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單位賠償20萬

公司員工在長時間連續(xù)加班的情況下,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xiàn)身體不適,凌晨送醫(y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責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悲劇:一個月僅4天不加班,50多歲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jīng)濟負擔較重。前年3月中旬,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chǎn)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過,由于所屬行業(yè)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tài)。

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進行體檢,發(fā)現(xiàn)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然而尚未到一個月時間,意外就發(fā)生了。12月20日晚上十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3時,妻子發(fā)現(xiàn)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焦點:加班非強制,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之后,醫(y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的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fā)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為生產(chǎn)型企業(yè),不可避免會因業(yè)務季節(jié)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jīng)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的調(diào)查。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公司侵權,承擔20%責任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nèi),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nèi),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為,但根據(jù)被告公司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指出,不論原告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本案中,在原告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nèi),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故被告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費’的理由不能作為其違法延長文某勞動時間的合理事由。在其加班行為中,被告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

考慮到引發(fā)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diào)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jù)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 20 萬元。后文某家屬提起上訴,要求被告公司承擔50%以上的賠償責任。

對于責任比例,蘇州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應當按照個案中用人單位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jù)用人單位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被告公司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綜合各因素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根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但是像文某這種情況在下班后猝死,按規(guī)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指出,根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規(guī)定不構成工亡。

但是,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傷,若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