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養育了三年的女兒非自己親生,起訴要求妻子離婚并返還撫養費和賠償精神損失。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認定女方程某故意隱瞞實情,構成“欺詐性撫養”,判決被告程某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共6萬余元。

曹某與程某經人介紹相識,曹某對高挑白皙、美麗動人的曹某一見傾心,二人于2016年初舉辦訂婚儀式, 2017年2月登記結婚, 2017年10月程某生育一女小西。因曹某察覺到程某自生育后開始對自己態度日漸冷淡,又聽到周圍親鄰閑言碎語,曹某懷疑小西并非自己親生。于是,2020年底他委托某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最后得到的鑒定結果為:排除曹某與小西的親子關系。曹某看到鑒定結果后倍受打擊,很快將妻子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并要求程某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撫慰金。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曹某與程某經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雙方于2016年初即按照傳統風俗訂婚,雙方以婚嫁為目的進行相處,后程某在此期間卻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并懷孕,程某對此存有過錯。程某在生育后,雙方缺乏溝通,相處甚少,加之雙方現因所育一女問題發生爭執,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對于曹某要求與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離婚后小西隨程某共同生活,曹某不承擔撫育費用。關于曹某主張要求程某返還撫養費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程某隱瞞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并懷孕的事實,曹某在不知程某所育一女非其親生的情況下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因曹某未能就撫育費的實際給付情況舉證證明,法院酌情確定為28800元。程某的行為侵害了曹某作為丈夫的人格權益,給曹某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依法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5000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欺詐性撫養”糾紛逐漸成為易發家事糾紛之一。“欺詐性撫養”一般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非與男方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致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欺詐性撫養”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判賠返還撫養金及精神損失費的方式對無過錯一方予以保護,但再多的賠償金也無法撫慰受騙方所受到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