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設的理論研究,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權威的樹立,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于2012年8月14日至15日在青海省西寧市召開2012年年會暨司法公信建設專題研討會。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委員、來自全國各地的優秀論文作者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師范大學等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共80余人參加了會議。為了提高會議的研討水平,司改專業委員會面向委員、全國法院廣泛征集論文,共收到全國各地專家學者、法院領導和一線法官提交的論文800余篇;會議選取了部分優秀論文作者代表在會上進行主題發言。現將會議研討情況綜述如下:

  一、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建設

  與會代表認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的靈魂和生命線。公正的司法行為、高質量的審判活動,是司法公信的基礎;不公正的司法活動,質量不高的案件審判,必然導致司法公信的喪失。因此,人民法院要立足法院實際,遵循司法規律,強化隊伍建設,提高案件審判質量,以公正促公信,切實加強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設。

  青海高院董開軍院長提出,司法公信不是一般的信用,其本質是法律公信,是法律公信在司法領域的具體化、現實化。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必須關注司法公信的本質。司法公信不僅僅是司法系統的事,而是整個法律的事。當前,司法公信面臨很多問題,出現了流失、矮化乃至被輕視、詆毀、損害等諸多負面現象。分析司法公信出現問題的原因,應該是內外因交織作用的結果。對于司法機關來說,要集中精力抓好司法隊伍建設,強化司法能力,不宜把本屬于社會或司法環境的條件性問題當成自己的問題分散精力;對于社會來說,重點在于全面落實好憲法和法律規定,進一步理解、支持司法機關,尊重司法規律,不宜把本應由社會辦理或解決的條件性、保障性問題也推導成司法自身問題。

  江蘇高院公丕祥院長認為,司法公信是對司法權運行狀況社會評價的一種描述,司法公信力是反映這種評價的指標。司法公信具有雙重維度:從權力運行層面看,它是司法權在運行過程中以其主體、程序、功能和結果等承載的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從受眾心理層面看,它是民眾對司法主體、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以及司法裁判的尊重、認同以及服從的普遍性群體意識。就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的關系而言,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與司法公信互為表里,不可或缺。提高司法公信,必須緊緊抓住司法公正這個根本。司法公正可以分為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個案公正是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普遍公正是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所實現的社會公平正義,從而形成有機和諧的社會生活秩序。個案公正是普遍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普遍公正是個案公正的體現和歸宿。要提高司法公信,必須把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辯證統一起來,正確認識和處理法律公正觀和群眾公正觀的關系,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同時,要立足國情,建立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民意溝通機制、司法為民機制、隊伍建設機制、社會引導機制等各項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運行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

  南京師范大學李浩教授在點評中指出,在案件裁判過程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為此,要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系。當前,人民法院強調“調解優先,調判結合”,但對部分事實存在重大爭議、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進行裁判時,應當慎重使用調解方法。這是因為調解的非公開性和對事實認定的模糊性,可能會損害司法公信。對于一些需要通過適用法律來創設法律規則的案件,除非當事人愿意調解,法院也應當依法進行判決。第二,處理好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關系。《民事訴訟法》處理的是私權糾紛,法院不能簡單的因當事人舉證不能而認定當事人敗訴。在必要的時候,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調查證據。這對于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司法公開與司法公信建設

  會議代表認為,司法公開的價值功能契合了司法公信力的雙重維度要求,有助于促進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當前,司法公開還存在著公開力度不夠,司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不足等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司法機制、設立司法公開救濟機制等,充分發揮司法公開在構建司法公信中的作用。

  安徽高院李鵬翀法官認為,司法公開作為一項憲法原則,是樹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司法公開可以規范審判行為,實現司法公正;規范執行行為,確保裁判履行;加強監督制約,促進司法廉潔;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治觀念;加強溝通了解,增進司法認同。目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狀不容樂觀,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公眾欠缺法律知識、社會法制觀念滯后、司法公開不徹底,法院裁判說服力不強以及司法裁判的約束力不強等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通過進一步明確司法公開范圍、建立司法公開機構、打造司法公開平臺、加強司法公開機制建設、推動社會公眾參與司法公開等方式,不斷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信建設。湖北高院夏勇法官認為,當前,司法公信不足已經成為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導致司法公信缺失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司法公開力度不夠,存在司法公開機制不健全、措施不規范、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為此,要進一步增強司法公開的及時性、真實性、透明性、公眾參與性和合理性,并不斷創新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司法機制、加強司法公開的救濟等制度建設。

