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付款行為的性質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石燕 發布時間:2019-12-16 瀏覽次數:2685
原告麗娜看到被告某醫療美容服務機構的吸脂宣傳廣告后,很是心動,即去該醫療美容服務機構門診部咨詢,對于吸脂手術有了初步了解后,當即交納該項手術費用19800元,但雙方沒有明確手術的具體時間,服務部也未向麗娜告知術前風險及禁忌等。后麗娜在該醫療服務部看到其他客戶因手術風險問題在與門診部協調,內心產生疑慮,遂要求退還已交手術費用19800元。醫療機構認為雖未實施手術,但麗娜支付款項的行為證明雙方已達成合約,現無故要求退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只承認退款12300元,麗娜為此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麗娜支付款項的行為能否認定是對雙方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的履行?
觀點一認為:麗娜付款的行為只是對于雙方簽訂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發出的一種要約,其意思表示是希望與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美容服務關系,由于醫療美容機構尚未與麗娜就美容服務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故雙方醫療美容服務合同尚未成立。觀點二則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麗娜的付款行為應屬于對雙方醫療美容服務合意的確認,其付款是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故該合同已生效,麗娜無故退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本案,筆者傾向于觀點一。
所謂合意,除了通常理解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還有當事人對其意思表示受法律拘束亦有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有效行為,其有效是指完全地發生了意思所表達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而本案中,美容服務部的廣告并不符合要約形式,應為要約邀請。另雙方對手術時間、具體操作流程以及手術的預期效果等服務內容的主要條款并未形成一致意見。且根據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業機構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者親屬告知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因此,麗娜的付款,只是向相對人發出表達其具有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美容服務機構雖然也收取了麗娜的款項,但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等主要條款尚未達成一致協議,因而醫療服務合同尚未成立,應視為尚未接受麗娜的該要約。現麗娜要求退款,美容服務部應全部退還麗娜交納的手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