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查封財產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邵明振 發布時間:2020-12-23 瀏覽次數:843
被告人王某曾擔任一家米面廠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因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調解,米面廠承擔多筆債務清償義務。因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如皋法院執行查封米面廠名下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機械設備,其中,房產中的4號倉庫查封結束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2017年,如皋法院擬對上述查封財產進行拍賣,遂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903.3萬元,4號倉庫評估價值為40.36萬元。評估結束后,被告人王某明知米面廠房產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將該房產中的4號倉庫拆除。
2019年8月27日,如皋法院對米面廠名下被查封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生產設備進行拍賣,成交價為人民幣840.83776萬元,成交價格中未包含查封后被拆除的4號倉庫。
如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中,非法處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財產,致使被處置財產未能拍賣變現,造成判決、裁定確定義務部分不能履行,權利人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其犯罪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官說法】
法律是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行使審判職能,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等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和權威性,需以司法文書的強制性和執行力為前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刑法明文規定督促和懲罰拒執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刑罰手段保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維護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順利執行,力求實現“公正、高效、為民”的司法宗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涉案財產已被法院查封,還擅自處置查封財產,致使債權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法院依法以“拒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督促被執行人主動、自覺履行法院判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與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