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調解難題及對策
作者:楊東旭 發布時間:2011-04-11 瀏覽次數:427
2010年海門法院審理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商事合同糾紛案件169件,案件集中于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糾紛,糾紛涉及標的不大,但矛盾突出,調解困難。
一、特點
1、存在送達難、保全難問題。小額標的商事合同的當事人多為資產規模較小的私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這類主體經營方式靈活,其辦公地點、營業狀態、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常處于變化狀態。并且,不少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業主在變更信息后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另外,由于經濟發展較快,案件當事人搬離原住所,變更聯系電話的情況經常發生,這些均更加大了送達、保全的難度。
2、當事人舉證較簡單,訴請難獲支持。合同多以口頭形式或簡單書面形式締結,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合同履行過程缺少書面憑證,且雙方易對約定事項進行臨時變更,原告訴求多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3、調撤率低,大多數案件以判決結案。案件原被告雙方系存在多年的業務往來關系。在訴前,雙方協商均沒有結論,訴前已經關系破裂、勢同水火,訴訟過程中,各自堅持己方觀點不愿妥協。因此,此類案件多判決結案,調解率較低。
二、原因
1、委托代理人法律常識甚少。此類案件訴訟參與人多為本單位員工或私營企業主自己,其對法律規定較為陌生,且舉證意識及能力較差,部分當事人簡單的認為,法院就是說理的地方,把事情說清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當法官要求其對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舉證或做更細致地說明時,當事人易認為法官偏袒對方,故意為難己方,對法官及法院工作產生誤解,進而拒絕調解,堅持要求法院判決結案。
2、公司及個體業主經營經驗不足、資信程度不高。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多系下崗再就業職工或外地至本地務工人員,資信程度不高。同時,其商業經營理念、知識和經驗甚少,在提升自身競爭力、防范經營風險上做得不夠。
3、即使該類案件有專業代理人代理案件,也會因為代理人收取了代理費而不愿對本來標的已經很小的案件再次作出讓步,反而希望法院判決后對方當事人上訴,在二審中再收取一次代理費用。
三、對策
1、多渠道了解當事人信息。法官不應僅局限于庭審,應根據案情需要走出法庭,多調查、多走訪,向相關工商管理部門、基層組織、行業人士了解獲取當事人相關信息,為案件及時快速審結奠定基礎。
2、主動釋明引導當事人訴訟。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多對當事人進行釋法工作,使其對法律規則、法定程序等事項有所了解,明白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另外,還應從不同角度多詢問,從當事人陳述中發現問題,結合證據作出整體判斷,避免某些當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
3、引入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人民調解員組織調解的前提下,由人民調解員第一時間與當事人談話,確定調解方案,并在一至二天內親自到被告所在地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用民間語言進行調解的優勢,促成案件妥善解決。
4、加強宣傳引導。目前小額商事合同糾紛仍處于高發狀態,為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應加大宣傳,通過“送法進社區、進村鎮、進企業”活動使當事人更多知曉商事法律規范,從而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5、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對不規范的法律服務行為進行規制,特別是對公民代理要從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