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因果關系應如何認定
作者:紀祥超 發布時間:2011-03-15 瀏覽次數:462
基本案情:
合議庭一種意見認為: 本案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侵權的成立要件包括:過錯、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本案存在爭議的要件系因果關系。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通常按照必然的因果關系標準進行認定,即被告擺放木頭的行為是否是造成原告受傷的唯一原因。也就是說原告受傷是否就是撞在被告堆放的木頭上造成的。而交巡警大隊的事故證明不能查清原告倒地的原因,應由原告對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通常按照必然的因果關系標準進行認定,但不應片面的要求原告提供客觀上不能提供的證據證明因果關系,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相當因果關系標準判定。事故證明證實原告報警現場堆放的木頭系被告所有,被告也未舉證證明除此之外在該水泥路上尚有其他木頭堆放。被告作為成年人對在公路道路中間堆放木頭的危害性應當能夠充分預見,最起碼能夠預見到可能會有人騎車撞上去,況且木頭的堆放已經占據了道路的一半,實際上影響了道路的東西通行。被告的行為和過錯已經達到了因果關系認定的相當程度。故應認定因果關系成立,沈某應賠償馬某的損失。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因果關系的成立按照必然因果關系說認定。對原告的舉證要求較高,舉證責任分配較多,適用也較為嚴格。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所有條件具有同等價值,缺乏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生,這客觀上縮小侵權認定的范圍。在原告不能對所有的條件成立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則免除了加害人的責任。但如果片面的按照該標準認定侵權的成立,則會影響了受害人求償權的實現,造成客觀上的不公正。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應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只要受害人完成了相當的證明義務,根據案件其他條件可推定侵權行為成立。但這種認定標準適用應當慎重,需滿足以下條件:1、被告的行為具有危險性。2、被告作為理性人應當預見其行為造成損害發生的可能性。3、原告的受害情況與被告的行為具有關聯性。4、被告不能排除其行為對原告的致害。5原告的身份一般具有不特定性。本案中,事故證明證實原告報警現場堆放的木頭系被告所有,原告系駕駛摩托車,行為與后果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被告也未舉證證明除此之外在該水泥路上尚有其他木頭堆放或者原告的受傷系基于其他原因,不能排除原告受傷倒地系撞在被告木頭上所致的客觀可能性。被告對在道路中間堆放木頭的行為依理性人可以預見損害后果和危險性,因此應認定本案侵權責任成立,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