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車庫停車不占據公共通道是常識。然而,海安某小區發生了一起因汽車停放在通道影響通行,致一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與另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而亡的事故。死者家屬將肇事的電動三輪車車主、小區物業公司以及占停公用通道的汽車車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事故損失。日前,隨著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道停車“引”事故

2019年7月某日中午,楊某將其駕駛的小汽車駛往所居住小區地下車庫,由西向東停放在車庫門前通道處南側。此后楊某未再挪動該車。事后查明,楊某停放的機動車占據通道路面三分之一多。

次日天氣晴好,早晨7時30分左右,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該通道由東向西行駛,同時管某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該通道由西向東行駛。

三車交匯處,周某與管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周某所駕電動自行車跌倒,后與通道北側的車庫門發生碰撞,周某受傷、車輛和車庫門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管某將電動三輪車停下來,當即撥打報警電話。周某當日住進醫院并接受手術治療,于事故發生第三天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相關部門調處未果,周某家屬將管某及物業公司、楊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獲得相應賠償。

物業公司拒攬責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根據城管局、物業協會編撰的物業服務手冊,物業公司對小區只需常規性維護,就現有條件下,他們已盡到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職責。

經現場勘查,案涉小區為農民拆遷安置房組成的開放式小區。案涉事故地點的地下車庫通道為東西走向,寬6.4米,現場光線一般。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范圍包括車輛停放管理和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細節的協助管理。公司在車庫入口處均印制“通道內嚴禁停車”,在小區懸掛“5”的限速標志,在公告欄張貼“地下車庫過道內禁止隨意停車影響其他業主的出行”的友情提醒,及時在業主微信群內上傳照片提醒相關業主挪動停放不規范的車輛。小區內常態化巡邏,配備喇叭擴音喊叫“將車輛入庫或者入車位”。

細分責任定比例

根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停放機動車占據通道路面約三分之一多,在當時的環境下明顯妨礙通行,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在超越楊某停放的機動車與對方來車相會時,周某和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的管某均觀察不力,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生,應分擔事故責任。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陳述及舉證,事故發生前一日傍晚公司工作人員還在小區內巡邏,物業管理公司理應發現該情況并及時通知楊某改正,但物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進行了通知,說明物業公司在履行管理義務時仍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情況,應酌定承擔相應責任。故一審法院確定楊某、管某、周某及物業管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比例分別為35%、35%、20%、10%,楊某的責任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后,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物業公司要求改判駁回原審原告方對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則辯稱,案涉機動車在道路以外停放,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不能參照適用機動車損害賠償交強險的規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過錯責任比例分配問題,即機動車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適用交強險問題。

關于過錯責任比例分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車輛停放與管理不嚴格,采取的措施僅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業主,未能及時通知錯誤停放車輛的業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惡性事故的發生,管理職責不到位、不全面,其粗放式管理也為案涉事故發生埋下安全隱患,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涉小區作為開放式小區,并未形成封閉的內部管理環境,本案屬于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案涉事故地點的地下車庫光線一般,各方當事人通過該地道時均應謹慎駕駛、相互禮讓、小心慢行,確保通行安全。小區業主楊某將機動車停放在公共通道上,影響過往車輛的觀察與通行,客觀上形成通行安全障礙,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管某本人系無證駕駛,且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無號牌,故其相對而言更具危險性,理應負有與其危險性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周某可通過的區域至少寬2米,足夠其通行,其在通行時亦存在觀察不力,采取措施不當的過錯。

綜合考量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回避風險能力、應盡義務及案涉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楊某、管某、周某及物業管理公司各自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比例于法有據。

小區安全無小事。從本案中我們應知悉,作為小區業主,平時應當謹記規范停放車輛,不能因為自己隨意停車一時方便而影響公共通道行車安全。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在實施管理服務時,應汲取深刻教訓,對錯誤停放車輛的車主進行“特別”提醒,以免惡性事故發生,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影響公司聲譽,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