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父、楊母夫婦是很常見的傳統家庭,育有一女三子,并把孩子們撫養長大,幫助他們建立自己的家庭。本以為辛勤勞苦了大半輩子,可以過上含飴弄孫的悠閑生活。女兒因為身體不好沒有盡孝的能力可以理解,但沒想到兒孫們推三阻四,想盡各種借口不愿撫養老兩口,甚至拒絕老兩口上門。 

楊母去世后,三子又產生扶養糾紛。經村委調解后三子達成協議,由老二夫婦扶養父親,楊父的經濟來源由老二家庭支配、處分,所持股金由楊二家庭繼承。經此糾紛,楊父對其余兩個兒子心灰意冷,在村委見證下立下遺囑,要求將其存款、股金、楊母的撫恤金均由楊二繼承,其余兩個兒子不得參與送終。此后楊二夫婦積極履行扶養義務,直至老父親安詳離世,承擔了楊父的一切開支及喪葬事宜,其他兩個兒子從始至終未曾參與楊父的扶養及葬禮。楊父在世時曾于2015年申請購買了涉案經濟適用房,楊二夫婦為共同購買人,楊父去世后,其他兩個兒子及早年去世的女兒留下的孩子對房產的權屬產生爭議,楊二夫婦無奈之下訴至錫山法院要求確認房產歸其所有,楊大、楊三和兩個侄子對該房屋不具有繼承權。

房產購買于楊二夫婦扶養楊父期間,購房款除1萬元現金外,其余轉賬支付主體均為楊二夫婦或以二人名義申請的貸款,因楊父曾于2001年將當時名下的房產分別贈與三子,最后一次扶養調解協議達成時楊父名下銀行卡余額僅為兩千余元并已用于支付結欠楊大、楊三的飯錢、房租、水電等費用,楊父本人所享有的社保、股金等待遇僅夠勉強負擔個人日常生活支出,因名下無房產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資格等情況,錫山法院采納楊二子主張的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其夫婦支付的意見,一審判決楊大、楊三和他們的兩個侄子對該房屋不具有繼承權,房屋由楊二夫婦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