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至2011年底,江蘇省淮安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故意殺人類案件60例,其中因婚戀糾紛而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為32例,占故意殺人類案件總數的53.33%。婚戀類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的大幅增加,極大威脅到家庭的和諧穩定。有效預防和減少此類故意殺人案件的發生,對于構建社會和諧穩定有著及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案例分析

 

(一)犯罪人職業狀況。在32名犯罪人中,農民23人,占71.88%;無業人員5名,工人3人,個體戶1人。其中無業、農民、工人三個群體占到96.88%。這固然與現實生活中這三種群體占總人口較大比例有關,同時也表明故意殺人罪不像白領犯罪等職務型犯罪那樣需要某種職務或公權力作為實施前提。

 

(二)犯罪人文化程度。在32名犯罪人中,文盲3人,小學文化程度13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2人,中專文化程度1人,大專文化程度1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1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84.38%。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學和初中之間,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人口整體文化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同樣與其暴力犯罪的特征有關,它不像經濟犯罪等一些智能型犯罪那樣與人的智力水平緊密相關,所以并不需要較高文化程度即可實施。

 

(三)犯罪人年齡分布。通過對犯罪人的年齡進行調查后發現,32名犯罪人的平均年齡為38.93歲,其中最小年齡21歲,最大年齡為74歲。犯罪人的年齡主要分布在32歲至47歲之間,占總數的75%。可以看出,犯罪人犯故意殺人罪時普遍處于中年時期,這與故意殺人罪作為一種典型的暴力犯罪有關,因為暴力犯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有體力上的優勢。

 

(四)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筆者將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分為4種類型,即夫妻型、戀人型、情敵型(婚外)、親屬型。在32例案件中,其中情敵型12例(男性9人死、女性3人死),占37.5%;夫妻型為11例(男性2人死、女性9人死)、戀人型8例(全為女性死),親屬型2例(均為女性親屬)。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引發此類案件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婚外情。特別是女性一方發生婚外情之后,男方自尊極易受到強烈傷害,導致其殺害妻子及妻子情人,需引起高度關注。

 

(五)犯罪人性別比例。32名犯罪人中,男性犯罪人為26名,占81.25%;女性犯罪人為6名,占18.75%。根據上述統計數據,雖然我國人口男女比例為105:100,但男性比女性的犯罪率明顯高得多。對于其中的原因,日本學者大谷實教授認為”對于女性犯罪,歷來有女性的體力比男性弱(生物學上的原因);女性的社會活動范圍較窄,犯罪機會較少(社會學上的原因);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受保護的家庭、社會地位(生物學、社會學上的原因)之類的說明。””我認為,說到極端,不得不承認,男女之間的性別差是根本原因,但具體來說,從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其家庭、社會地位上來分析其原因的見解最為妥當。”①

 

(六)犯罪人犯罪手段。在32例案件中,犯罪人犯罪手段多樣,具體有以下幾種:持刀類11例,占34.38%,屬主要的犯罪手段;手掐類6例、持繩子、布條勒頸類5例、縱火類2例、持錘、棍類2例;持斧類2例、下毒類2例;持被子捂類1例、持凳子類1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故意殺人需要較強的體力,但女性犯罪人由于生理原因,體力先天弱于男性,所以女性犯罪人必然傾向于選擇不需要較強體力對抗的殺人手段,如投毒、放火、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用斧頭砍死等。此種情形在有預謀殺人的情況下尤為明顯。”女性實施殺人犯罪時,多使用藥物毒殺、鈍器、刀斧......”②”在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特點的犯罪中,女性犯罪多于男性,如投毒......”③。在6名女性犯罪人中,采用下安眠藥然后將被害人殺死的2例,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作案的2例,待被害人熟睡后用汽油點燃棉被作案的1例,因家庭矛盾將女兒殺死后自殺的1例,表現出與男性犯罪人顯著不同的特點。

 

