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大學三年級校園情侶,因戀愛糾紛引發血案。案發時未滿十九周歲的丁敏遠拿起拍碎的鏡子玻璃劃向女友劉慧慧的面頰,導致女友左面部疤痕長5.3cm,左眼外至左上唇疤痕長7.5cm,右頰部疤痕長4.3cm,致面部容貌毀損,構成人體重傷。日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對其發出該院首個“戀愛禁止令”,在緩刑期間,禁止他主動與被害人接觸,一旦違反禁止令的規定,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戀愛禁止令”,顧名思義,就是禁止談戀愛。法院有權禁止談戀愛?乍聽起來,司法踐踏人權之意油然而生。仔細閱讀、耐心斟酌,弄懂法律淵源及法律條款的內涵,才發現“戀愛禁止令”是保護人權的,它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要義,樹起了司法人文關懷的一座豐碑。

 

20115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俗稱其為“禁止令”,而就在該規定出臺之后,江蘇當時已出現多個判例,金閶法院的“禁酒令”就在其列。

 

“禁止令”并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過去,對緩刑期間的犯罪人員只有定期匯報思想、隨叫隨到等一些相對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緊箍咒”。法院發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觸犯罪誘因,從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離墻”。正確適用“禁止令”,可切實保障和強化管制、緩刑的刑罰效果,體現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有利于進一步發揮非監禁刑在監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員、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可見,“禁止令”不是一紙空文,違反“禁止令”的可收監服刑。

 

為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根據該規定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期間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形:一是3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二是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三是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顯然,“戀愛禁止令”就是指在緩刑期內,不允許被告人主動接觸受害人,防止其再次失去理智,重新做出傷害被害人之舉。如此,既保護被害人又避免被告人再次違法,真可謂“一半處罰一半保護”。法官作出禁令,是建立在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的基礎之上,既依據法律,又遵循自愿,真正凸現司法的人文關懷,真的是好!

 

值得一提的是,“戀愛禁止令”其實并沒有禁止被告人與其他人談戀愛,沒有剝奪公民的戀愛權,要是誤讀其內涵,曲解其本意,這不但誤解了法官的好意,還會鬧出法律笑談。當然,這也算是給民眾上了一堂額外普法課,不然,誰會知道法院還能發“禁止令”呢!

 

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 戀愛禁令,從被害人角度看,給予被害人心靈慰藉,讓其安心生活,不必擔心被告人的繼續糾纏,當然要是被害人仍然愛著被告人且能放下傷痛與怨恨主動接觸被告人,這另當別論;從被告人角度看,這限制了被告人的一些行為,對其也是一種無形約束,相信,被告人懾于法律的威嚴,定然不敢輕易糾纏被害人,否則,法院將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這就得不償失了。

 

“戀愛禁止令”凸顯了司法監管舉措精細化和法制發展縱深化,它在懲罰犯罪分子和不法行為的同時,從人性化角度指引被告人做人的方向,給予被害人心理和精神安慰。可以說,它體現出司法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雙重人文關懷與呵護。它助推了法制進步,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