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將嚴把“公共利益”審查關
作者:劉樸 石小磊 發布時間:2011-03-14 瀏覽次數:1097
“公共利益”如何認定
行政征收權是憲法特別授予政府的公共權力,是對公民私人財產權最嚴厲的一種制約。該項權力的行使,必須以法定的征收范圍、公平的征收補償和正當的征收程序為邊界。同時,私人財產權的行使也應該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度。“所以一定要妥善處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
公丕祥說,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認定,會成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工作的難點之一,他要求人民法院要嚴把“公共利益”審查關,既要防止征收范圍被無限擴大,也要防止私權的行使對社會公益的實現形成障礙,從而達至房屋征收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如何保證補償公正、合理、到位
實踐表明,在房屋征收和補償過程中,絕大多數問題和矛盾的產生都與補償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關。公丕祥說,正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房屋征收案件,要緊緊抓住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到位這一核心問題。同時,要重視征收補償程序的法律價值,認識到正當程序是被征收群眾實體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征收補償行政行為贏得群眾信任和社會公信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嚴格對征收補償程序的司法審查,切實將公眾參與、程序正當等原則和評估、公告等制度落到實處。
如何解決補償決定不能直接變更的難題
公丕祥說,加強行政訴訟協調,是人民法院從根本上化解行政爭議的成功經驗。但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法院現在尚不能依法直接變更補償決定,而且法院也缺乏行政機關所掌握的更為豐富的社會資源,有時候,通過司法裁判難以直接滿足原告被征收人的實質性訴求。因此,他提出要妥善處理充分協調與依法裁判的關系。“有必要加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的協調化解力度,并將協調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實質性權益。與此同時,也要重視依法公正裁判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從而在更廣的范圍內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