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證程序不規范引發當事人訴爭應引起重視
作者:張文娟 發布時間:2012-11-01 瀏覽次數:520
平江法院在案件審理實踐中發現,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在辦理贈與公證程序過程中比較隨意,欠缺規范,極易引發當事人訴爭,也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應當引起重視。
存在問題:
一是公證筆錄制作簡化粗糙
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制作的贈與公證筆錄過于簡化粗糙,對同一事項的問答記載千篇一律,未能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對贈與人贈與受贈人房屋等大額財產的原因不做詢問,對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關系泛化記錄,甚至對無親屬關系的當事人如已有配偶的情人之間的房屋無償贈與行為,仍然不做深究,絲毫不問及贈與人對未成年子女等法定被扶養人的居住考慮,這就為當事人以及案外人今后的贈與糾紛埋下隱患,也助長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不良風氣,更縱容了一些當事人為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或政策的明贈暗買行為。
二是公證告知不夠及時充分
公證機構在受理公證事項后,未就權利義務責任、公證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對當事人以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及時充分告知,導致當事人在倉促辦理贈與公證后反悔,引發贈與合同糾紛。此外,公證機構對于很多重要事項如贈與公證所需資料、材料要求等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當事人,在當事人前來索要公證書時,公證處時以欠缺材料為由推諉發放,對公證書生效與否也不做明確答復,增加了法院認定贈與事實的難度。
三是應當終止情形繼續辦理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在因當事人的原因致公證事項在6個月內不能辦結或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等情形,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但在實踐中,公證機構經常存在因公證事項欠缺相關材料而久拖不決的情形,甚至在公證書發放前一方書面撤回公證申請時,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的撤回申請不置可否,既不終止公證程序,也不送達公證文書,甚至將未生效的公證書復印給當事人。本院在審理案件中還曾發現,公證人員在已經覺察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較大分歧和矛盾的情形下竟然熟視無睹,繼續辦理公證,這種做法不僅不能防范糾紛,反而極易引發當事人對贈與事項的訴爭。
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協會監管,統一標準規范
建議公證協會加強對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細化公證程序,統一贈與公證的標準和規定,及時公布、告知當事人各種贈與公證所需資料、材料。同時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業素質,建立公證人員考評機制,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程序的超期公證、違法公證、遲延告知等不規范行為給予相應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是發出司法建議,完善公證流程
對公證程序欠規范的公證機構發出司法建議,提高公證筆錄記制作技能,細化贈與公證應當查明事項,比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真實關系,贈與人將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贈與給受贈人的原因,以及贈與人對其應當承擔的被扶養人如父母、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安排和考慮等等,不僅要體現公正筆錄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也要體現公證筆錄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同時要求公證機關對當事人應予補全的重要書面材料采取通過筆錄或書面方式告知,并告知當事人補交期限及不予補交的法律后果,對當事人的撤回公證申請要求公證機構予以書面答復。
三是強化溝通交流,提供法制培訓
與公證機構定期舉辦座談會,加強與公證協會的溝通協調,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公證程序問題和瑕疵及時予以糾正。同時為公證機構提供法法制培訓,提高公證人員的法律功底和業務水平,明確公證機構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爭議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注意的事項及應予改進的地方,從而營造良好的公證法律氛圍,促進公證的規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