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旅館成為犯罪高發地的問題分析及對策
作者:姚燕 許波濤 發布時間:2012-11-02 瀏覽次數:657
2010-2011年(多集中于此一年間),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結刑事案件561件,直接涉案小旅館57家,占總數的10.16%,發生在小旅館內的44件,占總數的7.84%,應當引起重視。
一、案件特點
1、犯罪的類型化。涉及小旅館的犯罪主要表現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介紹賣淫,非法拘禁。2010-2011年,該院審結上述四類案件109件,其中涉案小旅館57家,以小旅館作為犯罪行為地的44件,分別占總數的54.81%和40.37%。
2、直接介入犯罪。為招攬顧客,小旅館多直接或間接參與犯罪活動。以容留介紹賣淫為例,有的小旅館主是消極容忍賣淫女在其經營的旅館內從事賣淫活動,有的是積極牽線搭橋,與賣淫女共享嫖資。僅2012一季度年該院審理的容留、介紹賣淫案29件,涉案旅館就達30家。
3、查處比較困難。由于此類案件多發生在相對封閉的環境內,多為公安機關臨時查房、巡邏的時候發現,而旅館從業人員為了拉攏客人,常主動通風報信,給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提供了便利。因此,該類案件查處較為困難。
二、原因分析
1、投資成本低收益高。小旅館一般均為自有房屋改建,基礎設施簡單,自己經營,具有使用周期長,人力成本低的特點。近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員的大量流動,為小旅館業獲得的較快的發展。僅該縣步行街周邊的小旅館多達二十幾家。
2、收費低廉入住簡單。收費較為低廉,頗受消費能力較低的顧客的歡迎。多數小旅館尚未與公安聯網,入住手續相對簡單,甚至不需要出示身份證件便可入住,多成為很多社會閑散人員的寄居之所。
3、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從業人員文化不高,安全意識不強,管理較為簡單,顧客一旦入住對旅館內發生的事情充耳不聞,對公安機關的臨時檢查有抵抗情緒,甚至對發生在自身旅館內的刑事案件極力掩飾。
三、對策建議
1、規范準入制度。工商部門嚴格旅館業準入資格,對沒有設立安全通道、沒有配備滅火器、攝像頭等硬件設備,尤其是未與公安聯網的旅館一律不予發放營業執照,對曾經因犯罪而處罰的旅館一律吊銷營業執照。
2、加強安保工作。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小旅館的檢查力度,尤其要設立夜間巡邏制度,不定期的對小旅館查房。旅館從業人員要密切與公安機關的聯系,一旦發現有形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3、規范入住登記。旅館要對入住顧客,出入旅館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登記,每月向公安機關上交登記本,同時要加強對入住登記制度的檢查。發現不登記讓顧客入住的,予以處罰。
4、加大處罰力度。涉及違反犯罪活動的,除了對旅館從業人員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外,對小旅館依法予以取締,且于一定期限內對涉案的業主、從業人員限制從業或實行更嚴格的準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