(七)犯罪人犯罪時間。筆者將犯罪時間分為白天和晚上。根據統計,犯罪人白天實施犯罪的為9人,占28.12%,晚上實施犯罪的為23人,占71.88%。這表明,此類案件晚上的發案率顯著高于白天。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這23起發生在晚上的故意殺人案中,時間主要集中在晚上7點至凌晨2點之間,占到86.96%。這主要是因為發生在婚姻、戀愛關系男女雙方之間的殺人案件,往往發生在男女雙方單獨相處的時間內,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同時,犯罪人對犯罪機會選擇的隨意性大且時間充裕,使得被害人無法防備,又由于婚戀男女雙方的感情的發展變化往往不為他人所知,此類案件也不為社會所警覺,案發往往出人意料。

 

(八)犯罪人犯罪原因。在32例案件中,引發殺人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婚外情類13件(婚姻雙方特別是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履行忠誠義務引起),占40.62%;生活瑣事類9件;同居期間因一方提出分手引發類8件;長期家庭暴力類2件。由此可見,此類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激情殺人案件,其殺人動機帶有一定的情緒爆發因素,犯罪人往往因現實刺激,而在心理上產生婚戀挫折感、嫉妒心等情緒,從而產生報復、泄憤殺人的動機。值得注意的是,婚外情已成為引發婚戀類故意殺人案的主要誘因,特別當女方不履行忠誠義務時,往往造成男方自尊嚴重受挫,進而引發命案④。

 

(九)犯罪人罪后表現。32名犯罪人中,犯罪后潛逃外地的14名(其中分尸后潛逃的4例),自首的11名,犯罪后自殺(均未遂)的5名,送被害人到醫院搶救的2名。之所以統計犯罪人罪后的法定表現,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作為法定情節的自首,對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影響重大。在11名自首的犯罪人中,被判無期徒刑的7人,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僅2人。由此可見,在有自首情節的情況下,判處犯罪人死刑立即執行的僅占18.18%,這說明司法操作層面對”具有法定量刑情節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一《座談會紀要》⑤精神的遵守程度,令人欣慰。在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2人中,1名犯罪人曾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后潛逃,另1名犯罪人則手段異常殘忍地殺害7人9命(一女被害人懷有雙胞胎)的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達85.2%。此處表明凡故意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如無特別的從輕量刑情節,一般都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犯罪人是否為累犯。在32名犯罪人中,屬累犯的為3名,其余30名犯罪人均為初犯,其中只有5名犯罪人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三名累犯均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可見犯罪人是否為累犯在司法實踐中對判刑有著極大的影響。累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比例遠遠超過不是累犯的比例。這是因為累犯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嚴重程度,所以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法定刑規定死刑,那么從重處罰完全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也是為什么累犯比不是累犯判處死刑概率高得多的法律依據。然而問題是,是否只要對于累犯,凡法定刑規定死刑的,一律都判處法定最高刑死刑立即執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然而面對上述如此多的累犯被判處死刑,那么如果不存在其他從重情節,甚至在累犯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之下,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否妥當,是否有違”少殺、慎殺”原則,是否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相悖,的確值得進一步研究。

 

(十一)犯罪人是否犯有數罪。32例案件中,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有7人,其中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為4人,判處死緩的為2人,判處無期的為1人。表明故意殺人罪數罪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同樣遠遠高于一罪的判決率,達到57.14%。我們比較上述累犯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100%,累犯對死刑判決率的影響要高于數罪死刑判決率。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理由是:對于故意殺人罪的累犯而言,由于法定刑規定為死刑,那么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完全可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但是對于數罪并罰由于吸收原則的限制,對于數罪均達不到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只能根據并科原則做出不高于2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而不能對數個有期徒刑合并升格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上述問題之根源還是在于能否在只要有累犯的從重情節下,徑直做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這的確應當引起學界重視。

 

二、結論匯總

 

(一)犯罪人職業比較集中。在32名犯罪人中,農民23人,無業人員5名,工人3人,無業、農民、工人三個群體占到96.88%。

 

(二)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學和初中之間,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84.38%。

 

(三)犯罪人多以青壯年為主。犯罪人平均年齡為38.93歲,年齡主要分布在32歲至47歲之間。

 

