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利弊及完善建議
作者:彭建平 發布時間:2012-11-06 瀏覽次數:693
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三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三是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是一項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卻并不算長。20世紀80年代時。這項公證業務幾乎是一片空白。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部分公證處開始辦理這項業務,人們逐漸對婚前財產公證有了一定的認識。進入新世紀以來,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許多人能夠心態平和地談論婚前財產公證,甚至表示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彼此尊重的體現,萬一婚姻發生意外,也等于添了一把保護傘。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調查顯示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對公證報以肯定的態度,日常工作中也有很多人前來公證處咨詢婚前財產公證的內容,實際生活中真正來做此公證的還是極少數,雖然婚前財產公證呈逐年上升態勢。其所占公證業務比例仍然非常低。相對其他公證業務的突飛猛進,這項公證依然發展緩慢??梢哉f,婚前財產公證具有“說著好、做著難;問的多,辦的少”的特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我國現在的離婚率比前些年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據統計,因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后歸屬不明確而引起的離婚也日趨增多。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來解決,因此,盡快制定對婚前財產公證進行強制辦理的法律規范是必要的,將婚前財產公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助于更好的保護婚姻當事人及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概述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的發展速度是很快的,雖然現在它在我國還沒有全面的普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制度的普及絕非難事?;榍柏敭a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和解決婚姻生活中相關的財產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呢?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和己經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的財產、債務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下列特點:
(一)自愿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榍柏敭a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并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愿不得阻攔?;榍柏敭a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范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并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榍柏敭a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余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系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二、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利與弊
凡事都具有兩面性,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也不例外。它不僅在調節私有財產方面有其巨大的優越性,能調節私有財產的歸屬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作為一種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改正,下面就來闡述一下它的優點與不足:
(一)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優越性
從法律方面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起到了一個正確保護的作用;從社會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則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對社會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應該積極推崇的。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局限性
在現階段,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處,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關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現實中存在類似現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擁有一定的財產和一些債務,他為了躲避這些債務而結婚,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公證給未婚妻所有,當該男一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于自己的原有財產己經屬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強制執行。這樣無疑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榍柏敭a公證沒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司一能會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越來越重要,能創造出比自身更大的價值。例如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積累,雙方努力創造出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互相幫助,該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用法律條文的形式確立婚前財產制度有益于更好的規范婚姻中財產關系,對于構建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1.增設法律關于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規定。婚前財產契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婚姻法》應在訂約時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這些特殊要求包括:<1)對訂立主體的限制。能夠訂立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只能是即將確立婚姻關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員不適用。(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訂約權利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婚前財產公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
2.完善婚前財產公證的內容。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在法律上的內容,對一些違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應當明確的規定:(1)對于為了躲債辦理而婚前財產公證的,該部分的財產應該不予以保護,一旦查明應該予以當事人嚴厲的懲罰。(2)對婚前財產公證應該設定年限,例如結婚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如果對婚前財產公證進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設置,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會發生。(3)對于無形的婚前財產,例如知識產權等,法律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誰擁有發明權就應該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發明的則應該屬于夫妻雙方所有。
3.增設對于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變更撤銷規定。為了防止夫妻通過變更或撤銷原實行的財產制以達到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目的,《婚姻法》應借鑒《法國民法典》的做法,對允許變更的情形、條件、效力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的東西應當變更,撤銷,廢除等,決不允許一些人有機可乘。這些措施有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
總之,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前財產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們通過法律手段以法律條文形式確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對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建立人與人之間的誠信有著積極作用。鑒十以上論述,筆者認為應該把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確下來,使夫妻以后在處理婚前個人財產問題上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