  隨著“微時代”的來臨,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要積極回應微博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與會代表就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浙江臨海法院的葉再頌法官認為,微博是“信息”高地、“自媒體”平臺,是“微”力量載體。但很多人對微政務存在認識上的誤差,認為法院中立思維不同于微博的主動思維,認為法院微博存在風險。他認為,要發揮“微政務”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正面作用,必須明確法院微博對司法公信力“契合”作用和公信力對網絡話語權的需要,此外,要不斷完善微博準入制度、運營管理制度、法院微博運行機制和微博集約化制度建設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作翔教授認為,對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分析,不應簡單的憑借主觀感受,而應該建立在準確、客觀的數據分析之上。要通過數據,明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并分析原因,得出結論。如果出現數據分析結論與人民群眾包括人民法院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感受不一致的情況,則更應探究其中的深層次原因,查找問題所在。

  三、司法監督與司法公信建設

  與會代表認為,司法監督是保障司法公信的必要手段。當前,司法監督存在著泛化與不足的雙重困境,司法監督程序不規范、監督軟化、媒體監督失序以及監督越位等問題,影響了司法監督的成效。因此,有必要加強司法監督的程序規范,完善監督工作機制,確保司法監督到位而不越位,從而有效促進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設。

  河南高院王韶華院長助理認為,當前提升司法公信力,應該從整體進行頂層架構。要設定司法監督的原則,明確司法監督的目的。司法監督不應簡單的對司法進行干預,監督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為了監督而監督。要明確監督權相對于司法權,是一種輔助手段,司法監督要保障司法權的運行,避免司法監督泛化、濫用等問題。要進一步明確監督的重點,著眼于全局,形成良性互動。要使司法監督遵循司法規律、注重程序規范,厘清價值取向。

  對司法權的內部監督,是司法監督重要的一個方面,是人民法院對司法權運行的自我約束和規范。其中,審判監督制度是司法內部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但現行的審判監督制度還存在一些監督功能片面、申請再審隨意等的問題。對這一問題,江蘇連云港中院的薛劍祥院長從民事審判角度出發,對審判監督制度進行了研究。他認為,既要發揮民事審判監督的督促糾錯功能,又要維護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要對再審程序的功能進行細化,通過法律適用性糾錯、事實認定性糾錯、程序恢復性糾錯,切實增強再審糾錯功能的針對性與實效性。為了防止申請再審的隨意性,應對申請再審預設負擔,分情況收取或免除案件受理費;進一步加強裁判程序的公開性,增強審判監督的嚴肅性,等等。對司法權內部監督的另外一個重要環節,是對案件裁判質量的有效監督。北京東城區法院的劉酉谞法官,對這一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案件質量評估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導向性和工具性意義。現有的以法院為主體的案件質量評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單一評估主體容易導致評估過程封閉,使社會公眾對于評估流程完全不了解,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產生不利影響,故而有必要建立一個由司法機關自身、社會公眾以及法學專家三者結合的多元案件質量評估主體模式,針對案件質量的三個方面--公正、效率和效果進行評估。