(四)犯罪人絕大多數為初犯。在32名犯罪人中,屬累犯的只有3名,余下30名犯罪人均為初犯。

 

(五)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特定。此類案件的犯罪人與被害人基本上是戀愛雙方、夫妻雙方、家庭成員以及婚外戀的第三者。

 

(六)多夜晚發案且具突發性。由于矛盾長期積淀,使犯罪人心理扭曲,常因一件小事刺激便喪失理智殺人,且作案時很少顧及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大。同時夜晚發案率顯著高于白天,發案時間主要集中在晚上7點至凌晨2點之間,占到86.96%。

 

(七)婚外情成命案主要誘因。特別是當女方不履行忠誠義務時,往往造成男方自尊嚴重受挫,進而引發命案。此外案件的起因還有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戀愛受挫報復行兇等幾個方面。

 

(八)男女犯罪特點顯著不同。由于男女之間先天生理差異等原因,男性犯罪率顯著高于女性。女性在實施犯罪中多采用下安眠藥、被害人熟睡時,放火等手段,與男性的持械殺人顯著不同。

 

(九)案件極易造成嚴重后果。在32例案件中,共造成36人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平均每例案件造成1.13人死亡。與其他故意殺人案件相比,此類案件引發的犯罪后果是比較嚴重的。

 

(十)自首等對量刑有較大影響。此類案件犯罪人犯罪后自首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僅為18.18%,構成數罪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率達到57.14%,構成累犯后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率近100%。

 

三、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較低、法制觀念淡薄。調研顯示,此類案件多發在農村,犯罪人大多為農民。在調研的案件中,大多數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大多犯罪人遇到糾紛后不懂得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當途徑,加之對自身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缺乏認識,導致其不計后果的實施犯罪。從調研的結果看,被告法制觀念淡薄的問題十分嚴重,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根本不懂得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更不會使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一遇糾紛,就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如楊正喜故意殺人案。只有小學文化的犯罪人楊正喜因與妻子分居,為滿足生理需求于2010年8月左右結識被害人范某某。2010年9月29日下午18時許,兩人共進晚餐后,楊正喜騎摩托車載著范某某經過開發區城東花園小區門口時,提出與范某某發生性關系,范某某未同意,楊正喜心生不滿。當晚19時左右,行至徐楊鄉達方路南側的一條土路上時,犯罪人楊正喜又提出與范某某發生性關系,范某某仍未同意,楊正喜愈加不滿。于是將摩托車停下,將范某某拽至摩托車前。范女見狀便同意楊的要求,兩人遂在摩托車上發生了性關系。犯罪人楊正喜因沒能射精自感生理上沒得到滿足,一怒之下便用其車上的布條勒住范某某脖頸,將范某某勒死。

 

(二)家庭觀念不強,婚外戀情敗露。此類案件13起13人,占調研案件總數的40.62%。隨著經濟發展和時代變遷,婚外情正成為威脅家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婚外情造成情殺犯罪所占比例非常高,且作案手段異常殘忍,造成后果也比較嚴重。如鄭魯故意殺人案,犯罪人鄭魯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其妻夏曉麗欲與其離婚,犯罪人鄭魯不同意,二人遂經常發生吵打。后犯罪人鄭魯得知夏曉麗與其朋友王久青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懷恨在心,欲報復王久青。2011年9月3日23時許,犯罪人鄭魯持”蘇泊爾”尖刀竄至王久青家,采取放煤氣罐煤氣手段欲將睡在室內的王久青父母熏暈。此時,王久青家隔壁鄰居李孝中家狗叫,為防事情敗露,犯罪人鄭魯翻墻進入李孝中家院內,欲殺狗時被李孝中家人發現,犯罪人鄭魯即用尖刀先后將陳姍姍(腹中孕有兩個胎兒)、楊素桃、李孝中和李志蘭四人殺死,處理現場后又翻墻回到王久青家前屋,持刀先后將王久青父親王成獻、母親李中林、女兒王思妍(6歲)三人殺死。后犯罪人鄭魯躲藏在王久青房間內用被害人的手機打電話、發短信給王久青,欲誘騙王久青回家予以傷害,因王久青手機關機而未果。2011年9月4日18時許犯罪人鄭魯離開王久青家打的至揚州市公安機關投案,此案造成七尸九命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巨大。又如倪前洲故意殺人案。因妻子胡玉花經常上網與人聊天,并經常去外地與男性網友見面。倪前洲因此與胡發生矛盾并經常吵打。2010年8月28日晚22時30分左右,倪前洲與胡玉花再次發生爭吵,倪想到胡玉花平時對自己不好等不快之事,頓生殺死胡玉花后再自殺的想法,遂采用捂嘴、掐脖子、扎帶和褲帶勒脖子的手段將胡玉花殺死。

