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公布 首例環境公益訴訟調解結案
作者:蘇晨 葉子青 發布時間:2011-03-11 瀏覽次數:1082
聚焦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之際,昨天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了《江蘇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藍皮書》,同時發布江蘇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民事審判涉及的領域,涵蓋市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
十大案例內容涵蓋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環境、汽車、農產品等各個領域,均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前四個案例與住房有關,包括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和物業服務。
案例篇
首例環境公益訴訟
一家集裝箱公司未經行政許可增設鐵礦石貨種接卸作業,造成鐵礦石粉塵侵入周邊環境和居民住宅,并造成水域污染。
生活在周邊的無錫市民朱某及中華環保聯合會將這家集裝箱公司告到了法院,這也是全國首例環境公益訴訟。
法院受理后經現場勘驗,作出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實施污染侵害行為的裁定。
法院認定該公司增加的鐵礦石(粉)的作業項目未經有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屬違法作業。
其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該集裝箱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該項作業的立項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審批手續,如未獲行政許可,必須立即停止該作業;該公司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必須做到無塵化作業,不得向周邊河流、水域排放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
【法官觀點】環境污染問題是當前備受關注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在理論層面是追究環境污染肇事者法律責任的有效訴訟路徑,然而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目前也只是處在摸索階段。通過本案,希望在全社會都能建立起這樣的意識:保護環境需要我們每個人、每個單位的努力。
假醫生治死病人
僅僅是向淮安衛生服務中心繳納了一定的管理費,假醫生堂而皇之在社會服務站坐堂行醫,用砒霜給前來求診的婦女治病。
周某沒有行醫資格,就以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名義對外行醫,每月向中心繳納2000元管理費。社區居民劉某因患有婦科病,便到周某所在的新民東路服務站就診。經過簡單的檢查,周某便開出了藥方,其中一味中藥為砒霜。在服藥后不久,劉某就出現上腹部不適等癥狀,隨后被家人送到附近醫院搶救,最終因搶救無效后死亡。
而事后查明,該服務站系衛生服務中心非法設立。
劉某的家屬隨后起訴到法院,要求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劉某家屬與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達成調解協議,由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觀點】本案的損害后果是令人痛心的,這也折射出了當前醫患關系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醫患糾紛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內部管理,杜絕任何的事故隱患。
維權篇
既非雙倍返還的定金,也不是可以全額退的訂金
商家設伏“預定金” 消費者有理說不清
“定金”與“訂金”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多數人已經能夠分得清。但是,碰上“預定金”會產生怎樣的后果,誰能說得清呢?最近,消
這一下,
由
援助人員對店家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同時指出,這是一種以錯誤的理解誘導消費者簽約的惡意行為,盡管是出于自己利益的保護,其實際結果卻是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一番爭辯之后,店經理逐步接受了援助人員的觀點,最終將“預定金”改為“定金”、將金額降為2000元,雙方圓滿簽約。
網購篇
iphone4只賣3200元還包稅費?
3·15要到了,網絡防欺詐安全提醒發布
3·15就要來到,隨著網購一族的壯大,網絡欺詐也多了起來。昨天,淘寶網和有關消保部門聯合發布3·15網購安全提醒。記者了解到,不少消費者遭遇了不同類型的網絡欺詐,對此,支付寶安全專家向記者講解了當前高發的幾大類欺詐模式,建議市民網上購物時小心這些新騙術。
iphone4只賣3200元?
最近iphone4發售,小羅在淘寶網上找到一家店,價格便宜得難以置信,只賣3200元。當時淘寶上iphone4最低價格在5000元左右,而賣家出價3200元還包稅費和郵費,顯然大大低于市場價。
小羅當即就拍下了,賣家用“低價走私貨”等理由,要求她使用銀行匯款或者支付寶即時到賬來付款,小羅當時起疑:“那錢不就直接進你的賬戶了嗎?”對方答復她說:“你可以先買10元的話費看一下。我這里是香港,經常凍結賬戶,還要提交憑證,不好取錢。”小羅信以為真,結果把錢直接打了過去,之后一直沒有收到手機。
消協有關人士提醒:消費者應謹慎購買低價商品,未收到貨前不確認付款。
付了錢卻顯示沒付款
消協有關人士提醒:網上購物時要謹慎接收陌生人的陌生文件,注意查看支付時的收款人,如有疑問立刻停止支付。
綠色標志鏈接是釣魚網站
第二天下午,付款成功后,
消協有關人士提醒:網址前面帶問號標志,說明淘寶對這個網站的安全性存疑,堅決不能打開。現在最新的釣魚網站,網址前面很可能是一個帶綠色對號標志的鏈接。
消費維權提醒 如何避免被忽悠
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建議廣大消費者,購物簽約時要注意兩點:第一,要慎重使用“定金”和“訂金”甚至“押金”等詞語。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費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約定債務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經營者返還定金的。
第二,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常看到合同中將“定金”寫為“訂金”甚至“押金”等詞。其實“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大不一樣。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訂金只能看作一種預付款,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訂金應予以返還,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給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江蘇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1、劉某訴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2、趙某等44戶與南京某房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3、房產經紀公司訴張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4、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5、馬某等訴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6、朱某、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某集裝箱公司環境污染侵犯公民權益糾紛案
7、朱某、呂某訴某中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8、劉某訴某老年公寓服務合同糾紛案
9、張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及某保險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10、龐某訴某種苗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