  對司法權的外部監督,是司法監督的又一重要方面。浙江衢州中院的魯曉波法官指出,當前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機,但是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卻呈現出不斷提升的良好狀態。究其原因,社會公眾的認知偏差是出現這一問題的重要因素。之所以會出現社會公眾的認知偏差,既有歷史上“避訟”“厭訟”思想的影響,又有現實中誠信體系的“坍塌”以及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知障礙等因素的作用,而且媒體的過度渲染和法院的長期緘默之間的反差,也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通過加強司法宣傳,構建和諧的媒體關系,主動營造正面輿論環境,努力矯正公眾的認知偏差。檢察院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是實施司法權外部監督的重要途徑。山東日照中院的王宗憶法官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至190條賦予檢察機關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商事案件裁判進行抗訴的權利,但法律卻沒有對檢察機關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圍、條件及出庭抗訴等工作作出規定。尤其在民商事抗訴案件中,諸如單方取證、抗訴權行使混亂、監督過于寬泛等問題,都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損害。因此,有必要出臺相應規定,嚴格限制抗訴范圍、抗訴條件,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機制,進一步規范訴訟檢察監督權,形成檢察監督權與人民法院審判權的良性互動關系,從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國人民大學范愉教授認為,司法公信力問題并不是因媒體的炒作而出現的問題,也不是中國特有的。從80年代開始,全世界都越來越注重對公信力的評價,不僅對司法和其他國家權力機關,而且所有具有公共性的社會組織、行業、單位等都需要接受公信力評價。在這個背景下,司法機關不能拒絕公眾評價,不能對公信力問題置之不理。公信力與司法監督的關系是密切和直接的。與美國通過加強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民主、加強公眾對司法的有序參與等方式來提供司法公信力不同,在文革之后,我們通過設置層層監督來提供司法公信。但很多監督直接轉化為干預,最終使得司法獨立性難以保證。同時,也沒有充分考慮司法民主的問題,沒有建立公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機制。在監督機制的具體設計中,一個重要的底線就是不能違背司法規律,不能以犧牲司法的獨立為代價。對于社會對司法的評價問題,范教授認為,司法公信力是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要獲得這種信任,首先,通過理性產生對司法的信任。例如,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眾對司法本質、規律、特點和作用等方面的客觀認知,包括對司法的風險、局限性以及成本等方面的認知。其次,通過感性經驗形成對司法的認知和信任。根據世界各國的實證調研結果看,訴訟案件和當事人的增加并不會自然提高司法公信力,相反,通過公眾參與司法活動,特別是陪審團,參與者對司法的信任一般能夠提高。因此,人民法院要努力加強公眾參與度,不斷提高公眾參與的范圍和比例。再次,通過社會心理和社會經驗提高司法信任。例如,通過媒體對法院、法官、個案的報道和觀察,形成對司法的印象和整體判斷。法院必須正面應對公眾對司法的關注,通過公開審判、法院開放日、個案的解釋等,向公眾傳播正面的客觀信息,逐步贏得公眾的信任。此外,范教授還強調,司法公信力建設應該將重點放在回應社會與公眾溝通上。現在是自媒體時代,公眾對司法的關注和參與的熱情和力量是無法遏制的。因此,人民法院解決司法公信力核心就是溝通,并要正面應對公眾的關注、質疑和各種聲音。

  四、司法問責與司法公信建設

  與會代表認為,司法問責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必要保證。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問責體系尚不完善,影響了司法公信建設。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司法問責規范體系,科學界定法官司法責任,加強異體問責制度等,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北京西城區法院高中營法官認為,司法問責體系不完備、司法問責的媒體效應以及片面效應等,都是現階段司法問責體系需要改進的方面。要通過完善司法問責規范、強化司法問責規范的適用,努力構建司法問責框架。在法官司法責任方面,高法官認為,以“錯案”為標準追究法官責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錯案追究制度架空了上訴制度與審判監督制度。其次,錯案追究制度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抗拒執行的意識。最后,錯案追究制度還與我國相關法律矛盾。鎮江潤州區人民法院尤鋼副院長指出,鑒于我國問責立法滯后的現實,需要就司法問責的“人大”路徑進行探討。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擔當司法問責的啟動主體是最優選擇,這是因為人大實施問責效率可以達到最優、最能體現民意,而且可以克服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的不足。但現實中,人大實施司法問責缺乏法律保障,問責程序操作性不強,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的日常問責相對乏力。因此,應該加快推進人大問責制度法制化進程,明確問責對象、細化問責事由和問責標準,推進人大監督方式改革。