 

(三)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關系緊張。此類案件9起9人,占調研案件總數的28.13%。這些犯罪多數是由于平日的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因矛盾長時間得不到有效處理而引發犯罪。此類犯罪一般都經歷了愛情關系、婚姻關系或親情關系從基本融洽到逐漸淡薄、再到產生矛盾、最后發展到相互仇視的過程。如邱學才故意殺人案,2010年5月27日,犯罪人邱學才在家中因妻子許蘭英(1938年生)做的菜過咸而與許發生爭吵,繼而發生爭執并用手打許的頭部。后邱學才聯想到許蘭英多年來一直與自己爭吵,不服自己,即產生將其殺死然后自殺的念頭,遂將許按倒在地用手掐其脖子,又用布帶纏繞許的脖子繼續勒,致許蘭英當場死亡。又如歐學祥故意殺人案,犯罪人歐學祥與陳德英(1952年生)共生育子女三個,均已各自成家,平時家中只有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被害人陳德英婚后身體一直不好,經常住院治療。約九年前,陳德英突發腦血栓后就一直臥病在床,靠在家中吃藥維持。2007年10月22日晚8時許,犯罪人歐學祥伺侯妻子陳德英吃飯、小便過后,把陳德英抱上床拿藥給她吃,陳德英嫌藥孬就哭著大罵歐學祥,歐學祥聽了非常生氣,感到自己多年辛辛苦苦照顧癱瘓在床的陳德英,還要掙錢養家,卻得不到陳德英的理解,遂產生殺死陳德英后再自殺的想法。于是,犯罪人歐學祥在家中床上,用被子捂住陳德英頭部數分鐘,致其死亡。

 

(四)戀愛受挫生怨,產生報復心理。此類案件8起8人,占調研案件總數的25%。戀愛一方在感情受挫時,往往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特別是女性一方若分手后隨即與他人戀愛或同居后,極易激起戀愛受挫方報復心理,進而釀成悲劇。如錢亞樓故意殺人案。犯罪人錢亞樓與被害人王迎春于2010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并同居。同居期間,錢亞樓為王迎春購買了項鏈等物品。一個多月后王迎春離開錢亞樓又與顧金鵬同居。錢亞樓為此懷恨在心,曾經找過王迎春及顧金鵬,要求歸還為王女支出的錢物,并想以此方式挽回其與王迎春的關系。后在挽回關系無望的情況下,犯罪人錢亞樓產生了殺死王迎春和顧金鵬的歹念。2010年9月20日晚19時許,犯罪人錢亞樓駕駛馬自達尾隨騎電動自行車的顧金鵬、王迎春至淮安市開發區徐楊鄉國信八方電纜廠工地西側揚州街時,先用馬自達將二人撞翻在地,然后上前用剪刀先后對欲逃跑反抗的王迎春、顧金鵬刺戳數刀并剪斷頸動脈,致二人當場死亡。

 

(五)長期家庭暴力,引發女性犯罪。長期的家庭暴力,加之缺乏正確的女性維權意識以及政府救助措施的缺位,最終導致女性最終走上犯罪道路⑥。在24個家庭發生的命案中,有2件為女性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引起,占8.33%。因為愛面子、顧及家庭、小孩等原因,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往往選擇忍氣吞聲。當女性在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便極易產生報復心理,從而選擇以暴制暴的方式故意殺人。如葛秀花故意殺人案。2007年10月7日晚上,犯罪人葛秀花與其丈夫趙其軍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被趙其軍毆打。犯罪人葛秀花因婚后經常與趙其軍發生爭吵并被其毆打而產生殺人心理。乘趙其軍睡著,犯罪人葛秀花用斧頭猛砸趙其軍頭部,致趙其軍死亡,并將尸體分尸后掩埋。

