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抱團偷越國境賭博案件。被告人袁某、陳某等四人于2020年疫情防控關鍵期間,在未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共謀偷越出境前往緬甸賭博。如東法院最終以偷越國境罪,判處四被告人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實刑,并均處適量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袁某一、王某、陳某于2020年2月份的一天,共謀偷越出境前往緬甸賭博。四被告人駕車行駛至云南西雙版納中緬邊境,在未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從西雙版納偷渡至緬甸境內并逗留數日。

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袁某一、王某、陳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沒有有效證件,多人結伙出入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偷越國境罪。結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當前國內新冠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境外疫情加速傳播,病毒輸入風險加大,不法分子非法出入國境,不僅危害國家國境管理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更加會造成境外疫情流入,給國家疫情防控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影響疫情防控局勢。請大家遵紀守法,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守護生命安全。同時,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將切實肩負使命,履行自身職責,重拳出擊,嚴厲懲處疫情期間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維護社會良好秩序。

法條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