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我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制度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昨天,全國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長公丕祥在江蘇代表團審議兩高報告的全團大會上這樣表示:“江蘇各級法院要嚴格審查因房屋征收補償提起的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申請,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要提前制定預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公共利益如何認定

 

  行政征收權是憲法特別授予政府的公共權力,是對公民私人財產權最嚴厲的一種制約。該項權力的行使,必須以法定的征收范圍、公平的征收補償和正當的征收程序為邊界。同時,私人財產權的行使也應該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度。“所以一定要妥善處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

 

  公丕祥說,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認定,會成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工作的難點之一,他要求人民法院要嚴把“公共利益”審查關,既要防止征收范圍被無限擴大,也要防止私權的行使對社會公益的實現形成障礙,從而達至房屋征收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如何保證補償公正、合理、到位

 

  實踐表明,在房屋征收和補償過程中,絕大多數問題和矛盾的產生都與補償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關。公丕祥說,正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房屋征收案件,要緊緊抓住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到位這一核心問題。同時,要重視征收補償程序的法律價值,認識到正當程序是被征收群眾實體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征收補償行政行為贏得群眾信任和社會公信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嚴格對征收補償程序的司法審查,切實將公眾參與、程序正當等原則和評估、公告等制度落到實處。

 

如何解決補償決定不能直接變更的難題

 

  公丕祥說,加強行政訴訟協調,是人民法院從根本上化解行政爭議的成功經驗。但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法院現在尚不能依法直接變更補償決定,而且法院也缺乏行政機關所掌握的更為豐富的社會資源,有時候,通過司法裁判難以直接滿足原告被征收人的實質性訴求。因此,他提出要妥善處理充分協調與依法裁判的關系。“有必要加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的協調化解力度,并將協調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實質性權益。與此同時,也要重視依法公正裁判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從而在更廣的范圍內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