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利益多元化造成社會矛盾的劇增,大量矛盾糾紛涌入法院并進入執行程序。但隨著審判形勢的發展,執行積案仍在高位運行、執行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惡意逃債、規避執行的情況普遍存在,因執行工作引發的信訪也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裁判權威和司法公信。筆者結合本院的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難”的表現、成因及對策作一分析。

 

一、“執行難”的表現

 

法院對執行結案的認定和統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上可以作結案處理,但實際上未執行完畢的結案”; 另一種是“程序和實質上都結案的實際執結”。筆者通過對本院近三年的執行積案進行梳理、歸納,當前“執行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案件:

 

一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此類案件只要在審理階段不能調解的,絕大部分都要進入執行程序,且執行難度相當大。以2012年前三個季度為例,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81件,占執行案件的12.6%,涉案標的1154.38萬元,占總執行標的的8 %,執行標的額從數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此類案件執行困難主要體現在:一是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財產很難查找,涉及到外地被執行人執行難度更大。二是執行賠償數額大,被執行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足承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三是部分被執行人缺乏誠信,自動執結率低。事故發生后,肇事者不是設法賠償救人,而是想方設法逃避責任,在進入訴訟前即開始轉移、隱匿財產,有的被執行人甚至通過變造車輛號牌手段規避執行。

 

二是民間借貸執行案件。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前兩年我縣也出現了較多中小企業因經營狀況惡化、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引起的“棄企逃債”現象,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進入法院,目前絕大多數都在執行程序中。以我院為例,2010年、2012年民間借貸案件分別新收1860件和2234件,同比分別上升55%和20%,訴訟標的總計達3.62億元,在繁重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任務之下,更為棘手的是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工作。我院目前2000多件的執行積案中民間借貸案件占55.6%,執行標的2.33億,占60%。在進入到執行程序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執行人或已喪失履行能力、或被執行人在起訴前已外逃,即使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到位的數額也遠遠不足以清償其所欠債務。此類案件處理難度大的主要原因:一是企業資產難以界定。許多企業“人去廠空”無賬冊資料、無財產權屬證明,有的企業雖然廠房建設在企業院內,但權屬卻又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有的企業主在出逃前就著手規避執行,將企業登記進行變更或為主要財產設定抵押、或進行惡意出租。二是企業資產變現難。主要涉及一些園區企業在進園時享受了優惠的土地政策,但沒有達到進園協議中稅收等要求,如按市場價值對企業房地產進行評估拍買,有違公平原則。同時,園區也對買受人提出了落戶園區企業的投資和稅收要求,造成了被執行企業的資產長期無法變現盤活,許多企業多次流拍。三是虛假訴訟存在。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眾多虛假債權,2012年我院執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達到23件,同比上升35%。究其原因,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虛構了法律事實,由第三人來主張權利,設置執行障礙。

 

三是傳統執行難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村民委員會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這3類案件執行難度一直以來都比較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管標的大小,因為當事人雙方存在激烈的情緒對立,被執行人即使面對嚴厲的司法拘留甚至是刑事處罰等措施也堅決不履行確定的法律義務。如我院處理了多起因兒子意外死亡,父母領取賠償撫恤金后,擔心兒媳改嫁,拒不給付兒媳、孫子孫女份額的案件,此類案件雙方極度不信任致對立,無法形成好的解決方案,案件執行難度非常大;涉村民委員會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是村集體經濟無收入、村干部更換后往往不愿償還前任所負債務,使案件長期無法執結,目前我院尚有73件涉村案件未執行完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多數的被執行人都抱 “坐牢就不給錢”的思想,被判處了刑罰,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就不積極賠償。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執行人往往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這些人多為家庭經濟條件差,缺乏收入來源的家庭。即使有職業,收入也相當低。案發后這些人一般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刑罰執行完畢,在監獄內服刑后更無收入來源,根本就無法履行賠償義務。

 

二、“執行難”原因分析

 

()對“執行難”含義的界定

 

“執行難”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現象,但對到底什么是“執行難”,卻沒有一個正確、明確的界定。人們籠統的把只要是法院不能完全執行到位的都稱為“執行難”。實際上,這種對“執行難”的認識還較為片面。簡而言之,當前的“執行難”可以用十二個字三個層面來概括,即“執行不能、執行不力、執行不得”。執行不能,即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一個案件能否執行或最終能夠為申請人執行到多少財產主要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取決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態。如果一名被執行人客觀上就沒有履行能力,沒有足夠的償付財產,那也就意味著這種執行案件在它進入到執行程序之前,它就是不能執行到位的。執行不得,一方面是被執行人因能力所限履行義務的周期較長,客觀上結案期限延長;另一方面是法院在辦理案件時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執行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這樣或那樣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執行難,也有的是因監管機制、誠信機制不健全等綜合因素造成執行難,還有的是因考慮案件執行效果和穩定大局采取的暫緩執行措施。執行不力,包括法院執行措施不到位,執行法官沒有采取正確執行措施和方法,致案件錯失執行良機,或陷入僵局。嚴格來講,執行不得和執行不力非真正意義上的“執行難”,是需要下功夫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執行難的原因梳理

 

