會給予其一定的壓力,使其兢業守責,并最終保障制度功能的良好發揮。

 

3.完善合議庭制度。合議庭是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的基礎平臺,但當前的合議庭制度并不能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司法職能,在某些方面甚至與其職能背道而馳。從內部看,權力分配不合理,審判長的權力嚴重大于人民陪審員,使得制度運行失真,導致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之間應有的平行結構變成了”上下”結構;從外部看,院長、庭長審批制度使合議庭獨立性大打折扣,人民陪審員的獨立性也隨之折扣。因此,應當漸進式地廢除我國法院系統內的院長、庭長審批

制度;完善職責分配,強化合議庭的責任承擔;健全配套措施,賦予陪審員擁有更多的話語權。[4]

 

四、結語

 

以上建議為治標之舉,要從根本上杜絕”陪而不審”,達到治本之效,必須準確地把握問題背后的司法制度結構性問題,去除司法權力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偏見。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出于社會穩定的考量,司法權力與人民權利達到真正的價值認同還需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必須常態化踐行治標之舉,以期為最終杜絕”陪而不審”做好鋪墊。

 

 

 



[1] [美] P?S?阿蒂亞、R?S?薩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與實質--法律推理、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金敏、陳林林、王笑紅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

[2] 《論陪審制度的完善》 林亮景著    載于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

[3] 《法的獨立王國》  姚國建  載于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7期)

[4] 《東疆學刊》 2010年第4   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