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人行道上走著,一棵樹突然倒下砸在我身上,我當場就被砸暈了,身上也有許多地方骨折……”近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一起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原告小王向法官講述了他的遭遇。

小王稱:“樹是園林局的,A公司是負責維護的,小張破壞過樹木,我受傷他們都有責任,他們都應該賠償我的損失。”

“事故確實發生在我們負責的路段,但是我公司和園林局已經盡到養護義務,砸傷小王的樹木被小張惡意破壞過,應該由小張賠償。”

“我不是涉案樹木的所有人,沒有管理義務。本案是園林局和A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導致的,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園林局、A公司、小張對誰應賠償小王的損失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被砸傷不遠處有一門面房,該門面房屬于小張所有,門面房與東側相鄰門面房門前有一水泥花壇(約60厘米高),花壇內栽有蜀檜三棵。其中西側一棵(即涉案樹木)高約5米,直徑約12厘米,該樹根部長期裸露在外,存在傾倒的安全隱患,周圍居民曾多次向物業公司及有關部門反映,但均未得到解決。

因花壇妨礙通行,小張安排工人清除花壇,以便在門前鋪設地磚。花壇東側的兩棵樹木被挖出,西側的樹木未被移除,但樹下的土壤因挖掘而松動。因工人的行為涉嫌毀壞綠化,城管部門發現后對施工行為進行了阻止,并扣留了涉案車輛。事后,小張及有關單位未對涉案樹木進行加固處理。

某日,小王和家人在人行道散步,路過小張的門面房時,因風力較大,涉案樹木忽然倒下,砸中小王,致小王受傷昏厥。 事發后,A公司安排人員將涉案樹木東側數棵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挖除。

另查明,園林局和A公司就涉案路段簽訂養護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負責日常養護作業的管理和檢查,每天應安排專人進行對綠化及設施的巡視,并做好每日巡查工作記錄。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林木定期巡視,并進行合理的維護,防止林木出現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時,要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狀態。樹木傾倒、折斷或者墜落致人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通常要證明其對林木已經盡到了管理、維護的義務,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林木的折斷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A公司作為事發地點傾倒林木的直接管理人,未能及時發現涉案樹木存在安全隱患,未履行維護職責對涉案樹木進行加固或清除,導致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被樹木砸傷,A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園林局將樹木的管理、維護職責交由A公司,園林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對A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無需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小張為便于自身出行,雇傭施工人員違規毀壞花壇并挖除樹木,致使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樹木根部的土壤松動,對樹木的傾倒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張承擔70%的賠償責任,A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園林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園林綠化是城市建設的一項內容,也是城市文明的展示。大家應自覺維護綠化環境,愛惜公共綠化資源。為了一己之私,私自占用、破壞綠化,不僅破壞城市形象,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還會帶來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