 

(六)基層組織弱化,矛盾長期淤積。以前社會組織的控制能力比較強,生產隊、村委會、單位、居委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在調解包括家庭沖突在內的各種社會矛盾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現階段由于整個社會結構的變化,基層治安防范組織軟弱渙散,社會基層組織的控制力和化解矛盾沖突的作用明顯弱化,很多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甚至是投訴求助無門,最終導致矛盾激化誘發犯罪。如劉玲故意殺人案,犯罪人劉玲與被害人趙永軍均系離婚后再婚,結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吵打。因被害人趙永軍對犯罪人劉玲動輒打罵。犯罪人曾向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反映,均被以家務事不便處理為由駁回。2010年10月7日下午14時許,犯罪人劉玲在淮安市新港街道辦事處御西村十組家中臥室內休息,后與在外喝完酒回家的丈夫趙永軍為家庭矛盾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劉玲在廝打過程中拿起放在臥室桌上的菜刀朝趙永軍頭部、頸部及四肢砍去,致趙永軍當場死亡。

 

(七)媒體不當引導,產生模仿效應。近年來,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充斥著很多暴力、色情信息,特別是影視作品中對殺人犯罪細節的具體描繪,極易被犯罪人員模仿,從而引起命案的發生。如齊守波故意殺人案。犯罪人齊守波與妻弟張青林在蘇州市吳江市松林鎮打工時發生矛盾,齊守波將張青林打成輕傷。2010年12月8日,齊守波和其妻子張勤一起到張青林家給張賠禮道歉。次日上午10時許,張勤提出要和齊守波離婚,齊守波聽后一直沉默不語。當晚19時許,齊守波躺在床上看電視,妻子張勤在床里側睡覺。當看到電視中江蘇衛視城市頻道播放的《戀愛受挫:”鐵錘男”瘋狂行兇報復》的新聞報道后,齊守波想到張勤提出離婚即將離開自己,遂產生將張勤殺死的想法,便起床到院子中找到一把斧頭,回房后用斧頭朝熟睡中的張勤頭部用力連砸二下,致張勤當場死亡。

 

四、對策建議

 

(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守法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現行的法制宣傳在機制存在著一定缺陷。政府有關部門應以”四五”普法為契機,在開展普法活動中,將當前普法工作的重心向農村傾斜,改變目前普法教育重城鎮輕農村、重形式輕效果的普法方式,保證農村普法資金的落實。采取農民朋友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地開展法制教育活動,送法于民。把農民生產、生活中經常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匯編成冊,印發到農戶,使農民知法、懂法,把遵紀守法變成其自覺行動。對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還可以深入案發地現場開庭,利用以案釋法的形式,開展法制教育,讓農民通過案例學習法律,看到犯罪的惡果,認識到守法的必要,在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故意殺人案件的發生。

 

(二)加強公眾心理調試,弘揚正確的婚戀觀。心理學認為,激情是一種強烈情感的表現形態,當人在外界強烈的刺激下,由于認識范圍縮小,內控能力減弱,不能正確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后果,從而產生有突發性、短暫性和難以抑制性等特點的行為。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激情案件的發生,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服務,指導人們減少內心的矛盾和沖突,預防和矯正各種心理障礙。要正確把握輿論導向,積極引導人們的心理和行為,積極提倡社會主義家庭婚姻新道德、新風尚,抵制婚外戀、姘居、非法同居等亞文化。加強婚戀教育,尤其是對青少年的教育,從”自尊自愛”、”互尊互愛”以及社會責任感等方面進行教育,培養人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情感,使人們樹立健康的、符合社會道德的婚戀觀。同時,社會公眾自身要提高自己對現實環境的適應能力,調整、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為以適應新的社會環境。要自覺的加強家庭婚姻道德修養,自覺地進行自我教育、自我鍛煉、自我改造,形成良好的戀愛婚姻道德。

