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對公共道路進行整修,造成地面坑洼不平整,雖然在周邊設置了護欄,也放了警示牌,但沒有將坑洼地面圍起來,行人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時摔倒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對于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0萬元,被告施工單位承擔90%的責任,賠償18萬元;原告自行承擔2萬元。

2015年1月1日21時27分許,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到一段高架下方,此時非機動車道施工封閉,在從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時,因為地面坑洼不平摔倒受傷。徐某先后住院24天,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殘疾。

“兒子剛兩歲,女兒三歲,家里生活都靠我,平時在工地上打臨時工,主要做搭外架的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都是現金支付?!毙炷吃V至法院,要求施工單位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我們在事故現場原告騎行的反方向掛了警示牌,也有護欄,只不過護欄在旁邊,沒有把坑洼的路圍起來?!蓖徶?,被告辯稱,周邊地區的人都知道這個地方施工,就原告出事了,另外原告是事后才告訴被告的,當時他有沒有喝酒或者自己身體不適,這些原因都不清楚?!岸易o欄上有紅、白顏色,本身就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span>

而徐某在庭審中陳述,發生事故的路段前方沒有警示牌,該路段是有護欄標志,但是坑洼的路沒有圍起來,“隱隱約約就看到是條路,以為路是平的,騎到那里就摔倒了,猛的一個坡陡,坡陡下面就全部是坑洼?!毙炷潮硎荆溲劬Σ唤?,騎乘的電動自行車上有照明設施但當時沒有打開。

法院認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在路面施工過程中,在坑洼施工路段未采取設置圍欄等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原告騎乘電動自行車行至該處時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因原告在夜間行駛時,未進行車載照明導致其視線不清和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所以對自身的損害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認定原告承擔10%的責任,被告施工單位承擔90%的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地面施工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提醒,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