  南京大學法學院肖冰教授在點評中指出,對法官的問責不能簡單的以“錯案”為標準追究責任。與醫生等職業類似,法官在履職中即使存在錯誤,也是可以免責的,社會應該對這樣的工作有合理的容忍,而不是放大期待。司法是判斷的過程,是受認知、法官個人技能等多種因素影響,這些都是在合理容忍范圍內的,都是制度本身局限造成的。但是對于在司法工作中的違法亂紀行為,不能認為是履職中的錯誤,需要追究相應的責任。當前,司法問責制度最為迫切的,是把對于司法過程中諸如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追究制度落到實處,對制度本身的局限通過合議庭合議制度、上訴制度以及再審制度等進行補救,而不是一味地創設新的制度。創設新的制度,也必然存在局限性問題。肖冰教授還指出,司法不獨立,誠信的缺失,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內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立足現有司法環境,在自己的職業環境中,堅守信仰和理性,努力影響和改變外部環境。

  五、司法為民與司法公信建設

  與會代表認為,司法為民是現代司法理念的體現。構建司法與民意之間的溝通平臺,準確辨別民意,合理吸納民意,增強司法裁判的社會滿意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提高裁判的社會滿意度,努力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青海果洛州中院佟松樹法官立足藏區人民調解問題,指出藏區人民調解文化的盛行降低了藏民法律意識程度,調解組織調解案件違法或調解不成功,降低了藏民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度,調解案件程序上的簡便性與藏民的習慣法意識,降低了藏民對司法糾紛解決方式的信任度。為了提高藏區司法公信力,必須提高法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積極開展藏區特色的多功能的巡回法庭,并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等。重慶三中院的李健法官指出, “案結事了”事關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兩者互為因果。目前,司法說服力弱化、不信任司法的非理性擴大化、以及片面強調調解的司法政策的偏頗化,導致了人民法院無法達到“案結事了”的良好目標,阻礙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設。因此,人民法院應該著力化解矛盾糾紛,不斷規范調解工作,強調有法必依與規則之治,并建立人民法院聲譽管理機制、加強涉法涉訴信訪終結制度等機制建設,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為民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充分了解民意、吸納民意。南京大學吳英姿教授認為,公共理性是民主社會公民的理性。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共理性的缺失。一是司法解釋反公共理性的現象經常出現。比如,部分司法解釋的思路是“方便審判”,損害了司法的公共理性,故而司法公信力不高。二是司法裁判缺乏公共性。主要表現在裁判無理由和裁判理由的非公共性。三是司法缺乏溝通理性和制度化渠道。由于公共理性的缺失,必然造成司法理性滑向“目的理性鐵籠”,從而造成司法的空心化以及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問題。因此,應從法官和制度兩個方面培育公共理性。法官的公共理性培養關鍵在于強化公民意識與公民精神,提高把握法律精神的法律解釋能力以及提高說理論證能力。在制度建設方面,改革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將陪審制作為司法過程中的公共領域,建設成為民意與司法溝通的平臺,這是司法公共理性的制度化保障機制。

  北京大學傅郁林教授在點評中認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要充分認識司法規則的功能與和諧社會的政治目標之間的關系。和諧社會的前提是要有秩序。司法作為政治體系的一部分,以獨特的方式來促進和諧,這種方式就是建立規則。通過公正的適用法律,不斷規范社會行為,從而形成秩序。因此,對于爭議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或者需要通過適用法律來創設法律規則的案件,應當依法予以判決。二是要充分認識司法為民是職業態度還是職業目標問題。法官為當事人著想,而不是方便自己,作為一種職業態度,是司法的應有之義。但如果以此作為一種職業目標,則扭曲了評價司法的標準。三是要充分認識司法目標和社會公信力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司法現代化的過程中,司法的程序化、專業化還沒有完成,但社會已經有了回應性司法的需求。當前,司法必須要回應社會,僅僅滿足技術的需求已經不足以應對現實問題,不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中國的法官面臨的比西方法官更加嚴峻的挑戰。這就需要進一步強調司法的獨立性和司法的專業性。此外,要區分個案管理與體制管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要求是體制性的要求,少數法院簡單化為個人或個案的指標,直接導致法官的職業尊榮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這些都是人民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