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拒付餐費,酒店成了冤大頭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吳云霞 石玉 發布時間:2022-02-08 瀏覽次數:1186
吃飯給錢天經地義,可有些人在酒店消費簽單后遲遲不給支付餐費,以各種理由推脫。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拖輪公司給付某酒店餐飲費25000余元。
被告拖輪公司因經常要宴請客戶,想找一個相對固定的酒店,被告的一名股東正好與酒店老板相識,加上是老主顧,于是雙方協商,拖輪公司在原告處就餐時簽名掛賬即可,待年底統一結算。2020年拖輪公司在酒樓處吃飯都是采取簽單記賬的方式,年底雙方對賬確認被告共消費25000余元。后原告不斷向被告催討餐費,但拖輪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疫情之下,酒店的生意本就受到重創,數萬元的餐費不能就這么打了水漂,為了討回餐費,酒店將拖輪公司告上了法庭,拖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是部分簽單人員不是公司員工,公司對這部分的餐費不予認可,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變更時約定了此前的債務均由原來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承擔,與公司無關,公司不同意支付餐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股東、員工在原告處就餐,原告為被告員工提供餐飲服務,酒店與拖輪公司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且有案涉對賬單為憑,原告有權向拖輪公司主張餐飲費。拖輪公司主張案涉對賬單所載餐飲費系其他單位、個人的消費,與其無關。但即使案涉餐飲費發生在陳某擔任拖輪法定代表人期間,其行為亦代表拖輪公司,而拖輪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發生變更與原告無關,故判決拖輪公司支付原告餐費25000余元。
法官說法:近兩年因受疫情影響,不少酒店生意慘淡,給予相熟的企業簽單賒賬消費也成為酒店攬客的重要手段,簽單消費固然方便省事,但酒店都應充分認識到簽單消費存在的風險,酒店在消費者簽單時,應建議消費者寫明公司名稱,標明消費事由,簽單后及時對賬確認并開具相應的發票。年關將至,酒店生意將迎來高峰,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就餐后應自覺給付餐費,霸王餐吃不得,錢款事小,信譽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