1、部分被執行人利用法律缺陷規避執行。在很多難以執行的案件中,民事主體占有資產的形式有多種,可以是存款、股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以及各種收藏等。被執行人為規避法院對以上財產,采取各種各樣的方式轉移或隱匿。如假裝將其財產贈與親朋好友、捏造虛假借款合同轉移財產。另外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然而,對什么是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解釋不一。如果被執行人有一套100平方的房屋,是否可視為他的生活必需品,法律無確切規定,幅度難以掌握。另農村的被執行人的住房,即使可以處置按規定也只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處置,這些問題都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執行工作的障礙。

 

2、執行人守法意識缺失。許多被執行人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送達法律文書不簽收、依法傳喚不到庭,強制執行財產不讓動”, 有的民間借貸有房產做抵押擔保,但執行時把原來并未在該房內居住生活的老人搬來,阻礙法院執行。如位于東經濟開發區的金翼特種鋼,企業主朱成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其弟弟朱成明也因貸款詐騙罪獲刑,公司債臺高筑,企業已資不抵債。但其父母看著廠子,以死相威脅,機器設備不給動。有的煽動家門戶族,親戚鄰里群起圍攻執行法官,每年都有暴力抗法的事件發生,每年都有執行法官在執法過程中受傷的現象。如20121月,接申請人的舉報我院執行人員到高渡鎮執行一長期未結案件,被執行人鼓動其親友對法院干警圍攻、謾罵執行干警,限制執行人員自由,后公安出動防暴警察方才解圍,影響十分惡劣。許多案件當法院強制執行時,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逃避、抗拒執行的后果,最多為司法拘留15日。但對于許多被執行人來說,司法拘留15日可以換來債務長期不用償還的利益,違法帶來的收益遠大于守法所得,他寧愿被拘留,遇到這種情形法院的現有的執行手段就顯得蒼白。

 

3、部門保護主義作祟。在強制執行工作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難度。有的職能部門出于本部門利益的考慮。在協助法院執行時總是“能推則推、能避則避”。在執行過程中,一些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和個人面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采取不配合、不見面、不協助、不執行的態度。一些金融部門借口為儲戶保密,不積極履行查詢、凍結、劃撥義務,更有甚者將法院扣劃的賬戶存款截留不予劃撥,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轉移資金,給法院執行工作設置障礙。如工商局一被執行人員,其工資帳戶被依法查封,但該單位卻為其另行開戶為被執行人發放工資,使得法院所查封的工資賬戶一直處于零資金狀態,執行工作受阻。

 

4、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執行難”。法院的執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仍然成為困擾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原因。以我院為例,一線執行法官人均辦案量達到200件,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辦理一件案件用時只有兩天不到。另外,個別執行人員業務能力不強、畏難怕苦思想也造成了“執行難”。一些執行人員對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學習不夠、理解不透,缺乏與被執行人“斗智斗勇”的能力和勇氣,導致在執行過程中深入調查不夠、措施不得法、效果不明顯。再就是在審理和執行程序的銜接和配合上需要進一步加強,為執行創造條件。

 

三、化解“執行難”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建構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通過媒體宣傳、輿論監督、風尚引領,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充分利用報紙、網絡、電視等媒體,曝光被執行人信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通過銀行征信系統曝光,使不誠信者寸步難行;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國家公職人員,報請紀檢部門查處;對有履行能力、轉移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倡導公民誠信、守法,增強尊法、履責意識。同時引導人們樹立訴訟風險意識,加強立案時對執行不能的風險釋明,避免把本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訴訟風險轉嫁給法院。

 

(二)建立、健全執行聯動大格局。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單位參與,形成廣泛的執行聯動格局和執行威懾機制。爭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車輛及船舶管理部門和其他協助執行部門。及時配合人民法院辦理裁定凍結、查封、扣押及扣劃、拍賣、變賣、過戶等手續,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對被執行人融資、投資、經營、置產等活動依法進行制約。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溝通,積極通過公安機關查找、控制被執行人和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打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妨害公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妨害清算、隱匿毀損財務帳冊等犯罪案件,形成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

 

()改革創新,不斷探索執行工作新途徑。不斷探索新的執行方式,確保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兌現。例如可以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資料、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在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找不到的情況下,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先不急于“中止執行”,可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特困群體的司法救助;建立健全調解、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立案、審判與執行的兼顧配合,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減少訴訟與執行案件;建立完善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公務員案件的通報制度,以強制執行促自動履行,爭取案結事了,對協助執行單位未履行協助職責甚至干擾影響執行工作的,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敦促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強化執行工作的內部監督機制。依法及時審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異議、復議,強化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取建議提級執行、易人執行、督促執行、公布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打破部門保護;實行執行公開和告知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情形外,案件執行的各個環節都向當事人公開,以公開促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涉執行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監督,實現委托評估、拍賣與執行機構的分離。積極推進執行工作管理機制改革。從工作部署、案件、人員、案款、裝備等方面加強管理,突出重點,制定完善執行工作的績效考核制度,提高有效執結率、標的到位率,實現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在提升執行能力上下功夫。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首先,以思想政治建設為主線。全面執行隊伍的工作作風建設、司法能力建設和廉潔司法建設。培養一支懂法律、顧大局、敢于擔當、敢于吃苦的執行隊伍。樹立“磨刀不誤砍柴功”的觀念,正確對待業務培訓與工作的關系。要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不斷加強業務能力的教育培訓,使執行庭干警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再次,強化干警行為的監督。堅持對執行案件的紀檢督查制度,在強化內部的制度約束管理,積極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以此來推動執行隊伍素質的提高,保證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