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層法庭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調解
作者:張麗敏 發布時間:2012-10-31 瀏覽次數:492
俗語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如今的“楊白勞”與“黃世仁”已經發生角色轉變, “借債難,要債更難”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已不是鳳毛麟角。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債務人變相隱匿財產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社會的公平與穩定正不斷受到考驗。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征對性地提出了“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的工作思路,以此作為今后各地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重要指導。基層法官干警通過深入學習通知精神,深刻踐行能動司法理念,不斷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新問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各類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2012年10月8日,一起典型的“老賴”借貸案件在海門法院經濟開發區法庭結案,曾今逃避多時債務人在法官的多方聯系與勸解下最終和債權人達成了分期償還欠款的協議,多次索債無果的債權人對辦案法官言謝不止。2010年10份被告王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出具欠條一份,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此后原告多次催促還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分文未歸還,原告無奈起訴到了開發區法庭。
承辦該案的法官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的指示要求入手,認真進行審查,在排除了涉嫌非法集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借貸等經濟犯罪行為后,確認了當事人間系合法借貸關系。在查找、聯絡被告時法官發現,被告在生意場上的口碑尚好,誠信度也高,為何會出現自毀信譽的事情呢?原來,受國際國內各種經濟力量的沖擊,原本規模不大的公司近一兩年的生意每況愈下,被告在外也有多筆債權無法收回,雖然有心但無力一次性償還這二十萬元。
經過及時溝通,被告終于答應與原告坐在了一起,法官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讓雙方在心平氣和氛圍中進行談和。在第一次調解中,原告一再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所有的借款,被告卻表示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原本平靜的心態在調解中激起千層浪,雙方再次陷入僵局。確實,如果要求被告一次性償清所欠債款,無疑會使該公司陷入絕境,而如果不償還,原告的利益又該怎么保證?法官們苦惱至極,要怎樣才能達成一致,調解成功呢?承辦法官想出了分期償還的辦法,即由被告先還一部分借款,剩余的按期給付。這樣既保護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又避免了公司倒閉情況的發生。于是在第二次調解中,經過法官們熱心真誠、科學合理的勸解,原被告終于握手言和。
通過親自參與該起案件的調處全過程,我深深為基層法官時不我待、積極奔走調處案件的精神所折服。現階段,基層辦案法官要堅定不移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指示要求,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加大對該類案件的調解力度,應積極轉換思路,創新工作方法,力爭做到常規調處與創新調解措施并舉,調解手段推陳出新,促使調解、履行手段的多樣化,共促調處目標的實現。下面談談筆者個人的一些淺顯的認識:
(一)調解應結合本地方實際,法官除了按照正常的調解手段辦案外,還應結合案情實際、當事人狀況、財產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給力調解過程,積極促成和解。
民間借貸糾紛的主體通常是熟人社會圈里的人,即該糾紛往往發生在親屬之間、朋友之間、同事之間等,雙方大多是因為信任才發生借貸關系。借款有的是口頭約定,有的是書面約定,手續一般比較簡單。還有的只寫個借條,有的連借條都不寫,甚至有的歸還借款時連借條都沒有收回。所以,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就很難說清借款是否歸還、借款有無利息及還款期限等。對于這類糾紛的調解處理,首先應先了解清楚糾紛的基本事實;其次讓當事人明白應對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不利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時沒有打借條,應告知出借人因舉證不能可能產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應對借款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其感受到借款不還,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最后告知當事人,超過法律規定的借款利息得不到法律保護。當思想工作做通后,調解人員應抓住時機,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對于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有條件地促成多案聯動化解,集中精力攻堅克難,順利完成多案調處目標。
(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不能以案論案,孤立辦案,要善于發現與其他案件之間的聯系,利用一切有利資源,共同參與案件的調處。還說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件,如果不是法官充分考慮到被告的履行情況,能動的辦案,有征對性的調解,很可能出現“調而不履”“判而無果”的現實效果,不僅我們的調解工作困難重重,對于辛苦參與的債權人來說其利益也可能無法得到有效維護,法律的效力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民間借貸案件的調處工作除了要善于發現案件也包括當事人與其他要素之間的聯系外,還要學會把握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及現實動向、心里變化等因素,合理掌控調解的力度,做到張弛有度,需要參與時能收放自如,如此才能更有效促使案件不僅調解亦能圓滿履行。
(三)重視調解藝術,調解手段推陳出新,促使調解、履行手段的多樣化,注意區分各種當事人及不同案件情況,適用行之有效的調解方式、方法:
(1)要創新調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選擇和確定調解方式。要提高調解技巧,講究調解藝術,做到不輕不重,彬彬有禮;不緊不慢,抓住時機;不偏不倚,兩頭滿意,充分體現調解方式的靈活性,為緩解、調處矛盾創造一個良好的氣氛;
(2)針對案件當事人不遺余力開展訴前調解、送達調解、答辯調解、聽證調解、即時調解、庭審調解、庭后調解等形式多樣的調解工作,力求調解手段多樣化;
(3)重視法官干警自身調解能力的培養與提升,融情與理于調解始終,合理把握調解的時機,須懂得充滿溫情的調處往往比一席判決來的更給力,不僅有利于加速糾紛的化解與案件的處理進程,也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4)合理掌控民間借貸案件的調解進程,重視調判結合,注意提高調解的效率,避免陷入久拖不決,維護法律之尊嚴。
人們常常強調“調解是審判的藝術”,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調解的方式結案本身具有的省時、省力、節省司法資源、靈活、高效的特點,使案件調解相對于判決本身所具有的優勢得到充分、有效的實現。但在實踐中發現過于追求調解的結案效果有時可能導致案件“久調不絕”、“調而不履”,不僅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還消耗了時間,使債權人需求法律保護的行為本身失去了意義,直接影響了法庭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效果。
法官在化解該類糾紛時,要合理把握判與調的尺度,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采取穩妥和果斷的方式及時化解糾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注意對判決時引用法律、法規的宣講,做好判后答疑程序,減少上訴、累訴情況的發生,提高審理的效率;做好整個審理過程中對典型案件的宣傳,普及民眾對借貸案件法律常識、規范的認知力度,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倡導并促成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新的發展階段里,人民法院面臨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處與化解工作任重道遠,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創新調處方式與手段,共創為民、和諧的調解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