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投訴?日常生活中,人們遇到爭議大多會通過投訴方式來表達自身不滿和訴求,但投訴也不是法外之地,投訴應當尊重事實、注意限度,否則將構成侵權。最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投訴失實而被判決名譽侵權的案件。

2019年12月,被告周伯在蘇州市吳江區一家醫院配藥時將自己所需藥品弄錯,故于當日下午到門診藥房找醫師小張要求更換藥品。小張告知其藥品系特殊商品不得退換,并說明已在藥房窗口處張貼了相應的規定,但周伯仍然要求換藥,故雙方發生爭吵。爭執中小張報警,派出所出警后對雙方進行勸解處理。2019年12月底,患者周伯通過12345熱線投訴醫師小張不肯換藥,且說“配錯藥就拿回家繼續使用”的情況。后小張所在部門因周伯的投訴被扣分,小張個人也被扣罰當月獎金,該事件對小張精神造成不良影響,故小張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伯向其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撤銷投訴。

吳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張提供了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并否認其有“配錯藥只能繼續使用”的言論,被告周伯需提供證據證明確實存在投訴所稱的相關事實,否則該投訴屬于虛構事實誹謗他人。本案中,被告周伯無證據證明其投訴所稱“小張讓其將配錯的藥繼續使用”的事實,且該投訴導致小張業務考核扣分、獎金扣罰,給小張造成不良影響,已構成侵權。遂判決被告周伯通過12345熱線撤銷對醫師小張的投訴。

法官說法: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以侮辱、誹謗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將構成名譽侵權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投訴和信訪是公民表達自身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但投訴和信訪也應遵守法律邊界,及時固定證據,保證投訴內容的客觀真實。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