 

(三)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加快反家暴立法進程。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全國婦聯組織的第三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數據顯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極易引發惡性犯罪事件,危害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制定一部包括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可以完善國家社會領域的立法,為相關部門有效開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促使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并制止家庭暴力,有效震懾違法行為,有利于預防和打擊暴力行為,為受害人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時可以規范人們的家庭行為,引導家庭成員正確處理家庭問題,從源頭上杜絕家暴案件的發生。此外,社會應建立必要的救助機構,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社會公益救助。

 

(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完善矛盾疏導化解機制。此類犯罪并非不可避免,基層組織的積極介入及時處理,可有效避免犯罪發生。當前,要加強基層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的作用,及時將大量的戀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遏止家庭糾紛的激化升級,確保婚姻家庭和諧。同時,要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整體素質,通過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調動農村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斷增強其責任感,使他們真正關心群眾,深入群眾,切實發揮起維護基層治安穩定,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作用。

 

五)加強部門監管職責,促進新聞媒體自律。近年來,媒體過于渲染暴力、兇殺、色情、婚外情等故事情節,一定程度上沖擊著人們的傳統觀念。因此,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種媒體的管理,促使電視、電影、網絡等媒體保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盡量減少對暴力、兇殺、婚外情等社會陰暗面的渲染性報道。同時,新聞媒體應加強行業自律,強化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在正確引導社會風氣上的獨特作用,在全社會積極倡導 “關愛家庭、關愛社會”的良好道德風尚,樹立夫妻之間、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男女之間良好的、協調的、正確的人際關系,從而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和價值觀。

 

五、審判中應注意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但這是與其他故意殺人案相比較而言,對于犯罪人主觀動機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人身危險性大的案件仍應作出重判,這也是罰當其罪的體現。

 

淮安市兩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因具體情況的不同,也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如劉學忠故意殺人案。犯罪人劉學忠于2002年前后租住石紅軍家房屋而與石紅軍夫妻相識。2007年夏天,犯罪人劉學忠與石紅軍之妻鄭某發生并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2007年年底,劉學忠與鄭某之間不正當男女關系被石紅軍發現后,石紅軍經常查看鄭某手機短信,劉學忠便對石懷恨在心。2008年1月27日18時許,犯罪人劉學忠指使張家林等人在飯店里勸石紅軍喝酒并欲將石喝醉。爾后,犯罪人劉學忠將石紅軍誘騙至淮安市淮陰區繞城公路棉花莊段高架橋西側路北麥地內,乘石紅軍不備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鐵錘多次擊打石紅軍頭部,致石紅軍當場死亡。后又將石紅軍的尸體拖至離現場13米遠的繞城路北坡底,偽造成交通事故現場。由于其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又如葛秀花故意殺人案,犯罪人葛秀花因不堪丈夫趙其軍酒后對其打罵,乘趙其軍睡著,犯罪人葛秀花用斧頭砸趙其軍頭部兩、三下,致趙其軍死亡。因被害人常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顯過錯,該案的主觀惡性、再犯的可能性以及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故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葛秀花從輕判處無期徒刑。可以說,兩個判決體現了罰當其罪原則。

 

因此,此類案件殺害對象往往是婚姻,戀愛關系的當事人、家庭成員親屬及婚外情的第三者,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案發有其特殊的原因,相比于殺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圖財害命、報復殺人案件,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要小很多,但也不乏情節惡劣、手段殘忍者。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區別對待。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不能只考慮犯罪后果,還應以維護團結穩定為出發點,綜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動機、目的、情節、被害方的請求等對犯罪人定罪量刑。

 

 

參考文獻:

 

①[日]大谷實:《刑事政策學》,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頁。

②張紹彥:《犯罪學教科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頁。

③張紹彥:《犯罪學教科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頁。

④李娟:《因婚戀糾紛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的分析與思考》,載《徐州審判》2007年第4期。

⑤此處指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⑥王磊 黨彬:《婚戀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的特征分析及對策》,載陜西法院網,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