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單方退出機制之我見
作者:雷愛紅 趙紅霞 發布時間:2011-03-25 瀏覽次數:471
近年來,懲治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話題,法官執業面臨嚴峻考驗。上海、重慶兩地相繼推出法官單方退出機制,主要為: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為律師的,該法官不能擔任本市各級法院的院級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也不能擔任審判、執行等業務部門領導。最高法院對亦規定對配偶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法官實行任職回避,更加明確地提出了法官單方退出的具體實施。
法官單方退出機制實質上是在深度解讀已有的黨紀國法所形成的防止利益沖突的“回避制度”。 任何握有公職權力的人員,其代表的利益大致可分為二種:一是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是其作為社會成員個體所具有的私人利益。這兩類利益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會相互沖突。如果國家公務人員利用公共職務權力去謀取個人私利,就一定會侵犯公共利益,進而導致腐敗現象乃至違法犯罪。單方退出機制至少會盡可能地為利益博弈的雙方提供一個較為公平的競技的寬松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司法領域的腐敗蔓延,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單方退出機制完善了現行回避制度,強化了對回避申請權的保障和救濟。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公平和正義是其追求的目標,現行回避制度實施過程中,相關法律對回避事由規定籠統,申請回避的條件苛刻,無論是作為邏輯上的一種結論,還是司法現實的客觀需要,回避制度都應當予以完善。在司法回避制度“部分失靈”的背景下,改革并創新相關制度讓現有法律得到切實的執行和遵守,成為大勢所趨。法官單方退出制度,是完善司法回避制度的有益嘗試。
二、單方退出機制隔離了法官和律師的接觸,彰顯了維護司法公正的積極態度,對防止司法審判中的利益沖突具有重要意義。早在上個世紀,加拿大、美國等西方國家就確立了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規避制度。我國傳統的人文禮儀和顯示的國情民意,“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現象尚未完全消除。如果律師的近親屬在法院擔任領導職務,他們難免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利用這種關系來為當事人謀取利益。即使是承辦法官,亦會受到特殊身份的無形壓力,難免顧慮重重。
三、單方退出機制從制度上進一步確保法官中立,使法官免于受到來自配偶、子女方面的利益干擾。單方退出機制拆散”了法官和做律師的配偶或子女這對在普通人眼里的“黃金搭檔”,進一步完善了分權制衡、司法公開、監督制約等機制,從根源上預防司法腐敗、筑起了法官與律師之間“隔離墻”。
但是,預防司法腐敗,單方退出這種“物理隔離”機制并非治癥唯一良藥,必須結合法律、制度層面、素質教育方面、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才能真正起到維護司法正義、司法廉潔的積極作用。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司法約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律師法中雖然都有對法官與律師間“回避制度”的相關規定,但在真正需要回避的情況下,卻沒有有效的程序或懲治性規定來保證回避的實施,應完善和健全相關立法,并配以有效的程序和懲治性規定保障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二是推行司法民主,增強民眾監督力。這里的“司法民主” 是一種能夠保證民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過程,在正當程序的基礎上,對司法權能夠有效控制的制度,區別于廣場審判、網絡審判、輿論主宰司法。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機制,加強民意溝通,做到透明公開,陽光司法。
三是恪守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判斷力。公正包括主觀公正和客觀公正、個案公正和社會公正、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樹立全面的公正觀。
單方退出機制的實施,是強化法官特別是法院領導干部自律的有益嘗試,讓人們看到了“行動中的公正”,與人民法院的其它反腐措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由內及外地推進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從而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將有利于真正建立起良性循環的法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