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運用限制出境手段執結八年陳案
作者:伍曉偉 發布時間:2014-11-25 瀏覽次數:963
“同志,買一張去馬來西亞的機票”華某。
“請出示您的身份證。”
通過身份證識別系統,售票員發現華某的身份證信息與江蘇省邊防總隊發布的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名單中的一人完全吻合,隨即將情況通知機場警務部門。
警務人員迅速控制住華某,并及時聯系限制出境裁定法院---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數小時后,當金湖法院法官出現在華某面前時,華某什么都明白了。
華某原是淮安市清浦區一家服裝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張某在服裝公司的工地上摔成八級傷殘。后經清浦區法院判決服裝公司賠償受害人張某47萬元,華某拒不履行賠償義務。2010年,淮安市中院指定該案由金湖法院執行。
金湖法院受理后發現,在案發后華某為規避執行,將服裝有限公司廠房租賃給他人,并卷走了60萬元租金,從此銷聲匿跡。今年4月,金湖法院執行法官通過全國工商登記的信息查詢,發現華某在上海與他人合資成立了一家外貿公司,但無法查找其準確住所。執行法官認為,既然是家外貿公司,華某很有可能會出境談生意,遂依法作出限制華某出境的裁定,并通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江蘇省邊防總隊協助執行。這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隱匿行蹤8年的華某,自知已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只好通知公司將47萬元賠償款如數打到金湖法院執行帳戶上。(邱永軍 伍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